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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 -- 國際實施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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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發表於 20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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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 -- 國際實施經驗

一、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RPS)的基本概念

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政策(RPS)是一種強制性的政策法規,與政府頒發的對其它行業、部門的最低標準要求相類似,如規定新建大樓的絕緣材料的最低標準、汽車所用燃料的燃燒效率標準等。
RPS的主要特徵,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目標的數量,包括時間的確定、要求的逐步實施和所持續的時間,另外還有針對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所定的目標;
2. 配額的適用性(例如,發電廠,電網或消費者);
3. 配額中所包含的可再生能源品種與發電技術的種類,還可包括對生產廠的地理位置和生產週期方面的考慮;
4. 可再生能源發電信用證交易系統;
5. 配額達標條例,包括配額確定方面及對不達標者的處罰條款;
6. 可再生能源發電生產與交易的成本限制。
在一個競爭的市場裡,RPS是一個以市場以基礎的、公正的和在管理上簡單易行的政策。除了可能的違約罰金外,RPS不需要政府進行大量的資金籌集和管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現在監察達標情況並對未達標者給予處罰方面。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證為電廠間的競爭提供了便利,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國產化、本地化有積極的市場激勵作用。與其他政策不同之處在於RPS能夠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一個有保障的最低水平,從而能夠取得與其相關的社會和環境效益。

表1 美國8個州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方案

州名

購買要求

合格的資源

適用性

可交易條款

康涅狄格州

  • 一類技術:2000年占0.5%;2009年占6%

  • 一類或二類技術:2000年追加5.5%;2009年7%

  • 一類資源:太陽能、風力、新型可持續沼氣、煤氣、燃料電池

  • 二類資源:水力、MSW及其它沼氣

  • 州外的可再生能源資源

  • 對於特有資源不採用信用證倍數
  • 以在州批准條例中被定義為生產能力的產出為基礎的標準

  • 以服務提供者為基礎的標準

  • 信用證交易方案已被提出,但還未實施

緬因州

2000年3月1日開始占零售30%

  • 燃料電池、潮汐、太陽能、風力、地熱、水力、沼氣、100MW以下的MSW、和達標的小型發電設備

  • 能源效率或廢熱發電資源(效率的法定定義是「不低於60%的熱效率」,不考慮資源的種類)

  • 州外的可再生能源資源

  • 對於特有資源不採用信用倍數

  • 適用於能源的零售

  • 適用於採用多種燃料混合發電廠的合格可再生能源和廢熱發電產出部分

  • 以服務提供者為基礎的標準(立法上在考慮將其變為以產品為基礎的標準但還未通過)

  • 如果在12月31止服務還不滿6個月,執行期間應延期到下一年的12月31日

  • 如果供應商可以證明是因為市場的限制沒能達到RPS,可以免除處罰

  • 委員會將在5年人審查RPS,有放棄RPS要求的權利

新澤西州

  • 一類技術:2001年占0.5%;到2006年1%;2010年4%

  • 一類或二類技術:2000年增加6.5%,到2012年增加6.5%(2012年以後追加額只適用於一類資源)

  • 一類資源:太陽能、光電、風力、燃料電池、地熱、海浪或潮汐、煤氣和沼氣,只要沼氣的開採和收集是可持續的

  • 二類資源:小於30MW的水力和達到最高環境標準的利用廢物發電設施

  • 州外可再生能源資源

  • 二類資源必須來自州內,並進行公開的零售競爭

  • 對於特有資源不採用信用證倍數
  • 適用於所有零售給客戶的能源

  • 採用以服務提供者為基礎的標準

  • 信用證交易系統將要形成,但被規定為一個RPS的條款

得克薩斯州

  • 到2003年使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能力達到1280MW

  • 到2005年1月達到1730MW

  • 到2007年1月達到2280MW;

  • 到2009年1月達到1880MW

  • 太陽能、風力、地熱、水力、海浪或潮汐和沼氣呀以沼氣為主的工業廢品(包括煤氣)

  • 對於特有資源不採用信用證倍數

  • 適用於可再生能源的生產

  • 委員會將建立一個可再生能源信用證交易系統

說明:

購買要求:州RPS條款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的不同比例或等級(包括時間安排、規格和期限方面的要求)。根據合格資源的定義,將資源的比例和等級進行分類。

合格資源:是指適用於購買要求的合格的燃料和技術並進行區分不同的資源。並且還指出了來自州外的資源是否符合購買要求(一些規定是以美國國家憲法為依據的,但國家不能直接干涉各州之間的交易,所以任何來自州外的資源是符合要求的)。說明針對特有的資源或執行策略,與購買要求有關的額外可再生能源信用證是否可行(對具體資源實行可再生能源信用證倍數來增加他們的價值)。

