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2013年10月24日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Koh)作出裁決,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也就是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
據法庭文件顯示,該互不挖角協議證據之一就是,蘋果創始人Steve Jobs在2007年發出電子郵件要求谷歌CEO施密特停止挖腳蘋果員工。
2013年4月高蘭惠法官曾經拒絕原告的集團訴訟請求,因缺乏充分證據顯示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而遭受損失。
目前,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達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
最初的被告企業有6家,其中有三家已經達成和解。若法院批準該和解協議,則Intuit將賠償1100萬美元,皮克斯和盧卡斯電影公司將共計賠償90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