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擘科技(Princo)與荷蘭皇家飛利浦(U.S. Philips)的專利侵權官司,2010年10月18日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巨擘因未經飛利浦專利授權,在2002年至2008年6月10日期間,使用其專利,必須賠償飛利浦因此所遭受損害約新台幣20億元。
本案起始於2009年4月23日飛利浦向智慧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官司,指控巨擘在與該公司沒有「續約」下,持續使用該公司專利。
事實上,這兩家公司有關於CD-R/RW專利紛爭,更早於2002年8月14日美國ITC 337調查,以下資料取自巨擘公開重大訊息:
1.訴訟事件:
- 原告:PRINCO CORPORATION and PRINCO AMERICA CORPORATION
- 被告: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and U.S.PHILIPS CORPORATION
- 法院名稱: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CAFC)
- 相關文書案號:2007-1386
2.事實發生日:99/08/3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 (一)本公司於民國91年8月14日主動參加飛利浦公司向本公司美國客戶提起之ITC程序。
- (二)ITC行政法庭於92年10月24日宣佈初判結果,認定飛利浦在美國所進行的CD-R/RW產品之專利授權行為,構成 美國法上之專利濫用,依法不得執行。
- (三)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於94年9月22日逆轉當然違法認定之搭售,至於合理原則認定之搭售則發回ITC重新判決,ITC於96年重新認定後認為飛利浦未濫用專利。
- (四)經本公司再提起上訴後,聯邦上訴巡迴法院於98年4月20日撤銷ITC之決定(詳本公司98年4月21日重大訊息公告)。經飛利浦請求聯邦上訴巡迴法院(CAFC)聯席重審後,做成本案第三次決定,改判飛利浦公司並不構成專利權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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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因違反與飛利浦間的專利授權契約,曾在2008年8月間,被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飛利浦約折台幣8億7,558萬餘元,及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違約賠償金。
原先還打不錯的訴訟戰,不料,巨擘科技步步失荊州,ITC被大逆轉,智慧財產法院被判賠償金也由8.7億提高至20億。專利戰考驗著企業耐力外,更考驗著企業的口袋深不深。本案件巨擘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686字;表2)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飛利浦控告巨擘
訴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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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v. 巨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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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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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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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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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利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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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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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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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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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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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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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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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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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34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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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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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書寫型式之光學讀取記錄載體,製造此記錄載體之裝置,在此記錄載體上記錄資訊及(或)自此記錄載體上讀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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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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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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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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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應連帶給付飛利浦公司貳拾億元,並按年息5%計算利息。同時,宣告准予原告提供擔保後假執行。被告提出擔保則可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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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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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0/10
表二、巨擘科技ROE分析
Source:TWStock.com,2010
後續追蹤報導:
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判決,巨擘給付飛利浦7億776萬日圓專利權利金
2011年12月29日我國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判決,巨擘給付飛利浦7億776萬日圓及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關於當事人間使用專利權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巨擘)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97年8 月15日88年度重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智財法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本院更審,智財院於100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判字號 98,民專上更(一),9 】主要判決如下:
- 智財法院認為,CD-R光碟片原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兩者都為描述可錄式光碟片的不同名稱,依據飛利浦對巨擘的授權契約,就「CD-WO」的定義:任何用於紀錄不可抹除的數位資訊的光碟片,因此CD-R顯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
- 上訴人(巨擘)給付超過日幣7億776萬4500佰30元及飛利浦請求權利金期間(86年第4季至88年底)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可。
本案權利金爭訟事件,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巨擘應給付飛利浦23億日圓,巨擘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也判巨擘敗訴,須支付新台幣20億元。但,巨擘再上訴至最高法院,高院將智慧法院判決廢棄發回,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巨擘應付的權利金經法院調降為7億776萬日圓。
智慧法院更一審調降巨擘應給付飛利浦的權利金,主要是巨擘抗辯指出飛利浦涉及聯合授權(binder)、濫用市場獨占地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鍰確定,巨擘於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給付權利金。
(科技產業資訊室--May撰稿,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