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控產業的專利戰,已逐漸進入白熱化階段。隨著觸控面板不斷有新技術專利及重量級競爭對手出現,互控侵權是阻止對手進入市場的商業手段,但在未來新技術的開發能力,才是競爭力關鍵。
宸鴻提出專利侵權
2013年初,總部位於台灣的全球最大的透射式電容式觸控屏生產商---宸鴻科技,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步步進逼的中國觸控產業頭號競爭對手---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菲光)提出專利訴訟。除了歐菲光之外,宸鴻科技亦向其相關的上下游廠商,包括歐菲光的上游手機製造商諾基亞、手機組裝廠華寶通訊(南京)、手機經銷商福廈蘇寧電器以及另外一家觸控屏廠商東莞萬士達等,一併提告。
從宸鴻主張來看,歐菲光製造及出售的華為C8812E手機觸控面板,以及諾基亞製造及出售的Nokia610手機,侵害了宸鴻所持有的一件 「 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 」 新型專利權(專利號為200720142844.5,申請日為2007年04月2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8年06月25日,以下簡稱系爭專利),宸鴻科技要求諾基亞支付2690萬元賠償金,要求歐菲光支付6060萬元賠償金,兩者共計8750萬元。同時還要求停止繼續製造和銷售相關侵權產品設備。
侵權案提出系爭專利內容
上述系爭專利,涉及了宸鴻目前積極開發的單片式玻璃觸控面板(OGS, One Glass Solution)技術。其界定了一種電容式觸控板的薄形觸控圖型結構,以解決現有技術中觸控板厚度較厚、工藝複雜的缺陷。請參考下圖,該觸控圖型結構包括有多個第一軸向導線13及多個第二軸向導線14,每一個導線由多個以導線連接的導電單元131、141所組成,而在不同軸向的導線132、142之間形成絕緣覆層17,且該各個第二軸向導線14橫越過對應的第一軸向導線13上的絕緣覆層的表面,而予以隔離(跨橋結構)。
藉此技術,可使觸控圖型結構中的多個第一軸向導線13及多個第二軸向導線14的各個導電單元131、141皆佈設在基板的同一平面,而可達到結構簡化、減少結構厚度的效果,而通過該第一軸向導線13及多個第二軸向導線14的相鄰導電單元131、141被使用者碰觸時,依據相鄰導電單元131、141被碰觸的面積差異,即可形成電容變化信號送至控制電路,以探測使用者手指碰觸的位置。而在製作該觸控圖型結構的第一軸向導線13及第二軸向導線14中的各個導電單元及導線時,僅需以簡易佈線工藝在基板1的單一表面施行即可完成所需的觸控板觸控圖型結構,故在產業利用時,具有工藝簡易、合格率高、製作成本低的優勢。
200720142844.5專利(系爭專利)代表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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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菲光提出反擊
在獲知被宸鴻提告之後,歐菲光隨即在2013年01年25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下稱第一次無效宣告請求),對系爭專利的權利要求1-7 (其中7至10項權利要求先前已經被宣告無效)進行無效。理由除了指出權利要求1-7形式上不符合規定之外,另提出多件證據指稱權利要求1-7相對於該多件證據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
在前述歐菲光所提供的多件證據中,有一項證據後來被作為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無效的主要證據,這項證據是:公開日為1985年04月30日,公開號為JP 特開昭60-75927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及中文譯文。
JP 特開昭60-75927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公開了一種適於設置於顯示器裝置上,賦予顯示器裝置輸入功能的觸控裝置,其根據靜電容量變化而產生該輸出電平變化指示的座標位置。其在透明基板上,相互平行配置有多數相互交叉且相互絕緣設置的X電極群及Y電極群。在所述X電極和Y電極之間,通過1000埃數量級的濺射等方法,形成由SiO2等構成的透明絕緣膜。X電極和Y電極設於透明絕緣膜表面,而予以隔離。
JP 特開昭60-75927A日本公開案(對比文件)代表圖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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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基亞與萬士達提出複審打專利無效策略
2013年01年28日,諾基亞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第二件無效宣告請求,同樣指出權利要求1-7形式上不符合規定,並提出包括US6137427美國專利、CN1754141中國發明專利以及上面所述的日本JP 特開昭60-75927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等多件證據,指稱權利要求1-7相對於該多件證據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
