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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司法史上首宗以「NFT送達」被告凍結數位資產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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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陳家駿 發表於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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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司法史上首宗以「NFT送達」被告凍結數位資產之訴訟案

2021年以來,不可替代之非同質化代幣NFT (non-fungible token)風行全球橫掃市場,惟因過度炒作一直遭質疑終將泡沫化,致近來熱度稍衰退,但就在眾人批評NFT迄今只淪為猴子貓狗等動物頭像之娛樂產物,對社會缺乏實質正面意義的建樹之際,最近其在司法制度上的一項落地運用,終於讓世人眼睛一亮,發揮NFT在區塊鏈下本即擁有之核心的認證價值。
 
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最近即核准當事人,可將法院之命令用NFT形式來送達被告,完成法定之通知程序,這個破天荒的里程碑案件,對世界各國司法可能將產生重大影響。
 

NFT於區塊鏈下之運作基礎
話說NFT此一基於ERC721之代幣,是一種在區塊鏈上將相關數位資料,不論是文字、圖片、音檔、畫作、視頻等檔案內容予以數位化,包括作者姓名、內容、名稱、圖示、創作時間等資料(視鑄造者意願置入),經雜湊函數(hash function)運作後所產生的一組SHA-256位元之英文與數字元混合編碼(即雜湊值hash value),將其在平台上驗證然後再聯結到前一已被驗證之區塊(block),如此環環相扣不斷鏈結(chain),堆疊串聯出一系列之區塊鏈(blockchain)。
 
再搭配非對稱式密碼學產生私密金鑰(private key)/公開金鑰(public key),進行加密後產生無法複製的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並透過時間戳(timestamp)記錄時間以證明日期。區塊鏈此一分散式帳本技術,是可信任、公開透明,具安全性而有不可撤銷、不可逆、難以竄改或刪除之特性,當發生爭議時可透過比對,來鑑定和原來真正的內容是否一致。
 
NFT經區塊鏈運作,本質上雖已經雜湊編碼而不等同於原生資訊內容,但FT貨幣如比特或以太幣不同,其產出得表彰原數位檔案之元數據(metadata),具有獨特、稀缺、唯一、不可否認,不可分割、不可替換等屬性,難以偽造無法複製又便於追蹤,已被公認為一種可檢驗之數位憑證
 
而以上NFT這些特性,在在適合法院樣樣講究真實或認證作業,而此在司法實務上終於開出第一槍。
 
加密貨幣交易所數位資產凍結請求案
2022年1月初一家位於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之加密貨幣交易所LCX AG,發布聲明宣稱被駭客攻擊,LCX一個熱錢包(hot wallets)被駭客入侵,其中有數種加密貨幣(包括以太幣、穩定幣USDC、Sandbox中的虛擬貨幣)被盜,數位資產損失價值約794萬美元。事件發生後,LCX極力追回被盜資產並追查駭客責任,其法律團隊與區塊鏈專家聯手展開調查,嗣與列支敦士登、愛爾蘭、西班牙與美國等執法機關的協力合作,終於追查出駭客的錢包位址。
 
LCX所掌握竊賊的唯一識別資訊,只有被盜資產轉移到竊賊的區塊鏈地址(blockchain addresses),其聘請美國Holland & Knight(下稱Holland)和Bluestone律師事務所追討被盜資產,該事務所於今年6月1日起訴,請求紐約州法院下令凍結駭客掌握之一區塊鏈錢包地址中的130萬美元,其係由美元支持的加密貨幣製造商Centre Consortium LLC所發行。團隊想方設法終於透過「演算法辨識取證分析」(algorithmic forensic analysis),追踪到被盜資金和錢包的確切位置,但找到之後,卻立即面臨如何送達給被告之法律上的程序問題。
 
虛擬世界中難以解決之民事訴訟上的送達問題
在民事訴訟制度上送達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程序,所有訴訟相關文件如各種通知、書狀、命令、裁定與判決等,都必須充分告知二造,向彼等之住居所或營業所為送達(包括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而在美國訴訟程序上,原告起訴狀的送達,更是啟動訴訟開始的鑰匙,未經送達訴訟根本無法開始。因此,送達可說是打官司重要的根本程序!但實際上當事人常因某些理由例如住所不明而無法送達,為了避免訴訟遲滯不前,因此法律上另有所謂的公示送達制度(於法院公告處或法院之網站上公告,或登載於公報或報紙)。
 