適用性:說明RPS對於發電廠或零售商是否適用,是否對能源銷售或生產能力適用。還指出了對混合生產型和自給供電型情況的處理方法,及RPS是適用於全部的服務提供者還是個別的產品。如果適用於全部的服務提供者,供應商可以把那些要求分成單個的向願意為可再生能源支付價的溢價的客戶提供的產品。

可交易條款:說明機制的可獲得性及其設計,提供為達到購買的要求所需靈活性(如可再生能源信用證可交易系統或可將多餘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證存入銀行)。

執行情況:提供RPS如何被實施的相關信息,並為了證實執行情況指出了對個別服務提供者的要求(如審計要求)。

二、各國實行RPS的經驗

在美國經驗有9個州實施了RPS,作為他們電力市場和電力結構重組工作的一部分,其它州正在考慮採用RPS,並已將RPS納入了聯邦級的政策建議案中。許多歐洲國家已實施了RPS或與RPS非常相似的方案,同時,歐盟正在考慮採用一個正式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並在整個共同體範圍內實施可再生能源的綠色證書交易系統。

美國

RPS的正式概念最初是由美國風能協會在加利福尼亞公共設施委員會的電力結構重組項目中提出來的。RPS以各種形式被引進到了8個進行市場電力結構重組的州。美國至今仍沒有通過一個國家級的RPS,但大量的聯邦議案與強制性的RPS有關,包括柯林頓政府提出的綜合電力競爭條例。每一個RPS 或RPS提議的目標都不盡要同。RPS普遍得到了可再生能源工業和公眾的支持。電力管理專員國家協會在修改立法時發佈了一個支持可再生能源供給的提案,其中包括RPS。

柯林頓聯邦政府提議:

1998年由柯林頓政府提出的綜合電力競爭條例將制定一個國家通用的RPS,要求到2010年7.5%的電力由可再生能源資源供應。為提高RPS政策的靈性性和效益,條例設立了可進行交易和存入銀行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證,以備將來使用,信用證的價值將被定為1.5/kWh。

美國能源信息管理委員會(EIA)最近完成了柯林頓政府提議對國家CO2排放的潛在影響的分析。根據EIA的分析,到2010年實施了RPS 可使碳的排放量減少1900萬t左右,比沒有實施RPS政策的基礎方案減少排放CO21.1%。

美國已有9個州經通過了包括RPS 條款的電力結構重組立法。內容各異的方案設計體現了各州特有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等條件。為了更好地說明問題,表1列出了美國的4個較為典型的州,它們已分別開始實施RPS政策。

歐盟

為了避免貿易扭曲和有利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公平競爭,歐盟各國擬在可再生能源的開發上實行協調統一的政策。歐盟委員會正在起草一個有關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統一配額的提案,並已經提議設立一個共同體內部的綠色證書系統來鼓勵歐盟的綠色電力市場的發展。

1997年11月,歐盟發佈了白皮書法令,為可再生能源資源制定了一個共同策略和行動計劃。法令為歐盟可再生能源生產設定的任務是,到2010年至少達到12%。1998年6月,歐盟部長委員會通過了一項支持這一任務的提案,並提出了一個有關包括綠色電力的共同標準的方案。

1990年作為市場電力結構重組工作的一部分,英國在開發可再生能源資源方面實行了一個招標程序。這個程序類似RPS,為供應商創造了一個配額和競爭機會,計劃在確定的成本內獲得最大的市場份額。
1998年,荷蘭政府經與主要電力公司協商,為綠色電力的開發制定了自願配額政策,這一配額通過可交易性的綠色能源證書系統來實施。

在意大利,在1999年3月政府頒發的有關電力市場的法令正式生效以後,其2%的自產或進口電量必須是來自可再生能源資源。到2010年,配額將使可再生能源資源生產的電量增加3倍。
在丹麥,可再生電力生產的強制性年配額政策已經將採用,旨在2003年達到20%的電量由可再生能源資源生產的目標。

比利時政府最近決定以引進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具體的計劃還正在設計之中。

英國的配額/招標系統

根據1989年的電力條例,英國的國務大臣頒布了一個要求電力公司購買一定量的由可再生能源資源生產的電力的法令。這個從1990年開始實行的被稱為「非化石燃料公約」(NFFO)的與RPS很相似,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個擔保的市場。

1993年,政府宣佈到2000年將使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能力達到1500MW的目標。電力公司可以通過擁有或運作非化石燃料工廠;單獨與非化石燃料發電廠簽訂合同或為非化石燃料要求集體簽訂合同等方法,來滿足非化石燃料公約(NFFO)的要求。所有與NFFO相關的所增加的成本(比傳統供應的資源高出的成本)可以通過向所有的電力銷售徵稅進行分攤和補償。

自1990以來,英國和威爾士已經頒布了5項相關指令。在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也進行了類似的計劃。從1999年1月開始,已簽訂了288個項目合同,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能力達到了705MW。

