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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赴大陸投資TFT-LCD面板廠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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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發表於 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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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行政院已核定經濟部提報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修正案,放寬赴大陸地區投資TFT-LCD面板廠技術限制及開放併購、參股投資TFT-LCD面板廠。經濟部正依規定程序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經濟部係於99年2月26日開放TFT-LCD面板廠赴大陸投資(限新設投資,不含參股、併購),6代以上TFT-LCD面板廠以核准投資3座為上限,其技術應落後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有一個世代以上之差距(即「N-1」),並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本次基於確保台灣產業與經濟能永續發展,同時考量我國業者全球投資布局及產業競爭之立即需求,及增加業界實務運作彈性,經跨部會審慎評估後,將現行赴大陸地區投資新設6代以上TFT-LCD面板廠,其技術須落後國內一個世代(即「N-1」)之規定,檢討修正為「其技術應等同或落後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之最高世代」;並開放赴大陸地區併購、參股投資TFT-LCD面板廠,世代別不限;惟須納入關鍵技術小組進行細部審查。

經濟部表示,在赴大陸地區投資新設面板廠部分,本次僅檢討修正技術層次,其餘審查規定及關鍵技術小組審查之機制,仍與過去相同。另赴大陸地區進行併購、參股投資TFT-LCD面板廠者,其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應為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 臺灣應有相對投資。
三、 併購、參股投資之製程技術,須納入關鍵技術小組進行細部審查。
四、 赴大陸投資生產之技術係運用臺灣母公司技術者,須支付臺灣母公司合理之報酬或權利金。
五、 赴大陸投資可取得全球市場之優勢地位,或可擴大全球市場之占有率。
六、 對臺灣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增加臺灣母公司之營收或收益,或經由與大陸投資事業整合可大幅提升國內事業技術水準或運籌能力。
七、 不得因大陸投資而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八、 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參照景氣、成本、產值、良率等因素考量審議,並由關鍵技術小組作公正、客觀之判斷。
九、 廠商執行投資計畫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經濟部特別再次強調,赴大陸投資新設6代以上面板廠,由N-1放寬為與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世代相同或更低,仍維持3座上限。由於國內有N世代,才准許赴大陸投資N世代,且須就持續投入技術與產品的研發、在國內相對投資等,進行實質審查,符合「投資臺灣優先」的政策原則。另開放併購、參股投資大陸面板廠,可與大陸面板廠策略聯盟,快速進入大陸市場及取得產能;並可降低資金流出,維持在臺投資能量;且液晶顯示器面板產業赴大陸地區投資,均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就「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形」、「技術層次及其移轉情形」、「設備輸出情形」、「勞動事項」、「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產業帶動」等,進行實質審查,以落實技術控管,強化國內之產業研發,朝向系統整合發展與價值鏈帶動方向發展,對於我國TFT-LCD面板產業總體發展將更具積極意義。

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部分項目(核定本)

C.C.C.Code 類別 產品項目名稱
85312000 EX 禁止類 液晶或發光二極體顯示之指示面板(六代以上TFT-LCD面板廠,超過國內該公司量產之世代)
90138030 EX 禁止類 液晶裝置(六代以上TFT-LCD面板廠,超過國內該公司量產之世代)

備註:

四、製造業未列禁止類之85312000、90138030(赴大陸投資設立之六代以上液晶顯示器面板廠,其技術應等同或落後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之最高世代),其受理審查原則如下:

(一)應為臺灣從事TFT-LCD 面板製造公司。
(二)具主控權。
(三)臺灣應有相對投資,提案申請者須於臺灣進行下世代面板廠之投資及研發,以維持我國面板產業之成長。
(四)該公司在臺灣依據先前計畫投資新世代面板廠之進度,須列為關鍵技術小組審查之必要條件。
(五)赴大陸投資之六代以上面板廠,以核准投資三座為上限;其技術應等同或落後臺灣該公司已設面板廠(已設面板廠:指建物完成且取得使用執照,設備裝機達可量產規模)之最高世代。
(六)赴大陸投資生產之技術係運用臺灣母公司技術者,須支付臺灣母公司合理之報酬或權利金。
(七)赴大陸投資可取得全球市場之優勢地位,或可擴大全球市場之占有率。
(八)對臺灣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增加臺灣母公司之營收或收益,或經由與大陸投資事業整合可大幅提升國內事業技術水準或運籌能力。
(九)促進臺灣設備、材料及其他相關產業(例如數位電視)之發展。
(十)不得因大陸投資而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十一)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參照景氣、成本、產值、良率等因素考量審議,並由關鍵技術小組作公正、客觀之判斷。
(十二)廠商執行投資計畫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五、製造業未列禁止類之85312000、90138030(併購或參股投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其受理審查原則如下:
(一)應為臺灣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臺灣應有相對投資。
(三)併購、參股投資之製程技術,須納入關鍵技術小組進行細部審查。
(四)赴大陸投資生產之技術係運用臺灣母公司技術者,須支付臺灣母公司合理之報酬或權利金。
(五)赴大陸投資可取得全球市場之優勢地位,或可擴大全球市場之占有率。
(六)對臺灣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增加臺灣母公司之營收或收益,或經由與大陸投資事業整合可大幅提升國內事業技術水準或運籌能力。
(七)不得因大陸投資而有裁減臺灣員工之情形。
(八)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參照景氣、成本、產值、良率等因素考量審議,並由關鍵技術小組作公正、客觀之判斷。
(九)廠商執行投資計畫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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