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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沿線相關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概況:中東歐、東南亞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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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報/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   發表於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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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帶一路”沿線相關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概況:中東歐、東南亞國家


中東歐有8個國家(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白俄羅斯、烏克蘭)的知識產權制度已達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要求,其綜合經濟發展水平與中國相當,知識產權環境也與中國相當,但不同國家之間仍存在差異。這8個國家中,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亞、羅馬尼亞等已經加入歐盟,其政局相對穩定,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普遍較嚴。
 
由於歷史和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中東歐地區歷來是歐盟、俄羅斯、美國和中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的政治和經濟利益交鋒之地。中國和中東歐國家經濟上的競爭性和互補性,有一定的合作空間。但進入該區域將面臨與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直接較量,創新主體或者擁有強大知識產權力量,或者尋求與當地企業合作利用其知識產權,但應注意當地的反壟斷規則。
 
從立法角度,東盟諸國中,
  • 新加坡等國家製定並實施了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
  • 菲律賓等國家則制定了綜合知識產權法;還有一些國家將知識產權法納於民法典中。
  • 緬甸沒有製定商標法,目前正在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等合作,試圖在緬甸引入新的商標法律。
 
從專利法的立法模式上看,
  • 新加坡只保護發明專利,不保護實用新型專利,而外觀設計專利則另行立法保護;
  • 菲律賓和越南將專利保護的規則置於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中,提供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 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的專利法只保護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另行立法保護;
  • 柬埔寨和老撾的專利法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 文萊過去沒有獨立的專利註冊制度,延伸註冊已經在英國、馬來西亞和新加坡註冊的專利。
 
俄羅斯知識產權法
1992年至1993年間,俄羅斯通過了一系列有關知識產權的單行法律,這些法律構成了俄羅斯知識產權法的主要來源。2002年至2003年,俄羅斯對上述法律進行了全面修改與補充。自2006年起,俄羅斯對其知識產權法律體繫再次進行了重大調整,廢除上述知識產權單行法,實現了知識產權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
 
2006年12月18日,俄羅斯總統簽署了第230號“關於《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聯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廢除知識產權領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單行法,此後,《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即成為俄羅斯全部和唯一的知識產權立法。2014年3月12日俄羅斯總統簽署了第35號聯邦法律,對《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作了多項重大修改。適用於俄羅斯聯邦境內包括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專有技術、商標、許可和侵權責任多種類型的知識產權權利。
 
印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如今的印度已成為全球軟件行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並正在努力推進硬件和芯片製造業的發展。近年來,印度正在迅速成為亞洲重要的創新中心之一,這些主要得益於印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印度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幅修訂知識產權法律。為與國際接軌,印度在2005年的專利法修訂中新增計算機軟件和醫藥產品專利保護的條款,強有力地刺激和吸引了印度國內和國外的投資者。印度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秉承“需要則保護”的原則,將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政策工具,根據自己的需要而實際運用。印度還重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礎性作用,例如,專門為信息產業製定《信息技術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其進行保護,表明其對信息產業的重視。此外,印度還重視服務貿易立法,從具有傳統優勢的信息、生物科技開始向電信等眾多服務貿易領域擴展,如今印度已是電信領域投資的最大熱門。

東歐地區對知識產權執法  
  • 波蘭警察和海關內部設有專利等知識產權執法服務。波蘭重視知識產權邊境措施執法;海關總署設立專門知識產權部;與周邊國家合作每3個月組織一次聯合檢查;海關官員主動或應權利人申請扣押侵權物。
  • 捷克海關邊境措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刑事監控與民事程序共同作用。
  • 匈牙利海關是最有效的知識產權執法方式。所有知識產權單行法都提供了海關邊境救濟的措施。
  • 保加利亞警察和海關內部設有專利等知識產權執法服務。
  • 羅馬尼亞海關邊境措施是相對有效的措施。海關保護所有提交備案的知識產權產品;權利人申請海關措施後,必須隨後啟動民事或刑事程序;符合條件時,海關可以銷毀扣押的貨物。
  • 白俄羅斯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建立關稅聯盟,採取“知識產權單一登記備案系統”。
東南亞地區對知識產權執法  
  • 新加坡專利法首次發佈於1994年,並於1995年5月23日生效,在2002年、2005年、2008年、2012年分別進行了修訂。2014年2月11日,新加坡專利法的修正案再次做出修改。2014年4月1日,新加坡知識產權局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調解中心合作,為其受理的專利爭端提出一個新的解決方案。 
  • 馬來西亞,專利所有人有權就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就他人即將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又稱即發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 泰國設國家專利委員會進行專利管理,由商務部副部長擔任主席,委員會包括不超過12名的有資格的委員。這些委員由內閣任命,來自泰國科學、工程、工業等領域。 
  • 越南的各級法院、調查局、市場管理辦公室、海關辦公室、警察機關和人民委員會都負有處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職責。
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對知識產權執法 
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局作為俄羅斯的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負責俄羅斯境內的專利申請審查及知識產權客體的許可、轉讓和抵押合同登記等具體職能工作;同時其下屬的專利爭議委員會,還負責有關知識產權爭議的行政復議程序。2004年改組後的聯邦知識產權、專利與商標局包括4個司:財務管理司、國際合作與信息保障司、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管理司、智力活動成果利用檢查與監督司,另有3個附屬機構:聯邦工業產權院、專利爭議委員會、俄羅斯國家知識產權學院。
 
俄羅斯聯邦內政部是俄羅斯政府的強勢部門之一,相當於中國的公安部,其主要職責是維護俄羅斯國內的安全。俄羅斯聯邦內政部於1999年成立了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專門部門,各聯邦成員的內政部門,也成立了類似機構。近年來俄羅斯聯邦內政部多次組織執法行動對市場上的假冒、盜版和其他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打擊。

印度對知識產權執法  
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以立法為保障,司法、行政和民間三方積極互動、緊密配合,構建起了獨特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斷更新與完善法律,使之與國際條約接軌,成為印度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特點。在印度,知識產權權利人如遭遇侵權,共有3種救濟途徑可供選擇,即民事救濟、刑事救濟和行政救濟。
 
在印度,通過海關行政執法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是較為典型的行政執法途徑。印度政府通告發布了《進口貨物的知識產權實施規則》,該規則提供有利於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一般或特定的海關監視公告,以防止進口的貨物侵犯其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專利、版權和設計等。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申請海關監視公告能夠較為有效地避免侵權商品進入印度,在印度申請海關監視公告,每項知識產權需要單獨提交相關監視公告申請。監視公告申請可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也可以向有關海關稅務司提交,官費為2000印度盧比,約合198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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