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達方 v. 群光
發光鍵盤專利侵權案,達方控告群光第三案於2014年5月21日蘇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群光侵權達方一項實用新型專利ZL200920003290號成立,被告群光電子應給付原告達方損害賠償人民幣30萬元整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6,082元,及本案發生之法院案件受理費22,956元,共計329,038元。被告並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對於判決結果,群光正評估是否上訴。
群光刊登說明,如下: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原告-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蘇州達方電子有限公司
被告-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群光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3)判決書案號:(2014)蘇中知民初字第0003號民事判決
2.事實發生日:103/05/2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達方(8163)對群光電子及群光電子(蘇州)公司於
(1)2013年12月25日在中國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2)主張群光電子與群光電子(蘇州)的發光鍵盤模組產品,涉及侵害達方電子所擁有的發光鍵盤相關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權。
4.處理過程:群光電子(蘇州)接獲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蘇中知民初字第000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書,認定:
(1)被告群光電子僅侵害涉案專利第8請求項;達方共主張8項請求項,其餘7項均未有侵害專利之行為。
(2)被告群光電子應給付原告人民幣30萬元整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6,082元,並停止生產、銷售侵犯達方第ZL200920003290號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原告其餘”登報導歉、銷毀庫存品”之請求均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因被控侵權產品數量有限且本公司已完成產品新版面,故不影響本公司業務進行;本案影響金額計判賠原告人民幣(以下同)306,082元及本案發生之法院案件受理費22,956元,共計329,038元。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正評估是否上訴。
7.其他應敘明事項:系爭達方第ZL200920003290號專利有效與否目前仍依大陸無效宣告程式及行政爭訟程式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