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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改草案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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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表於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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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改草案重點介紹
 
中國大陸104年4月1日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專利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共計86條,涉及實質性修改的條文共30條。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 職務發明之修正(第6條、第16條)
將「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排除於職務發明之範疇,其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若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時,單位應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
 
二、 外觀設計之修正(第2條、第29條、第42條)
將「產品局部」的外觀設計納入專利法保護範圍,並增訂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國內優先權。專利權保護期限則延長至15年。
 
三、 增訂「專利的實施和運用」章
(一) 國家研發機構或高等院校自職務發明獲得專利,而未自行實施,也未轉讓和許可他人實施,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與單位協商自行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第78條)
 
(二) 增訂當然許可規定(第79條至第81條)
專利權人須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其願意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經公告後實行;若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當然許可聲明的,專利權人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欲實施當然許可之專利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許可費。當事人就當然許可發生糾紛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若有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欲撤銷當然許可,亦須書面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公告後撤銷。
 
(三) 增訂專利出質規定(第83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押期間,被質押的專利權價值明顯減少時,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另行提供擔保或者增加擔保物;出質人不另行提供擔保的,質權人可以處置該被質押的專利權。
 
四、 加強專利行政機關作為義務(第3條、第21條、第60條、第63條、第64條)
(一) 增訂專利行政機關建設專利資訊公共服務體系,提供專利資訊基礎資料;依法授予專利代理師資格、審批專利代理機構等任務。
 
(二) 針對侵權行為,增訂專利行政機關可以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及相關零組件、設備;針對擾亂市場之故意侵權行為,增訂專利行政機關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及相關零組件、設備,並得處以罰款,另得查封或者扣押其產品;針對假冒專利,加重專利行政機關得對其罰款之數額。
 
五、 增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時規定(第60條、第61條、第65條)
(一) 涉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侵權糾紛,專利權評價報告修正作為侵權糾紛審理和處理過程中必須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需承擔不利後果。
 
(二) 明定關於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之舉證責任分配,且法院得針對故意侵權行為判決2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
 
六、 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連帶責任(草案第71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應知網路使用者利用其提供的網路服務侵犯專利權,而不為制止措施,與網路使用者負連帶責任;經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專利行政部門通知,仍不為必要之制止措施,就損害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七、完善專利代理制度(第19條、第72條、第85條)
(一)將專利代理師納入專利法規範,同時增訂專利代理師協會規定,強制專利代理師和專利代理機構加入該協會,並將協會定位為自律性社團法人,得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未經許可,為經營目的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違者,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相關檔案下載: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條文對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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