2013年04年19日,東莞萬士達液晶顯示器有限公司,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第三件無效宣告請求(下稱第三次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與諾基亞大同小異,同樣地引用了上面所述的JP 特開昭60-75927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此外,更進一步引用了業界的技術文件,如《電容式觸控技術入門及實例解析》、《離子鍍銦製造透明導電電極》等等來做為證據。
專利複審委員會的決定
雖然這三件無效宣告請求所包含的證據多達六十幾件,然而最後專利複審委員會仍以上述JP 特開昭60-75927A的日本公開特許公報(以下簡稱對比檔)作為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的主要證據。
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系爭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徵(例如絕緣覆層的結構)基本上都被對比文件所揭示。兩者之間只有一個區別技術特徵,為:權利要求1的各個第一軸向導電單元是以第一軸向等距間隔設置在該基板的表面,各個第二軸向導電單元是以第二軸向等距間隔設置在該基板的表面;而對比檔沒有具體公開X和Y方向的電極之間的間隔是否是等間距的。
然而,專利複審委員會強調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習知技藝)。在本領域,相對於不規則的排列順序來說,均勻、有規則地設置導電單元以及電極有利於提高觸摸信號檢測的準確率,便於簡化檢測觸摸信號的演算法,同時也簡化了製造工藝。因此,均勻、有規則地設置導電單元以及電極,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本領域慣常採用的技術手段,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檔和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有實質性特定和進步,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關於創造性的規定。
2013年9月6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2130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宣告宸鴻科技 「 電容式觸控板的觸控圖形結構 」 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宸鴻的後續動作
在接到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後,宸鴻在給中國智慧財產權報記者的回復中表示,系爭專利在日本、德國等國家皆獲得了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在美國、韓國等國家或地區更是通過實質審查獲得了發明專利權,顯示了系爭專利權利擁有足夠的可專利性。
因此,宸鴻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無效宣告決定。
而後,在2013年12月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先前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無效,作出撤銷決定;也就是說宸鴻的新型專利權 200720142844.5是有效的。這表示,宸鴻仍有機會重拾起這件有力籌碼,嚇阻歐菲光搶進市場。
結語
在蘋果iPhone引起觸控熱潮以來,各家廠商積極投入研發,觸控技術如百花齊放,各式各樣的觸控技術,舉凡:電阻式、電容式、電阻+電容式、自感、互感、OGS、In cell、On cell、metal mesh…等,不一而足,而觸控業者之間的競爭也逐漸趨向白熱化階段。在如此高度知識衝撞的技術領域、如此快速發展的產業之中,專利訴訟只是早晚發生的自保商業利益的必然手段之一。
且對於觸控業者而言,在專利訴訟中能夠勝出,代表著該觸控技術獲得法院鐵票認證資格。尤其,在多種觸控技術交錯相疊的情況之下,唯有能積極透過種種手段驅除技術重疊者、侵入領域者,才能安享上游觸控產品市場所給予的有限配額。所以,專利戰也是商業競爭絕對不可忽視的一環。(2705字)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宸鴻科技 v. 歐菲光等公司
訴訟名稱 |
宸鴻科技 v. 歐菲光等公司 |
提告日期 |
2013/1/9 |
原告 |
宸鴻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
被告 |
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
華寶通訊(南京)有限公司
廈門福廈蘇寧電器有限公司
深圳歐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博貿易
再追告:勝華(WinTek) |
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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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院 |
中國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
系爭專利 |
實用新型專利ZL200720142844.5 |
系爭產品 |
OGS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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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