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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網路商業新招 別踩專利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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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李森堙 發表於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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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網路商業新招 別踩專利雷區
 
視頻網站提供免費影片給消費者觀看,但是消費者得先看贊助商廣告,因為視頻網站要靠贊助商廣告費用來獲利。這樣「用看影片吸引消費者看廣告」的商業獲利模式,直覺上並不是什麼太「偉大」的創新概念,但是如果有人說,因為他發明了運用電腦在網路世界中營運這樣商業模式的「方法」,所以他應該獲得專利而可以排除他人運用一樣的商業模式,或向運用同樣商業模式的人收取權利金時,這樣的結果是否公平合理?
 
在美國這樣的專利訴訟是會發生的。一家名為Ultramercial LLC的公司,在2009年9月起訴控告Youtube, LLC、Hulu, LLC、Wildtangent, Inc.等公司所營運的網路服務,侵害Ultramercial LLC所擁有、在網站上要求消費者觀看廣告來換取免費觀看影片等內容的方法專利。
 
前述訴訟纏訟5年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2014年11月14日做出判決認定,透過網路並藉由一般電腦(generic computer)功能來提供瀏覽廣告換取免費觀看影片的方法,不應受到專利保護。
 
前述案件讓人聯想到所謂「商業方法」(business method)是否應該受到專利保護的爭議。法律給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是,該專利所描述的發明,是在提供、營運或管理金融產品或服務時,所使用到之進行資料處理或其他運算操作的方法。
 
部分商業方法發明(但並不是全部,所以美國最高法院拒絕通案排除商業方法發明受到專利保護的可能),僅是透過一般電腦功能來執行其實已行之多年並為大家所熟知的經濟或金融行為(美國專利法上的專業用語是「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s)。而如果一項專利僅是描述這樣的方法發明,則美國法院認為其不應受到專利保護,因為其會排除其他人從事該已為大家所熟知的經濟或金融行為。
 
這樣的例子並不下少數。例如,為防止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信用卡盜刷或使用偽卡的詐欺事件,透過比對同一張信用卡先前交易紀錄的IP位址來確認當筆交易是否有問題,雖然這樣的方法很類似在實體世界信用卡交易時確認當事人身分的方法,但是當這樣的方法被使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時,就有人就其取得專利還用人控告他人侵權。只是,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這樣的方法不能專利,因為其僅是透過電腦來執行人腦就可以做到的比對。
 
此外,以一般電腦功能進行資料處理,並透過網路提供交易履約保證的方法,也被法院認定是不應受到專利保護。使用電腦系統做為第三方中介,來避免交易雙方中其中一方不履行合約,也被法院認定是僅以一般電腦執行抽象概念,而不受到專利保護。
 
表一、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與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有關的判例
判決日期 案件名稱 判決結果
2010/06/28 Bilski v. Kappos 教示買賣雙方在能源市場中如何避免價格浮動風險的方法,並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因為其是為「避險」(hedging)這個「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尋求專利保護
2012/03/20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測定病患血液中特定代謝物量來評估投藥劑量是否得宜的方法,因為代謝物量與藥效間的對應關係為「自然法則」(law of nature),而系爭方法所描述各步驟僅為該技術領域中習知而慣常的活動,所以系爭方法並不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3/06/13 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 Myriad Genetics, Inc. 自然發生的DNA片段為自然產物(products of nature),並不會因為其被單離(isolated)出來便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而可受到專利保護,但是cDNA(complementary DNA)則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因為其並非自然發生
2014/06/19 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系爭專利請求項所描述之發明均涉及「中介交易」(intermediated settlement)之抽象概念,而若僅是以通用電腦來執行之,並無法讓該抽象概念變成具專利標的適格性之發明
 
表二、2014下半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定發明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判決舉隅
判決日期 案件名稱 判決結果
2014/07/11 Digitech Image Technologies, LLC v. Electronics for Imaging, Inc. 系爭方法發明僅是透過數學對應關係組織資訊且未結合任何特定結構或機械,是指涉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的抽象概念
2014/08/26 Planet Bingo, LLC v. VKGS LLC 以電腦協助管理賓果遊戲的方法與系統,僅是以通用電腦執行抽象概念,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09/03 buySAFE, Inc. v. Google, Inc. 系爭方法發明指涉「交易履約保證」之抽象概念,且其使用電腦並未增加任何「發明概念」(inventive concept),而僅是發揮電腦通用功能,是故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11/14 Ultramercial, Inc. v. Hulu, LLC 系爭方法發明涉及「以廣告進行交易」的抽象概念,而在網際網路上並以通用電腦功能執行該抽象概念,並無法使系爭方法發明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12/17 In re BRCA1- and BRCA2-Based Hereditary Cancer Test Patent Litigation 人工合成之用於找出BRCA基因片段的引子,以及進行BRCA1與BRCA2基因比對與分析的方法,均不具專利標的適格性
2014/12/23 Content Extraction and Transmission LLC v. Wells Fargo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使用諸如掃描器從紙本文件上取得資料、辨識其中資訊並儲存於記憶體上的方法,指涉「資料收集、辨識與儲存」之抽象概念,而使用通用之掃描與資料處理技術來執行,並無法使該方法具備專利標的適格性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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