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款單常見計費問題 |
說明 |
計費程序可能文字內容: |
模糊的計費工作內容說明
Vague Billing Descriptions |
每個工作項目描述模糊,欠缺具體細節,使得客戶難以評估工作項目的必要性和訴訟攻防相關性,因此客戶會拒絕接受相關請款時數。
例如:工作項目出現下列模糊描述:雜項 (miscellaneous)、更新狀態(updating status)、通訊應對(correspondence). |
請款單中的每個工作項目必需具體列出下列資訊:
(a) 提供服務之日期;(b) 提供服務之人員姓名;(c) 相關服務具體陳述;(d) 相關服務所花之時間,計時單位應記至0.1小時;(e) 該項服務之收費。 |
浮報填塞時間
Padding Time |
律師為了達成事務所設定的每年收費時數目標,可能會誇大或填塞實際執行工作的時間。
例如:並未牽涉到實質爭點,律師一通更新狀態五分鐘簡短電話,或寥寥數字回覆客戶詢問文件繳交問題電子郵件,稍後在帳單上卻記載為0.4 小時. |
律師應確保請款單註記的每項工作時數準確地反映執行該工作所花費時間,並希望該花費時間與工作項目的重要性和複雜性相吻合。 |
支出第三方費用
Disbursements |
事務所需支付給第三方費用,例如:差旅機票,飲食,住宿費,傳真,郵寄,快遞費,專家證人費。
如果支付給第三方費用過高,會影響到客戶最後能支付給事務所的經費。 |
除非例外,官方文件需以郵件遞交,不應以傳真或派人親自遞送。
事務所需事先徵詢客戶同意後,始得聘雇外部專家或顧問。在委任專家之前,關於專家費用、付費時程、初步預算,以及收費原則(包含最低收費標準以及解約費用)之複本需送交客戶審核認可。
倘客戶同意支付差旅費,客戶僅支付經濟艙等級之機票費,差旅時間應分別條列列出。 |
行政工作
Administrative Work |
訴訟過程必然會牽涉大量行政和文書工作,文書工作如:打字,歸檔和複印;行政工作如:教育訓練,準備發票請款單,準備會議通信或投影設備,或客戶利害衝突檢查。
部分客戶會傾向認為這些是事務所營運的成本,而非因應客戶個案發生的服務費,因此傾向不支付行政和文書工作費用。 |
除非客戶事前同意,否則客戶不支付辦事員性質人員的歸檔、打字、飲食或差旅費用。
請款單計費之事務項目不應包含準備或審核請款單、預算或決算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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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會議
Interoffice conferences |
除非討論涉及實質性重要事項,否則客戶常常拒絕支付例行性內部會議相關費用,因為幾名資深律師同時參與相同會議,同時計算鐘點費,就會成為帳單上的一大筆費用。 |
除了案件辯護所必需以外,客戶不支付律師之間或法務人員間之內部會議之服務費。 |
新人教育訓練
Training |
如果因為人員異動,導致事務所需安排新人來加入團隊處理訴訟,則新人對案件現況不熟悉,需要額外工作時間才能了解案件進度現況;客戶一般不願意為新人加速熟悉案件背景現況支付費用。 |
倘若人員配置之變更,非基於客戶之要求或委辦案件之本質時,則客戶不接受事務所所指派新律師重新了解熟悉案情所衍生額外時間之收費。 |
重複計算費用Duplicate Billing |
同一件工作項目,同時出現在多位律師成員的服務費帳單中;如此工作安排,客戶必然會質疑,如此投入重複人力是否合理。
例如:眾多合夥人律師同時出席同一場法院開庭,或一篇簡短的爭點摘要書 (brief) 由四位受雇律師 (associate attorney) 共同完成。 |
倘該事務係指派由一資歷較淺者處理時,客戶希望被指派處理客戶事務之人員已擁有處理該工作之基本能力,以避免過多的內部諮詢、重複作業以及基本法律原則的廣泛研究。
除非事前已與客戶討論,一個特定工作應指派不超過一位律師。
除非事前得到客戶同意,客戶不支付事務所律師或法務人員多人針對同一文件進行重複審核。 |
複數個工作項目時間加總列為單一項目
Block Billing |
把多個工作項目時間加總在一起,然後在請款單中僅列為單一計費項目,如此稱為 block billing,如此客戶將無法評估各個工作項目所花費的時間是否合理。
例如:請款單中單一記費項目內容為:"回覆 John 電子郵件,檢索 325 專利前案,審查動議草稿,研讀被控產品型號 #X的電極元件結構" 共計 4 小時。 |
請款單不接受 blocking billing 方式記載工作項目和時數,律師應該分別列出每個工作項目與對應花費時間和所收取費用。 |
委派工作要適合
Delegable Tasks |
應確保工作項目是由團隊中能力相稱的合適成員執行。客戶會拒絕由資深昂貴的律師成員來執行原本應該是屬於資淺助理人員的工作項目。
例如:律師助理 (paralegal) 能勝任的法律判例研究,卻交由合夥人律師執行;行政助理 (clerk) 能勝任的文件歸檔和影印工作,卻交由律師助理執行。 |
在不得影響服務品質前提下,每一項工作應以最有效節省成本之方式指派給貴事務所中最適任之律師以及法務人員。
客戶要求能以 "完成工作的本質" 來按時計算服務費,而非依 "完成工作之人員職銜" 決定費用。例如,若一個律師從事本質上是屬於辦事員或律師助理的工作,那麼客戶不接受以律師鐘點費來支付該項工作之服務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