1999年3月,貿易和工業部部長髮布了一個可再生能源發展草案,再次確認了對於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和增加研究和發展經費的承諾。政府正準備盡快實行一個由可再生能源資源提供10%的電力目標,即正式的RPS政策正在制定之中,將在2000年出台。

荷蘭

1998年,荷蘭政府頒布了一項新的電力法令,為電力的生產、運輸和供應制定了一系列的的標準。法令將引進綠色證書計劃,這一計劃規定用戶有購買最低限量的綠色電力的義務。

1998年2月,荷蘭政府與代表所有電力公司的荷蘭電力協會協商有關自由配額事宜。協議為可再生能源的生產設定了一個目標,到2000年總電量消費的3%約1700千MWh來自可再生能源。這一標準適用於公司的總銷售額,而不是單獨的某一產品或合同。例如,可通過向個別客戶銷售大量的可再生能源方式達到目標,而非向所有的客戶攤銷成本。

根據計劃,每向電網中輸入10千MWh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廠商就會獲得一份「綠色證書」。達不到要求的公司每kWh要付5分荷蘭盾的罰金。「綠色證書」的市場價格為0.03~0.05荷蘭盾/ kWh.

丹麥

能源行動計劃-「21世紀的能源」的目標是在1988年的水平上,到2005年全國CO2排放量減少20%,到2030年減少50%。為了實現這一雄心勃勃的目標,將採取兩個措施:第一是實現實質性的能源節約和能源效率的提高。第二是將大大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因此,丹麥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將從現在10%左右的水平,提高到2005年的12%~14%,2030年的35%。這意味著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每年必須增加1%左右,並保持到2030年。在1999年3月,丹麥政府正式制定並通過了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目標的電力改革方案。電力改革方案規定綠色電力的份額必須從現在的10%增至2003年的20%。為實現這一增長目標,可再生能源中的風能和生物質能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最新出台的丹麥電力供應法令要求電力公司有義務必須以固定的價格,向小規模的熱電廠或可再生能源廠商購電。根據改革計劃,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支持將被逐步轉換為以競爭和貿易為基礎的配額制定。到2003年底,所有的消費者必須確保電力消費中至少有20%是來自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系統也將被逐步引進。綠色證書系統將通過近海風場的招標程序加以實施。

大範圍的過渡性政策將被採用。例如,政府為可再生能源發電規定了最低價格,直到有效的綠色市場正式建成(預計最遲在2003年)。將逐漸取消對風電的0.17丹麥克郎/kWh。政府還將繼續利用CO2稅(0.10丹麥克郎/kWh)。

澳大利亞

1999年11月,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宣佈了支持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供應在目前的水平基礎上增加2%。這一目標使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到2010年將增加到25500GWH,相當於全國總發電量的12%。該政策將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所有各州和地區的電力零售商和批發商都應按適當的比例執行這個措施。措施將通過聯邦立法進行加盟,並計劃於2000年開始正式實施。

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系統(RECs)可提供一定的靈活性。這一系統一旦實施後,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廠商每生產1小時兆瓦的電量就能得到1個RECs。責任方可以通過與可再生能源廠商簽訂合同獲得RECs,或以與個別當事人協商的購買RECs。RECs可以在責任方或第三方之間,在物質的國家電力市場(NEM)之處的財政市場上進行買賣。每年年末,有責任的零售商和批發商必須向管理者上交足夠的RECs,以證實完成了目標要求的義務。RECs只有經過上交才能繼續保持有效(例如,RECs可以存入銀行以備將來使用,儘管不允許借證書使用)。為了提高效率,計劃將包括對RECs的適當價格要求。

根據措施規定(為電力生產設計的,或替代電力的能熱水系統),以下的技術/資源是合格的:
‧ 太陽能
‧ 風力
‧ 海洋、海浪和潮汐
‧ 水力
‧ 地熱
‧ 生物質燃料(沼氣等)
‧ 農作物的副產品
‧ 林業生產的副產品
‧ 食品加工和加工工業的副產品
‧ 污水
‧ 城市垃圾
‧ 太陽能熱水系統
‧ 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供應(RAPS)系統
‧ 使用可再生燃料的燃料電池

如果電力是由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共同生產出來的,那麼由不可再生能源資源所生產的那一部分將不被計算在內。如果能夠改善溫室氣體的排放狀況和不計化石燃料的所產生的電量,太陽能熱水系統也算合格資源。

在措施實施期間,對於不達標行為的處罰為$40/MWh,由此為RECs的價格創造了間接限價。如果在以後的三個年度內彌補了赤字,罰金可以被退回。

到2010年,政策的實施將使電力的平均提高1.3%~2.5%(估計在38c~95c/ MWh之間)或1億~2.5億澳元(根據發電成本計算)。預期將有18億~3億澳元投入到新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其中75%可能會來自澳大利亞的投資者。 (38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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