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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新南向戰略 善用東協機制佈局智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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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馮震宇 發表於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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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配合政府新南向戰略 善用東協機制佈局智財
 

配合小英政府楬櫫的新南向戰略,政府相關單位動作頻頻,各種政策紛紛出籠。但是對實際落地的台商而言,除了政府政策鼓勵外,最重要的可能還是要靠自己的競爭優勢。而在這個無形壓倒有形的知識經濟時代,不論是勞力密集或是資本密集的業者,除了傳統生產三要素之外,最重要的競爭優勢可能就在於智慧財產權了。也因此有意南向的業者,宜先對東南亞各國之智財保護架構有所認識,並善用東協機制進行智財佈局,以建構企業未來在東南亞永續經營的基礎。
 

壹、小英總統推動「新南向政策」


在小英總統於105年8月16日召開對外經貿戰略會談,通過「新南向政策」政策綱領之後,行政院隨後正式核定「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以「長期深耕、多元開展、雙向互惠」作為核心理念,整合各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企業與團體的資源與力量,從「經貿合作」、「人才交流」、「資源共享」與「區域鏈結」四大方向著手,以創建與東協、南亞及紐澳等國家互利共贏的新合作模式為目標,進而建立「經濟共同體意識」。

「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各部會也紛紛動起來,並陸續推出許多強化新南向之政策。惟綜觀政府各部會的相關政策與措施,多為本身業務的延伸,縱使以經貿為主的經濟部觀察,仍以著重在加強與東南亞各國的經貿及商業往來為主軸,重點在於保障台商投資權益並拓銷東南亞市場,明顯欠缺對台商智財保護之關愛。
惟若觀察過去台商西進與南向的經驗,可以發現台資企業面臨發展卡關問題的癥結,就在於僅專注於製造或代工領域,忽略了智財的掌握與利用,不但缺乏專利、也無品牌(商標)、通路,再加上未能有效保護營業秘密,使得許多員工或同業從台資企業學得技術後,反而將台廠比下去。例如菲律賓、越南等國學得台灣農業技術與獲得相關品種之後,反而後來居上取代台灣農產品的外銷市場,就是一個例證。

也因此在台商再次南向之際,就應該從過去的經驗汲取教訓,不應只是單純的利用東南亞各國的廉價土地與勞工,反而應著眼於東協已轉化為東協經濟共同體(AEC)的未來龐大商機,運用東協既有的智財機制,儘早掌握競爭核心的各種智財權,並注意營業秘密的保護,方能掌握機先,取得先發的優勢地位。

不過若要在東協與南亞各國取得與保護智財,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情況差異甚大,且各國語言有別,其實有相當的難度,故業者須考量各國發展情況與自身產業之特性與實力,並瞭解所欲進軍國家之智財取得與保護機制,採行最佳的智財佈局策略,方能掌握東協與南亞奮起之趨勢。
 

貳、東協已今非昔比 發展潛力鉅大


雖然東協近年來發展迅速,但是許多國人對東協的印象可能還停留在過去各國輸出勞工的時代。其實在2007年東協各國簽署「東協經濟共同體((ASE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藍圖」,積極推動類似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區域經濟發展以來,到2015年12月AEC正式成立,東協已經成為擁有超過6.25億人口、GDP近3兆美元、面積廣達170萬平方英里的全世界第七大經濟體。根據美林銀行的估計,至2030年AEC生產總值可望超過10兆美元,屆時透過AEC居民消費能力的提升,資訊科技的運用、以及網路與行動裝置的普及,將會使區域內外的交流合作持續增加,進一步提升AEC的重要性與影響力。

而在AEC的架構下,東協不僅重視貨物、服務、資本與基礎建設,也對勞工,資訊科技,電子商務與智慧財產權等議題多所著墨。例如根據「東協智財行動計畫2011-2015」(IPR  Action  Plan  2011-2015)所揭示的目標,AEC就採取積極的措施改善專利申請、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執行相關法規、建構友善與便利的服務流程以及簡便的註冊程序、改善服務品質、並減少商標與專利申請期間等。此外,AEC還鼓勵會員國成為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的締約國,以減少申請與核准的成本。

