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Morris Reese
2014年5月9日法官做出即時判決(Summary Judgment),同意被告Verizon Wireless(其他5家幾乎也分別同意)提出動議(Motion),認為原告MORRIS REESE以不合情理的延遲情事 (unreasonable delay)以致懈怠抗辯為由而被判專利不可實施(unenforcement)。
原告對此判決不服,已提出CAFC上訴。
由於,原告MORRIS REESE以其專利US6,868,150於2005年通過時,曾發信函給被告六家電信業者,告知有該150專利存在,但是,卻延遲8年至2013年才提起專利侵權之訴。
從法官判決文提到,對於懈怠的防守 (laches defense),被告必須以優勢證據證明:(1)原告知道專利侵權行為但卻以不合理的時間推遲提出訴訟;( 2)延遲造成被告重大的損害。六家被告電信商以原告故意不合理的時間懈怠(laches)為由,逆轉態勢回擊原告MORRIS REESE以專利騷擾營運業者。
一般較常見懈怠(laches)是專利申請過程懈怠 (doctrine of prosecution laches) ,法官認為系爭專利當中的所有專利標的處於申請狀態 (pending) 的時間超出合理的範圍,從而損及社會大眾的利益。因而,判定系爭專利的各項專利權項均為無效及不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