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劃界線 維護學術界倫理
王怡惠、議題與國際觀測團隊 發表於 2016年10月3日
圖、產學劃界線 維護學術界倫理
史丹佛大學:鼓勵學術創業 但不得擔任企業的管理要職
史丹佛大學教師(含校長、學校行政主管、學院主管)兼職活動所涉及的職務與利益衝突,在該校的「研究政策手冊」規定指出,教師透過擔任顧問、專業諮詢委員等參與企業創新研發的活動,有助於教師精進其學術研究與教學,也是學校將知識移轉給公眾的途徑。
但擔任顧問所涉及的雇主和雇員關係也可能分散教師對學校應盡的職責。因此,學校透過時數限制(每學季不得超過13天),藉以平衡外部活動與對校內職責兩者衝突,也維護教師與學校雙方的權益。
但校規提到(§§4.1, 4.3),有時候無法單純以兼職時數來判斷職務衝突是否發生,例如執行長、首席技術長、經理等頭銜,都隱含教師對該企業負有相當程度的管理責任,若接受這些管理職務,勢必影響專任教師在學校職務的表現,故原則上不得接受。此時,教師須先提出留職停薪申請,始得擔任新創事業的管理要職。舉例來說,現任教於史丹佛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的孟懷縈院士,曾向學校提出申請於1999年創辦創銳訊科技公司(Atheros)並全職投入公司營運,後於2000年回到史丹佛大學繼續執教。
史丹佛大學針對校園創業的特別規定
史丹佛「研究政策手冊」針對校園創業也有特別規定。2013年史丹佛在學學生杜普蘭(Lucas Duplan)創辦行動支付公司Clinkle,並成功獲得創投資金也吸引多名學生中斷學業加入公司的草創,但這其中所牽涉的利益衝突和權力結構等爭議,也引起外界對史丹佛大學定位的質疑。史丹佛大學在同年9月發布「教師投資學生創業公司的注意事項」及「學校投資教師創業公司的注意事項(1991)」。基本原則是:鼓勵學生、教師創業的同時,學生、教師與學校間的關係應有清楚的界限,以避免利益衝突危及學術倫理。
麻省理工學院(MIT):規範準則確保不造成教師參與產學合作之障礙
「麻省理工學院教職員規範指引」規定學校教師的行為準則,其中第四節「教師的權利與責任」有利益衝突與兼職活動的規定(§§4.4, 4.5),除專任教師外,也適用於學校主管。
MIT認為,學校主政者對學術創業的態度、校園文化與支援系統(如技轉中心、獎補助資源),是帶動學術成果轉型到經濟影響力的關鍵。在型塑校園創業文化時,校內政策與規範的明確性也舉足輕重。
從MIT經驗來看,大學應認真看待利益衝突問題,制定明確的行為指引並加以落實,確保不會因不合乎時宜的規定,造成教師參與產學合作的障礙或降低其創辦事業的意願。
但機制順利運作的前提是:1) 教師對兼職活動的充分揭露;2) 學校提供諮詢窗口,有疑義時,應事前與學校討論。學校也訂有年度申報的程序與表格。
相較於其他學校有特定兼職時數上限,MIT指出,在學術自由的本質上,很難以一個固定的公式界定專任教師對學校事務的投入是否已履行對學校的承諾。自律與高道德標準是避免利益衝突的關鍵,學校期待所有教師可以秉持自我要求和專業倫理,因此學校不需要明訂特定的判斷標準。但,當兼職活動須負擔外部營利單位的管理要職時,通常會與專任教師「全職」的聘用相違背,有構成職務衝突之虞。
產學合作下大學對教授兼職的治理 分寸拿捏的難題
據麻省理工「校友創新創業表現調查報告(2015)」強調,學校在推動學術成果轉型到經濟影響力的過程中,關鍵之一在於校內規範體系清楚且落實(如指定專責單位作為諮詢窗口、發布問答集或指引手冊、為達充分資訊揭露須定期提出兼職活動年度申報表),讓教師有得以遵循的行為準則,除消弭公眾疑慮,也保障教師投入產學合作因規範不明所導致的風險。
然而,在推動大學功能轉型時,學校在衡量教師表現並不能單純只從參與校內事務的表現來看,透過參與產學合作活動也能促成教師專業的精進,進而回饋於校內事務。如何拿捏箇中分寸,也正是目前大學共同面對的治理難題。
(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助理研究員;本文感謝助理王郁捷協助蒐集資料與整理)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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