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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巴馬否決ITC禁制令,並限制SEP專利取得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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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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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Samsung v. Apple案[337-TA-794],2013年8月3日美國總統歐巴馬否決(Veto)今年(2013) 6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針對蘋果公司部分舊款iPhone iPad產品發布的進口禁令及銷售禁制令。

此否決案起因於2013年6月5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推翻ALJ法官初判而作出終判(FD)認定Apple侵犯Samsung一項專利US7706348,有關CDMA移動通信技術的標準專利,同時ITC對Apple發出限制性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及禁制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禁止侵權產品進口及販售,這些禁售產品包括:AT&T版iPhone 4、iPhone 3GS、iPhone3、iPad 3G和iPad 2 3G在美國的進口和銷售。

根據美國ITC程序上賦予美國總統的權利,明示美國總統有權力在60天內,委託美國貿易代表(USTR) 否決 ITC 的決定。在否決之前,美國總統需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 考量公眾利益與健康
  2. 維持美國經濟的競爭狀態
  3. 在美國生產具有競爭力的產品
  4. 考量美國消費者福利
  5. 考量美國外交的經濟與政治關係

雖然,ITC 不是法院而是行政機關,但是ITC主要功能是透過海關管轄美國境內市場(Domestic Industry),最後由美國總統基於國家利益考量而決定簽署或否決ITC的決定。

美國白宮否決ITC禁制令理由,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簡稱SEP) 擁有業者,有義務遵守公平、合理、無差別性(FRAND)的原則,將SEP專利授權給競爭對手;若過度主張專利權,可能會因禁制令獲得「過度影響力」,將損害美國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因此決定推翻禁令。由美國貿易代表(USTR) Michael Froman先生代表總統歐巴馬寫給ITC主席Erving Wlliamson的一封郵件中表示:“經過諮詢貿易政策參謀委員會和貿易政策評估小組之後,決定不批准ITC的決定,也就是否決發出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表達歐巴馬政府致力於推動創新和經濟發展,包括為智慧財產權權益提供適當而有效的保護措施。

Froman所設定的原則係針對SEP專利,並不適用於未參與SEP制定過程的業者,也不適用於SEP之外其他專利。

否決本案之前,美國貿易代表(USTR) Michael Froman曾向多個政府貿易組織與其他相關機構作詳盡諮詢,包美國司法部及美國專利商標局。他引述美國司法部及專利商標局就「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發表的政策聲明,「強烈認同」指SEP專利持有人不當利用SEP妨礙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損害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認為ITC的產品禁制令應盡量避免用於涉及SEP爭議的產品。

Michael Froman表示,認同ITC角色與權責,並非要批評ITC的判斷,有關專利的持有人(即三星),可繼續透過司法程序爭取權益。他強調,美國政府承諾為知識產權提供足夠及有效的保護,推動創新與經濟發展。

本案,美國白宮推翻ITC判決,影響深遠是否會削弱專利權的保障範圍,打擊技術創新,甚至引發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從韓國媒體直指「三星成了美國保護貿易主義的犧牲品」,更擔心美國貿易保護主義擴大,因為南韓手機、汽車、家庭電器產品等主力出口貨品,都在美國形成同業競爭。如今,這否決案可能讓美國業界受到保護主義刺激,是否對韓國業者進一步作出反傾銷關稅等措施呢?仍有待後續發展。

這是自1987年美國前總統雷根以來,美國歷任總統再次駁回ITC的判決。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對於各大公司將銷售禁制令作為一種商業競爭手段的做法,表示批評,認為這樣的做法將影響市場常態競爭,無法帶來有競爭力的貿易環境。

歐巴馬否決ITC案對日後所可能產生影響

  1. SEP專利持有人不當利用ITC或法院要求銷售禁制令,妨礙競爭對手進入市場,損害公平競爭及消費者利益,以後很難在ITC或法院取得進口或銷售禁制令。
  2. 可能會影響許多ITC正在審理中的專利糾紛案;例如Interdigital與Samsung及ZTE、華為等案、Ericsson與Samsung互控案、Apple與Motorola Mobility等案件。
  3. 目前各家公司或專利池聯盟業者手中所持有的各種專利組合一旦涉及SEP,該專利組合的價值可能不如從前。甚至可能影響科技領導廠商與其它業者進行專利授權協商時之困難度,將會發現比以往更費精力。
  4. 日後,科技領導廠商還是會積極參與標準組織,以主導/了解技術趨勢。但是,業者為規避FRAND條款約制,可能會策略性保留部分自己的重要專利,否認那些專利是 SEP,以迴避FRAND的義務,來避免減損其專利價值。也就是說,原本業者主張是標準必要 (SEP) 的專利,可能會改變立場而公告:先前分析錯誤,那些專利應該是 “和標準相關,但非標準必要” 的專利。
  5. 以後對於外國公司而言,在美國ITC維權行動將更加困難(即使贏了訴訟也有可能不能執行) 。所以具有外國色彩的專利權人,勢必會在提出ITC訴訟時,將此風險列入考量。
  6. 可能專利授權公司(NPEs)在美國ITC提告的意願會降低,因為,禁制令不再是作為一種逼迫授權的手段。
  7. 美國政府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環境,是否因此會削弱專利權的保障範圍,影響技術創新,甚至引發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仍有待後續發展。

歐巴馬否決ITC案對我國廠商日後所可能產生效益
從歐巴馬否決ITC案而知,善用FRAND條款作為與SEP專利權人來重新談判權利金是一種新選項及武器。目前,已產生效應案件:LSI指控瑞昱侵權案,法院已禁止LSI執行可能會從ITC取得有關SEP專利之排除命令或禁制令救濟,除非瑞昱拒絕接受基於FRAND授權。藉此我國廠商可以:

  1. 重新檢視已授權專利是否屬於SEP及要求專利權人提出已簽署FRAND條款?
  2. 若是SEP,台灣廠商要求專利權人需以FRAND的原則授權,重議價取得合理授權金。而且,SEP專利權人應該主動提供授權協議合約給需要技術業者。
  3. 若授權金不合理不符合FRAND原則,台灣廠商可到法院以不公平競爭(Antitrust)控訴專利權人並要求授權金仲裁。

 

(16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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