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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通過「藍光專利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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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表於 20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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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Hitachi 、 Panasonic 、 Philips 、 Samsung 、 Sony 及訊連科技等 6 家公司,預定各以取得 One-Blue,LLC 之 1/6 股權並組成藍光專利聯盟,由 One-Blue,LLC 公司擔任製造向下相容的藍光產品所需必要專利的授權公司, 2011 年 3 月 30 日 公平會有條件同意該 6 家公司的結合。

公平會表示從專利聯盟相關契約顯示,該聯盟將只包含經獨立專利專家定期審核之必要性、互補性專利及有效專利,且該聯盟非屬封閉性專利聯盟,須對所有必要專利持有人開放;另所有參與本聯盟之授權人必須以合理無差別待遇之條件對要求單獨授權之被授權人個別進行授權;並訂有相關條款禁止授權人揭露機密資訊,避免聯盟成員共謀之可能性,亦有避免授權人取得被授權人在出貨前申請批次授權時所提交資訊之條款。

該聯盟回饋授權之範圍僅限必要專利,且允許回饋授權之授權人能獨自授權其專利,避免因回饋授權而降低被授權人之研發誘因。專利聯盟相關契約中亦無任何條款阻止授權人使用競爭技術、開發競爭性標準或產品。

因我國事業目前尚屬藍光技術輸入者,透過專利聯盟可使國內製造廠商容易取得必要專利之授權,降低交易成本,並避免侵權及訴訟風險。另參與結合事業本身亦從事藍光產品之製造與銷售,該聯盟增加使用授權人必要專利的機會,應可增進下游市場競爭,且不使授權人取得或交換敏感資訊,尚不致對上下游垂直競爭形成不利影響。

公平會以有條件通過,並要求該聯盟所附加之負擔如下:

一、 申報人針對藍光產品不得有價格或產量之限制協議、交換重要交易資訊等聯合行為。

二、申報人及 One-Blue,LLC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技術使用範圍、交易對象及產品價格。

三、申報人及 One-Blue,LLC 不得限制被授權人爭執經授權之專利之必要性及有效性。

四、申報人 及 One-Blue,LLC 不得 限制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期滿後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五、申報人及 One-Blue,LLC 不得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六、申報人於專利聯盟合約簽訂後,提供公平會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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