而在AEC的政策鼓勵下,東協各國智財數量也以超越世界平均成長率的速度快速增長。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統計,從2009到2014年,東協各國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的案件年成長率高達8.2%,相較於全球PCT申請量每年成長率6.7%,凸顯東協在取得專利的積極態度已非過去可比。其中PCT申請案成長最高的東協國家包括泰國17.0%、印尼12.3%、菲律賓13.4%、越南9.8%、以及新加坡9.3%。這種發展也凸顯台商南向時,將面臨與過往截然不同的競爭態勢。

 

參、東協智財保護機制的發展歷程


就東協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構的基礎而言,最重要的就是於1995年所簽訂的「東協智財合作架構協議(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該協議也成為東協在智財方面合作的基礎法源。

根據該架構協議,東協各國於1996年又成立東協智財工作小組(The ASEAN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AWGIPC),由各國智財專責機關官員共同參與,其目標是在透過智財將東協各國轉化為一個具創新與競爭力的區域,並確保東協能成為國際智財體系中的一個積極參與者。

透過AWGIPC,東協分別制訂了「東協智財行動方案2004-2010(ASEAN IPR Action Plan 2004-2010)」,「東協著作權合作工作計畫(Work Plan for ASEAN Cooperation on Copyrights)」,以及為因應東協經濟共同體(AEC)之成立所訂定的「東協智財行動方案2011-2015(ASEAN IPR Action Plan 2011-2015)」,以發展一個兼顧各國經濟發展差異、平衡智財保護、符合當前需求與國際智財未來期望的東協智財體系(ASEAN IP System)。

雖然該行動計畫企圖調和各國間智財保護的差異,但是卻仍然無法克盡其功,也因此在AEC於2015年12月正式成立後,AWGIPC又提出一個更長期的「東協智財行動方案2016-2025(ASEAN IPR Action Plan 2016-2025)」,作為進一步推動東協智財領域合作的依據。根據該行動計畫,東協未來將達成以下策略目標:(1)強化東協各國智財專責機構(特別是高棉、寮國、緬甸等)功能及建立區域性智財基礎設施,以發展更穩健東協智財體系;(2)發展區域性智財平台及線上申請系統,以強化東協經濟共同體(AEC);(3)發展一個可擴充及廣泛的東協智財生態系統;(4)建立區域性機制以創造智財資產及商品化,特別是加強地理標示(GI)及傳統知識之創智及商品化。
 

肆、東協目前智財合作機制成效


就智財的國際規範而言,雖然在世界範圍內有世貿組織架構下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作為依據,而世界主要地理區域範圍內亦有區域性的協定,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歐盟等對區域內的智財保護加以調和,但是就東協而言,不論在調和各國規範差異與建構共同保護機制方面則仍然嚴重不足。
除此之外,由於東協目前有10種官方語言,再加上各國分屬不同的法系,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及汶萊屬英美法系(Common law),印尼及越南則屬於大陸法系(Civil law),而菲律賓則兼採兩種法系,使得東協在法制的調和方面面臨相當的挑戰。

惟從1995年簽訂「智財合作架構協議」與1996年成立東協智財工作小組(AWGIPC)後,根據歷次的東協智財行動方案,東協雖然未能達成類似歐盟的歐洲專利與共同體商標制度,但是卻已經完成了智財區域合作的基礎架構。

例如在2009年6月15日所成立的「東協專利審查合作(The 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ASPEC) 」,就是東協推動的一個區域專利工作分享計畫。該計畫的目的,在於分享東協各會員國專利專責機構的檢索及審查結果,避免資源重複浪費,藉以加速東協各國之專利審理與專利的取得。目前ASPEC僅限於以英文申請,申請人在東協各會員國透過ASPEC申請不收取申請費用,但需要負擔各國的專利檢索與審查費用。
 

