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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手機及NPEs 導致美國 ITC 案件增加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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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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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337條款,係根據1930年修訂的關稅法案337條款而裁定有關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主要針對專利和其他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指控。

2012年6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布歷年來ITC337調查分析(FACTS AND TRENDS REGARDING USITC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S),統計1980年至2012年間在ITC提起的專利訴訟案件,成長率高達530%。尤其,自2009年開始智慧型手機(Smartphone)專利訴訟案件增加,到2011年案件數量達22件約佔全年三分之一。同時,在2012年上半年智慧型手機廠商涉入案件,Apple 有14件、HTC有8件、 Motorola 有4件、 Samsung 有3件、 RIM 有3件、 Nokia 有3件及LG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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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內產業的界定 (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s) 是判定違反337條款的一個關鍵因素,所以要求原告方(complainant)須提供證據,證明該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商品在美國境內已經做出足夠的投資。該法條在1988年修訂後,允許不製造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持有者(比如非實施主體)可透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獲得賠償。國會在法條修改為發明人、大學、研究機構、新創公司和其他實體(entities)機關,從事研發、工程或者智財授權活動時,可享有如同製造業企業一樣的獲得賠償的機會。

目前,非從事製造業的專利授權公司 (NPEs) 也允許要求ITC進行調查,變成頗受關注的一個議題。美國ITC為了分析ITC 337調查,將NPEs進行歸類以便統計,NPEs分成兩大類:

  • 第一類是非直接從事生產而開發持有專利的實體機關,包括:大學和實驗室,他們沒有生產相關專利覆蓋下的產品並無需依賴許可滿足國內產業要求;擁有智慧財產權但還未使用相關專利進行產品製造的新創公司。
  • 第二類是指不利用相關專利生產產品,但以購買專利和進行相關專利訴訟為主要商業模式而存在的實體機構,例如;專利蟑螂、專利授權公司。本網站認為這類型的NPE,將來也是導致最近美國ITC案件數量增加的主要原因。

美國ITC分析2006年5月15日至2012年第一季,共計有258件ITC 337調查專利侵權案。其中,有21件查(占總數的8%)是由第二類NPEs非實施主體提起,且僅有一個成功取得排除禁令,也就是高速記憶體開發商Rambus案件 (Inv. No. 337-TA-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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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26件調查(占總數的10%)是由第一類NPE提起。只有兩個成功取得排除禁令;分別是Tessera公司案(Inv. No. 337-TA-605)和UneMed公司案(Inv.No. 337-TA-679),UneMed公司是University of Nebraska Medical Center州立大學醫學中心的技術轉移辦公室。

據美國ITC分析,大約有一半的337調查,最終以和解收場。其中,達成和解比率以第二類NPE (61.54%) 高於第一類NPE (38.1%)。一般認為,NPEs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訴訟的目的是獲得和解為主。

 
 

從應訴人(被告)數量來看,由NPEs提出的被告人數已經出現了顯著增加。例如,2009年,由第一類NPE提起的調查涉及被告公司3—6家;由第二類NPE提起的調查涉及被告公司10—16家;由其他屬營運公司提起的調查涉及1—22家。而且,在2010年由NPE提起的訴訟調查之涉案企業家數,第二類NPE超越第一類NPE約2倍之多。

雖然,ITC在這份調查分析裡,認為NPEs不是造成美國ITC案件數量增加的原因之一,但是,據本網站長久觀察NPEs在美國專利訴訟活動,發現NPEs不僅在聯邦法院也在美國ITC337調查活動有年年成長的趨勢,甚至運用ITC發出禁制令為武器,迫使被告早日談和解。儘管ITC337修法的目的,為了鼓勵創新專利技術能進行商品化投資,但是,這也成為第二類NPEs的可乘之機。(1054字;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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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FACTS AND TRENDS REGARDING USITC SECTION 337 INVESTIGATIONS by US ITC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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