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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擬立法 智能機器人、自動駕駛車和人工智慧應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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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朱子亮 發佈於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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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歐盟擬立法 智能機器人和人工智慧應用規範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ment)在2017年2月16日決議文中,要求歐盟執委會(EU Commission)研擬機器人和人工智慧技術應用領域之法律規範,主要針對具備學習、獨立執行或決策能力的智能機器人,例如無人自動駕駛車輛、醫療護理機器人和無人飛行載具(UAV)等。
 
歐盟可望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制訂智能機器人和人工智慧法律的政治實體。其立法動機,在於機器人及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迅速、正逐漸成為人類日常及經濟活動之一部分,故希望透過立法規範,來確保其安全無虞。
 
歐洲議會提出了多項具體建議,可為未來我國相關立法借鏡: 
  • 釐清智能機器人之民事法律責任歸屬例如無人駕駛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所產生之損害賠償問題。歐洲議會建議,可建立一強制性保險計畫及賠償基金,並由製造商、程式開發商及使用者資助該基金,以平均分攤前述賠償責任;然而,就長期而言,應考慮如何賦予智能機器人一特殊法律地位(例如電子人格),以釐清其在法律上之權利及責任; 
  • 建立一智能機器人專責管理機構:歐洲議會主張建立一歐盟層級之管轄機關,負責強制註冊列管特定類型之機器人(如具備識別追蹤系統之無人機等)或AI程式,並提供公共及民間部門在技術、倫理和監管方面的專業諮詢及服務; 
  • 建立適用於自動駕駛技術的交通法律、技術規範及基礎施設:針對該類型載具或其他自主運輸系統,適當調整既有交通安全法律、統一環境道路測試及技術標準,以確保跨境互通性;投資建立自動化駕駛所需之電腦及通訊基礎設施,如正建造中的伽利略衛星定位系統(Galileo)和歐洲地球同步衛星導航增強系統(EGNOS); 
  • 建立適用於智能機器人技術的智慧財產及資安保護法規:針對智能機器人及AI敏感技術資料,機器人和人機間通訊網路,應透過立法規範,要求適當安全設計,以保障其隱私,防止潛在安全漏洞及不當利用情形。前述規範,亦應確保原始碼和製造工藝細節等技術資料可被取得,以因應事故調查需要,如同航空器使用飛航紀錄器「黑盒子」,來還原事故原因; 
  • 評估勞動力市場影響:評估機器人和人工智慧應用情形,對勞動力和就業市場之衝擊,包括將創造和失去哪些工作機會,所造成的社會趨勢變化,並研擬適當補償方案,例如建立新就業模式以及調整稅收制度等; 
  • 建立從業人員設計、製造以及消費者使用行為之安全準則:透過法律外手段,針對機器人產業的研究設計人員、製造商及產品消費者,建立一行為守則,以確保智能機器人之安全性和人類最終控制支配權,例如所有產品,皆設立緊急關閉裝置等; 
  • 促進智能技術標準化、兼容性及相互交流:透過歐洲和國際標準組織,建立智能技術規格及安全標準,以促進創新價值,避免內部市場分散,並保證產品安全; 
  • 建立公共諮詢管道:使公民及民間團體組織等,能就機器人和人工智慧立法工作發表意見。
 
各國對於智能機器人技術的立法態度
歐盟率先進行智能機器人技術的立法工作,用意在於先發制人,確保未來眾多款式機器人產品之推出,能夠受到適當法律規範約束,並降低其負面衝擊。立法結果之首要影響對象,勢必為技術開發者、製造商、產品消費者及法律從業人員。
 
美國、日本、中國大陸及南韓等國家,亦注意到機器人和人工智慧議題。其中,美國與中國大陸當局,因軍事及執法用途,較為重視無人機及自動車輛技術,而日本政府則意識到機器人監管改革的需要。然而,這些國家公共和私營部門,仍處於政策研究及討論階段,尚未考慮制訂一全面性法律規範,來管控相關技術之發展和應用,故科技發展速度,可以說是遠遠超越行政立法腳步。
 
相關法律,必須因應智能技術進步革新而不斷調整修訂,以維持其實效、靈活性及前瞻性,同時亦不能過度嚴苛而扼殺創新發明活動。然就此刻而言,除科幻小說情節之外,似無實質經驗參考,故對於各國立法、執法機關及決策當局而言,是一大挑戰;法律討論及制訂,能否跟上科技腳步,還有待觀察。(1315字;圖1)
 
 
參考資料
2017年2月16日歐洲議會決議,智能機器人技術民事法律規範相關建議
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pubRef=-//EP//TEXT+TA+P8-TA-2017-0051+0+DOC+XML+V0//EN
 
 2016年5月歐洲議會機器人民事法規範研究報告
http://www.europarl.europa.eu/RegData/etudes/STUD/2016/571379/IPOL_STU(2016)571379_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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