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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通信晶片市場獨占策略 受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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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堙、專利佈局情報分析團隊 發表於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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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高通商業策略示意圖


 
圖、高通維持市場獨占地位之策略示意圖

 
中國大陸、南韓、日本等東亞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均積極介入調查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的商業策略,並做出罰鍰、要求停止違法行為等處分。繼中國大陸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5年裁罰高通60.88億人民幣之罰鍰後,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亦在2016年12月對高通開罰,處1.03兆韓元(約新台幣約300億元)。而高通在2017年2月已向首爾法院,就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前述處分提起上訴。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其處分書中認定,高通在數據機晶片組市場以及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市場中從事以下違法行為:拒絕或有限制地提供標準必要專利之授權給競爭的晶片製造商;以晶片供應為條件壓迫手機製造商簽訂專利授權契約;將專利包裹授權並單方面訂定授權條件,要求手機製造商就其專利提供無償交互授權。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高通的行為在晶片市場中產生限制或妨礙競爭效果。首先,高通拒絕提供競爭者專利授權,並從其他手機製造商獲得無償交互授權,讓競爭者產品有被控侵權之風險,但高通產品卻無此風險。其次,由於競爭者未取得手機製造商專利的交互授權,手機製造者若從高通競爭者處購入晶片,便須支付其他手機製造商權利金,這樣讓競爭者無法透過其產品本身來與高通競爭。再者,拒絕提供競爭者專利授權,讓高通得以介入並干預其競爭者與客戶間的交易行為。
 
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指出,高通的行為在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市場中亦產生不公平的效果。例如,高通僅提供包裹授權,讓手機製造商必須就非必要之專利取得授權,並讓自己與客戶可以無償使用手機製造商的專利技術。針對前述處分,高通表示與事實以及市場現實不符,是法規的錯誤適用,更質疑該處分背後存在南韓總統朴槿惠與三星間的裙帶關係。
 
而早在2009年,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便已裁罰過高通,當時是針對高通在CDMA數據機晶片組市場與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市場中,濫用其市場地位的行為做出處分,處以2600億韓元的罰鍰。當時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高通對使用非高通晶片產品的手機製造商,就使用高通專利技術收取差別性的權利金(使用高通晶片之費率為5%,使用非高通晶片則為5.75%),並以購入相當數量之高通晶片為條件提供手機製造商折扣,藉以排除其競爭對手參與競爭。
 
而同樣在2009年,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亦做出處分,要求高通在與日本國內的行動通訊裝置製造商簽訂專利授權契約時,不得做出以下內容的約定:要求製造商將其專利無償授權給高通;要求製造商不得對高通及其客戶主張智慧財產權;要求製造商不得對高通的專利授權條件或履約狀況主張權利,例如提起訴訟等。
 
中國大陸在2015年裁罰高通的理由是,高通對中國大陸企業使用其專利技術收取過高的權利金,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標準必要專利與非必要專利包裹授權,並在販賣其基頻晶片產品時附加不合理條件。另外,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目前也針對高通的專利授權策略展開調查。
 
(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專案助理研究員)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7/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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