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WiLan v. Apple
2013年10月23日美國東德州法院陪審團做出裁決,認定Apple沒有侵犯WiLAN的無線技術專利,結束了為時兩年多的案件[2:11-cv-00068]及[2:12-cv-00600]。其中,Apple提出證據也無法證明USRE37802權利項1,10是無效,也就是說仍有效。
系爭專利 |
權利項 |
優勢證據 |
清楚信服證據 |
專利有效 |
USRE 37802 |
claim 1,10 |
X |
X |
v |
US5282222 ( 未進入審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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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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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始於2011年2月WiLAN對蘋果和許多其它技術公司提出起訴,指控這些公司侵犯了其與蜂窩無線技術有關的兩項專利(USRE 37802和US5282222)。在2013年10月15日開庭審理,陪審團就裁決蘋果沒有侵犯專利,並且駁回了WiLAN要求蘋果賠償2.48億美元。
Apple委任律師Mark Scarsi (來自Millbank Tweed)告訴陪審團,認為iPhone使用Qualcomm晶片,並非使用WiLan技術;而且WiLan要求以iPhone之整體市場價值(the entire value)求償2.48億美元是不合理。因為,2006年WiLan宣稱其專利價值是430萬美金。
WiLan長久合作的委任律師Sam Baxter (來自McKool Smith)告訴陪審團,Apple賣出1.22億支iPhone手機都沒付權利金給WiLan。
由於蘋果是唯一一家不屈服的公司,其他6家被告都與WiLAN簽署了授權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包括阿爾卡特-朗訊、戴爾、惠普、Novatel Wireless和HTC等公司。尤其是HTC、HP、Novatel Wireless在Apple宣判前不久才陸續和解。裁決Apple不侵權WiLan專利,對WiLan日後行使專利主張將出現更高不確定風險。
從WiLan財報獲知,WiLan受到訴訟成本支出影響,2013年第二季營收1990萬美金之中損失76.2萬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