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之專利師法,相關重點如下:
一、行政流程:除刪除申請登錄之程序,另將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之時點,改為必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二、執業方式:除現行設立事務所、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外,另增訂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但受僱於法人者,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專利代理之業務。
三、執業項目:基於業務之專業性、重要性及實務常態,增訂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等事項,作為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以資完備。
另為促使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提升專業知能,增訂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同時,為維護專利代理業務之制度健全運行,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意圖營利而受委任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將章證借與他人辦理業務等行為,都將直接面臨刑事處罰。
一、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40~200萬元罰金。
二、牌照出租,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100萬元罰金。
三、不實招攬業務,經令停止而不停止,或停止後再違反,處10~50萬罰鍰;仍不停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10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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