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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新修訂「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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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發佈於 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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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貿易局
發佈日期:2008/02/20

中國大陸係於1999年3月發布「海關對企業實施分類管理辦法」,同年6月開始實施企業分類管理制度,以鼓勵企業守法自律、提高海關管理效能,保障進出口貨物安全便利。為因應進出口貿易情勢發展、海關管理模式改革、整合便利措施及統一海關執法等需要,解決目前中國大陸海關以有限人力監管日益增長的業務量問題,中國海關總署於本(2008)年1月30日發布新修訂《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於2008年4月1日實施。新辦法將依據企業誠信紀錄實施分類管理,並採取差別管理措施。

與原制度比較,新辦法有以下特點:

一、保障進出口貨物安全與便利:新辦法採用「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WCO SAFE Framework of Standards)模式,對符合安全供應鏈管理之優質企業(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AEO),海關提供相對之便利措施及認證程序。

二、擴大企業類別適用範圍(新增報關企業):新辦法分別針對在海關註冊登記之「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另明確規定「加工貿易企業」依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標準實施分類管理。

三、增加企業類別等級(新增AA類),並對不同類別企業實施差別管理措施:新辦法依據企業遵守法律、海關規章、經營狀況及海關監管統計紀錄等,將企業列為AA、A、B、C、D等5個管理類別,其中AA類及A類企業適用「通關便利措施」;B類企業適用「一般管理措施」;C類及D類企業則適用「嚴密監管措施」。

四、整合中國大陸全體海關實施統一的企業分類標準及管理措施:新辦法除合併以前實施之「進出口企業紅、黑名單制度」(2007年8月中國海關總署公布2006年進出口企業列入紅名單計195家,經海關評定適用原A類管理;列入黑名單計54家,經海關評定適用原D類管理)及「大型高新技術企業便捷通關制度適用便捷通關措施」(本措施於2001年7月公布,於新辦法發布後同時廢止)外,並對中國各地海關不同通關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統一規範海關執法程序。

五、聯結國家信用制度:新辦法規定A類企業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檢驗、外?等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應無不良紀錄。而中國海關亦正研究建立「企業守法評估系統」,未來企業在中國海關以外相關行政機關之守法情形亦將納入該評估系統,作為日後海關執法之依據。

新辦法之各類企業分類標準簡述如下:(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為例)

一、AA類企類(適用A類企業1年以上、進出口總值3,000萬美元以上,並符合海關、企業經營管理和貿易安全要求等4項標準):與原制度比較,新辦法新增AA類,並以「進出口總值」為分類標準,顯見中國為因應外貿政策由過去「出口擴張」調整為「重進口、抑出口」,修改新法令時也配套處理。

二、A類企業(適用B類企業1年以上、進出口總值50萬美元以上、進出口報關差錯率3以下、無走私罪、走私行為及違反海關規定、未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遭海關行政處罰,並在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檢驗、外?等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無不良紀錄等11項標準):與原制度比較,新辦法除對進出口總值由3,000萬降為50萬美元及取消「外貿企業出口總額達2,000萬美元以上及生產企業出口額1,000美元以上優先考慮」之標準外,另對歐美極關切之智慧財產權違規紀錄亦納入考量。

三、C類企業(有走私行為、1年3次以上違反海關規定或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2次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遭海關行政處罰、拖欠應納稅款及應繳罰款人民幣50萬以下等計4項標準):與原制度比較,除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外,並明確規定拖欠應納稅款及罰款之期限(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者)及金額。

四、D類企業(有走私罪、1年2次以上(含2次)走私行為、3次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貨物遭海關行政處罰、拖欠應納稅款及應繳罰款人民幣50萬以上等4項標準):與原制度比較,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及規定拖欠應納稅款及罰款之期限及金額。

五、B類企業(非屬AA、A、C及D類企業及首次註冊登記等5項標準):與原制度比較,規定首次註冊登記企業僅能列為B類企業,而成為A類優質企業之觀察期至少1年以上。

新辦法採用「WCO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架構」,將對中國大陸貿易運作提供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之標準,並可確定貨物運送同時符合安全性與便捷性。再者,中國全體海關將實施統一企業分類標準、程序和通關管理措施,倘中國各地海關能確實執行,可減少過去台商因各地海關通關手續不一致而造成貨品損失或收賄弊端情事發生。因此,新辦法實施後,對確保我守法之台商進出口貨物安全與便利應屬有利。

此外,新辦法規定海關對不同企業管理類別 (AA、A、B、C、D類企業)實施不同管理措施,對進出口企業、報關企業及加工貿易生產企業等將造成影響。綜合觀之,新辦法明文規定將各企業在中國商務、人民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及外匯等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無不良紀錄,列為適用AA、A類管理之依據,多數進出口企業可能容易落入B類之常規管理,台商若欲爭取列入AA類、A類以享受通關便利措施恐較過去難度增加。

觀察過去我赴中國大陸投資廠商多屬原制度之A、B類企業,宜儘早檢視自身企業之通關紀錄及在中國商務、質檢、工商、外匯等相關行政部門之來往紀錄,評估自身企業條件,儘量爭取列為AA類或A類企業,俾享有加速貨物通關程序之便利。至於加工貿易企業,由於AA、A及B類之加工貿易企業以保稅方式進口限制類商品時,需先行繳納進口關稅和增值稅50%之保證金,若列為C類企業則需繳納100%,在中國大陸從事加工貿易之台商需特別注意避免被列入C類企業,進而增加營運資金調度壓力,降低企業競爭力。

貿易局發言人:徐副局長純芳
辦公室電話:2351-0271轉103 行動電話:092142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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