伍、台商佈局東協之智財策略


雖然東協已經在智財資訊的整合、分享與利用方面有長足的進步,但是仍未能成立類似歐盟專利局或商標局的區域性專責機構。但由於東協各國多已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或是馬德里系統(Madrid System),因此業者若欲於東南亞申請專利或商標之保護,若能利用PCT或是馬德里系統等國際間專利與商標申請制度,自然最佳;若是不能,在專利方面可以考慮利用「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但至於商標、工業設計、甚至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基於屬地保護原則,可能仍須分別於業者所欲佈局之個別國家申請,方能受到保護。

特別就專利申請而言,由於東協已經在2009年建立「東協專利審查合作ASPEC」制度來分享申請與審查資訊,因此業者應該積極考慮運用ASPEC制度以加速在東協各國的審查程序。

目前ASPEC係由新加坡智財局負責,國內業者若是有意利用ASPEC的制度,可考慮不同模式。最佳的一種方式,當然是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來指定至少兩個ASPEC會員國;若無法利用PCT,則可透過國際優先權制度在12個月內指定包括新加坡在內的兩個以上ASPEC的會員國,或是直接向ASPEC會員國(如新加坡)提出專利申請,並以該申請案主張優先權,並在12個月內於其他ASPEC會員國提出申請案。

若是透過新加坡智慧局申請,該局可以在申請日起6-12個月內完成專利檢索及審查,甚至申請人若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每年在新加坡申請一定案件量、屬於某一特定技術申請案、以及在新加坡首先申請等,還可以向新加坡智慧局提出加速審查的請求。

利用ASPEC申請東協專利最大的優點,就是ASPEC採用英文作為單一語言,故對台商而言,可以省卻無法掌握東南亞各國語言進行申請的困擾,而且使用英文亦可對核准後的專利維護、專利請求項的實際內容、以及專利權的行使等更為便利。相較於傳統上於各國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模式,透過ASPEC將可大幅降低在東南亞申請專利的難度,有助於業者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佈局東南亞。

除了ASPEC以外,東協就商標則已建立了商標申請及檢索平台ASEAN TMview, http://www.asean-tmview.org/tmview/welcome,截至2017年1月20日在ASEAN TMview平台註冊之商標已有3,552,663個)。至於設計專利,東協也設有ASEAN Designview(http://www.asean-designview.org/)的入口網站,可以免費檢索東協各國之設計專利,目前共有159,848件設計專利。

為了將這些不同平台的智財資訊加以整合,在泰國的倡議下,東協於2013年建立了東協智財入口網站(The ASEAN IP Portal, http://www.aseanip.org) 。該入口網站目前由新加坡負責管理,並以一步到位的方式提供東協會員國各國的智財訊息,此外也提供ASPEC平台的電子申請服務,使申請人可以藉由ASPEC平台與商標申請及檢索平台ASEAN TMview與ASEAN Designview,獲得快速且一致的智財申請審查資訊。
 

陸、對植物品種權之保護仍有有待加強


雖然依東協之智財保護架構,台商可以運用東協之相關制度,申請專利或商標,可是在植物品種權方面,則可能會面臨挑戰。這是因為我國並非植物新品種國際保護公約UPOV的會員國,因此除了美國、澳洲依其國內法可直接受理我國業者品種權之申請外,要在其他國家獲得保護,都必須透過雙邊協商方能使我國的育種者就其新品種在國外登記取得保護。

過去,為了解決業者在海外申請品種權的困境,農委會曾依據世貿組織(WTO)「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及TRIPS對植物品種保護之規範,透過雙邊協商方式,相互受理對方國民植物品種權之申請,並相互承認優先權。最佳的例證就是與日本與歐盟達成之協議,使國內育種者可在日本及歐盟直接申請品種權。但是相對的,對於東協與南亞各國,則尚未能針對植物新品種達成相互承認優先權與相互受理的協議。因此若要配合新南向政策在東協與南亞國家保護植物品種權,農委會等單位可能尚須繼續努力。(5000字;圖1)


撰稿者:馮震宇 
政大特聘教授;政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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