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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果真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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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表於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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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商標所表彰的識別性與信譽被消費者所熟知,它就成為人人喜愛的著名商標。然而不論國內國外,總是有些人不曉得是不是太愛這些著名商標了,就把它拿來做為自己的店面名稱與產品名稱,殊不知這可是於法不容的行為。

圖一、著名商標果真無所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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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Jerzy Makarczyk自稱,早在2008年5月15日就把CHANEL商標,使用在商用、住宅用或旅館用不動產開發與建造服務上,並在2012年4月17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註冊CHANEL商標。眼尖的CAHNEL公司很快地跳出來對這個商標註冊申請案提出異議,認為Makarczyk先生想要申請的商標,會讓著名商標CHANEL的識別性遭到淡化。不僅如此,CHANEL公司還發現Makarczyk先生在行銷其建築物時,會將每幢建築物依照精品品牌命名,包括CHANEL、GIVENCY、CARTIER、VERSACE與DIOR等,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
 
案件由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審理後,首先認定CHANEL公司所擁有的CHANEL商標,的確是個具有高度識別性且獨一無二的著名商標,消費者很容易就能認出它來;而Makarczyk先生也的確在這個著名商標名聲響亮之後,才想要利用它的商譽與名稱,而把一模一樣的商標用在自己要賣的建築物上。由於Makarczyk先生的不動產開發與建造服務,跟CHANEL公司完全沒有任何業務上或經濟上的實際關聯性,CHANEL公司也從來都沒有同意讓Makarczyk先生使用CHANEL這個著名商標,因此異議成立,Makarczyk先生的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准註冊。

二、香奈爾精品當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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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在台灣也有類似情形。街頭巷尾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著名商標CHANEL,雖然在台灣通常被翻成香奈兒,但有人對它動起腦筋,把「香奈兒」扭成「香奈爾」,拿來稱呼自己開的當鋪,叫做「香奈爾精品當鋪」,經營各類動產商品質借、流當品銷售、名牌皮包、精品、手錶、鑽石的寄售與零售。勤於維護自身權益的CHANEL公司,就把這家當鋪及其老闆告上法院,宣稱這家當鋪的行為會讓著名商標CHANEL的信譽遭到淡化,要求賠償並將判決登報。
 
法院在判決中首先認定,英文「CHANEL」與中文「香奈兒」商標,在台灣已經是非常著名的商標,而且給相關消費者及社會大眾時尚、精品、高雅、貴氣的印象,被告的「當鋪」卻給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錢者才會利用的快速質借服務的印象,與該著名商標所標榜的形象大相逕庭,如果不阻止被告的行為,會讓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將該著名商標,與「當鋪」、「典當」等具有相當形象落差的營業產生聯想,而造成著名商標形象遭受減損;這種攀附著名商標商譽的行為,也會妨礙同樣從事精品、珠寶流當品交易的當鋪業者之間、精品二手貨市場之內的自由競爭,而精品二手貨市場與精品原廠貨之間也有一定的競爭或依附關係,該當鋪的行為甚至會妨礙CHANEL公司本身商品或服務的交易市場,是一種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的行為。法院因此判決被告當鋪賠償CHANEL公司,並將判決登報。
 
從前述兩個案例可以知道,把別人的著名商標,拿去申請註冊商標在別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果可能造成公眾混淆或著名商標淡化,商標申請就不會被核准,即使註冊了也可能被撤銷;把別人的著名註冊商標,拿去申請登記成公司或商號名稱,如果可能造成公眾混淆或著名商標淡化,商標權人就可以控告商標侵權。
 
判決出處:
1. Chanel, Inc. v. Jerzy Makarczyk, Opposition No. 91208352, 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2.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商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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