隨著網路使用的普及,在虛擬世界中經常不知當事人的身分,尤其是NFT交易平台上從事買賣,因為不要求實名制,因此實際交易者的身分根本無從查考。針對網路世界中的民刑事案件,常因不知實際姓名無法啟動訴訟,故在被告不明時即先姑且以網址代稱,但當案件進行到最後,如程序上仍無法得知實際之行為人身分時,對其即無從逕予判決!在英美法體系國家,民事訴訟伊始固得以張三李四代稱,即所謂無名氏(John Doe)的情形(本案亦同),例如在最近英國法院於Lavinia Osbourne對交易平台Opensea,申請發禁制令凍結NFT的案件中,對真正竊盜之被告即以不明人氏(persons unknown)暫代,不過,該案最後之禁制令仍係對已知名且得送達的Opensea為之。因此,數位世界中不知如何對不知身分的被告行送達,已成為一司法界無法解決的疑難死角。
 
本案法院頒臨時限制令以NFT送達之重大突破
回到本案此一請求被盜數位資產應被凍結的案件中,針對如何對匿名被告送達,Holland律師研擬出新穎的解決方案,因該律師過去曾基於使用數位代幣經驗,在一件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起之證券詐欺訴訟案中,驗證索賠者是區塊鏈地址之所有者的身分。受此啟發,Holland律師在62日庭審辯論中,向紐約州法官提出一個革命性之建議,即透過以超鏈結(hyperlink)嵌入到NFT之通知,藉著將代幣發送到被告之區塊鏈地址,來提供資產凍結所需要之對於被告的法律通知。換言之,就是把虛擬世界中的網路地址,轉換成是實體世界中擬寄送之個人地址來處理。
 
沒想到這種創舉,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官Andrea Masley竟核准了,法院判定原告律師應透過一特殊用途之以太坊為基礎的代幣,向某人所控制之地址送達一份顯示訴因之命令(Order to Show Cause),及其所依據文件之送達代幣(service token)交付空投到地址(delivered-airdropped-into the Address)。該送達代幣將包含一個指向由Holland律師創立網頁的送達超鏈結(service hyperlink),而原告律師應在此網站上發布該訴因命令,顯示其所依據的原因和文件,送達超鏈結將包含當某人點擊時可予以跟踪的一種機制,此對控制該地址者依法可構成適當充分之送達(紐約州最高法院案件編號 LCX AG v. John Doe Nos. 1-25, Index No. 154644/2022)。
 
律師於是基於此向匿名被告發送一個數位代幣(digital token),其中包含有表明案件訴因之法院命令的超鏈接,LXC遂於67日宣布,已由律師向被告進行「NFT送達」,亦即以「送達代幣」或「送達NFT(service NFT)之形式,向不知名之被告駭客送達該臨時限制令TRO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嗣並由愛爾蘭執法部門向Coinbase Europe送達列支敦士登法院的命令,最後成功把將近60%的被盜資產予以凍結,其中約130萬美金的穩定幣USDC在Centre Consortium凍結,500個以太幣(ETH)在Coinbase Europe凍結;然而其他賸餘幣產,因駭客是透過其常用的混幣平台Tornado Cash竊取,藉以隱匿洗白贓幣,而其係一種完全去中心化用於隱藏區塊鏈交易數位軌跡的加密混合協定(crypto mixer protocol),因此還未收回。
 
這是司法史上所創造之全球第一個透過NFT數位代幣成功向被告送達臨時限制令之範例針對一般人常批評質疑虛擬世界為不可治理無法控制的市場,這種向匿名被告進行送達的創新方法,在區塊鏈圈提供了具合法性和透明度的一個極佳之範例。
 
臨時限制令TRO之頒發
這裡稍說明一下美國法之TRO,一般針對即將發生法律上之不利益或危險,而訴訟到判決出爐常耗時費日,因此各國司法上有禁制令(injunction我國稱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來排除不利益或危險行為之開始或延續。
 
美國禁制令可分為暫時或初期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與永久禁制令兩種(permanent injunction)。前者於訴訟伊始或審判庭前申請法院核准,有其一定難度,其效力可持續至法院最後做出終局判決;而後者一般於陪審團認定後即可能頒發,其可永久禁止被告之行為,但因訴訟往往牽涉複雜,原告勝訴機率判斷不易,且考量到對被告之影響重大,甚至還需考量所涉及之公共利益等因素,因此實務上除非證據十分明確,否則取得禁制令之難度很高。
 
基於禁制令需花費相當時間審核,因此法官得以可能導致無法彌補之傷害,而另外裁定TRO臨時限制令,它是一種較短期之禁令,目的在防止一方繼續行為,屬於衡平性之補救措施(equitable remedy)。TRO和初步禁制令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考量時間與頒發期限均較短,TRO本質上是法院在特定情況下之緊急禁令,通常作為短期之臨時解決方案,直到後續法院可能進而頒發較長期間的初步禁制令為止。例如,在Roc-A-Fella Records, Inc. v. Dash案中,法官即以TRO裁定10天內禁止Dash將饒舌歌手Jay-Z的Reasonable Doubt這首嘻哈歌曲鑄造成NFT出售。
 
虛擬世界NFT送達之正面效益
Holland律師表示,在區塊鏈加密貨幣眾多詐騙案的情況下,之前因無法識別且難以找到被告,對於啟動法律正當程序之送達程序,造成相當大的阻礙,而今透過數位代幣發出法律通知,讓被害人可在被告隱匿身份之情況下仍能啟動法律程序,另有其正面之意義。因為核發NFT之送達後,如被告不服願意出庭,來挑戰數位代幣送達之法律通知的合法性,或是為其盜竊作出反駁;甚至,因被告未出庭然後由法院做成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被告日後以其未收到適當之通知為由,出而質疑該判決。凡此,皆可促其浮出水面,反制被告不負責地躲在黑暗當中,而提供由二造當庭對決之正規局面,可證明此種送達方法有其正面效益而值得嘗試。
 
本案法官之所以願採納以NFT送達,理由之一在於,網路世界中不應再拘泥於傳統實體世界之呆板方式,而需順應虛擬世界之本質與特性,與時俱進予以調整,而向網路被告傳遞資訊的一種公平方法,就是透過被告日常徜徉之區塊鏈中的網路地址,而此正是其據以使用並願意留下足跡的天地,在其認同並使用之同一足跡圈內下「以彼之道還諸彼身」,這在邏輯上完全合理並無跳躍,並讓被害人得以受到適當補救措施,殊屬正確。
 
NFT送達措施下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
Holland律師認為,本判決下之新送達方法的潛在缺點是,無從知道被告實際上是否點擊嵌入在數位代幣中的超鏈接,並表示其只能確認嵌入代幣中的超鏈接,是否已被人點擊將鏈接指向法院命令之網頁;而即使取得一份閱讀回執,也僅能顯示有人點擊,卻不能100% 確定被告已收到並閱讀該電子郵件。律師進而指出,其已努力改進數位代幣在法律通知送達之使用,包括尋找一種方法來驗證預期的接收者,是否看到該嵌入的通知。
 
紐約最高法院之裁定,要求一項點擊時可以跟踪的機制,是想透過技術之設計,來維持被告被充分送達之法律正當程序,但該判決並未要求被告一定要讀到該文件不可,而只是要讓人處於「可得看到之狀態」即足,而點擊超鏈結即代表此種狀態。邁阿密大學法學院Michele DeStefano教授即認為,在美國替代送達法律通知的方法已有幾十年,早在1950年美國最高法院Mullane v. Central Hanover Bank & Trust案件中即確定,基於當事人地址不明,在報紙上刊登也算是一種適當之送達方式。由此可見,報紙刊登就是一種得以看到之可能狀態,而不會進而要求被告必須實際上確已買到該報並看到為前提。因此同理,透過數位代幣為被告送達讓其可得看到即足,此項點擊跟踪的機制要求,將考驗著訴訟程序可否順應科技發展的一項挑戰。
 
DeStefano並認為,NFT代幣市場已蓬勃發展,為因應新興科技到來,法院已開始允許在被告身分及其郵件/電郵地址不明的情況下,可透過數位代幣來送達法律通知。往後再進一步發展,可想像人們在未來元宇宙中,或可由虛擬世界中的頭像化身(avatar),並透過已有之虛擬住宅(virtual homes)地址來進行送達。(4149字;圖1)
 
作者資訊:
陳家駿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理事長

 
參考資料
Law Firms Holland & Knight and Bluestone Serve Hacker a TRO by NFT. BitDegree,2022/6/10
In Industry First, Holland & Knight Serves Defendant Via NFT. Law360,2022/6/10
In New Approach, Big Law Firm Uses NFT to Serve Court Papers on Anonymous Defendants. Legal Mag,2022/6/9
Law Firm Holland and Knight Serves Defendant with NFT. The Crypto Times,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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