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1年9月16日美國總統歐巴馬簽署專利改革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 H.R.1249】,其中很大變革的部分,從先發明主義(First to invent)改為先申請主義(First-inventor to file),將從法案頒布日起 18 個月後開始實施,也就是將於2013年3月16日起正式實施。
一、改採先申請制(first-inventor-to-file )與其配套的 申請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程序
在新制下,先申請的就會被認定是發明者。在專利申請時,申請人 / 專利權人可不提出早於先前技術的證明文件。還有, 修改專利法第 102 條 (35 U.S.C. §102(g)) ,廢除抵觸 (Interference) 程序,並以申請人調查程序 (Derivation proceeding) 取代。 AIA 創立一個新的行政程序 “ 申請人調查程序 ”(對於正在申請)和民事訴訟(關於授予專利),任何一方可以質疑發明人的發明而提出審查要求。
1. 新法施行後,針對同一發明提出多項申請案時,將由取得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之最先提出申請案優先獲頒美國專利。
2. 若以申請臨時專利案時,申請人僅需提交足以揭露相關發明的文件(例如: 說明書及附圖,而申請專利範圍並非必要),申請人可藉助臨時申請案,儘早取得有效申請日,並於提出臨時申請案後一年內提出美國正式申請案。
二、擴大先前使用技術 (prior art) 範圍定義
修改 專利法第 102 條 ( 35 U.S.C. § 102 ) 規定先前使用技術與其銷售及公眾使用範圍定義,從美國境內擴及全世界地區。
三、至於美國專利申請案主張外國優先權,申請人須自申請日起4 個月內或優先權日起16 個月內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若有以下狀況,則無需檢附:
(1). 被主張外國優先權案之受理局和美國專利局已簽訂相互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協議。
(2). 該優先權證明文件已先呈給另和美國專利局簽訂相互交換優先權證明文件協議之專利局。
四、修改 ”有效申請日 (effective filing date)” 之定義,擴及優先權於美國以外的國家。
當一專利申請案是在2013 年3 月16 日後(含)所提出,且主張的外國優先權案、暫時申請案或正式申請案之優先權日早於前述日期,倘該專利申請案具有2013 年3 月16 日後的有效申請日之請求項,或說明書揭露的內容未見於主張優先權的先申請案,此時申請人必須在以下期限內(以較晚發生之日為主)檢附一份聲明,以使美國專利局在審查階段時,能夠確認該專利申請案就AIA 法案第102 及第103 條之適用與否:
(1) 實際申請日起4 個月內。
(2) PCT 國際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之日4 個月內。
(3) 較早優先權案申請日起16 個月內。
(4) 所請發明內的第一個請求項的有效申請日為2013 年3 月16 日(含)後的16 個月內。
五、 美國專利法之獨特性有別於其他國家,給予一年寬限期 (grace period) ,申請人可考慮先行提出專利申請(臨時申請案或正式申請案),允許發明人在申請專利之前,擁有公開其發明 (例如給潛在投資人) 。此項,將有助於發明得以盡早公開。
增加申請人的微實體(Micro Entity)資格選項 2013年3月19日正式實施
根據專利法規定,符合小實體(Small Entity)資格的申請人享有規費減半的優惠待遇。修法後,增加微實體(micro entities)資格,具有微實體資格者,享有規費75%的減免,每一件Micro Entity美國專利申請案均需單獨宣誓符合資格,包含分割案、延續案、部分延續案等,均須各自獨立宣誓主張符合以下所述資格。根據37 CFR 1.29 (a)之規定,具有微實體資格的申請人,係指發明人(非受讓人)合乎以下所有條件者:
(1)符合小實體資格;
(2)已提出低於4件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中列名為發明人;
(3)總收入未達前一年美國平均家庭收入的3倍(也就是總收入低於約US$150,000);
(4)未讓與或移轉至總收入達前一年美國平均家庭收入的3倍的實體資格者。
另外,根據37 CFR 1.29 (d)之規定,符合下列資格者,得於宣誓符合資格後,適用Micro Entity之規費:
(1) 申請人符合37 CFR 1.27所稱小實體(Small Entity)之資格;以及
(2) (i) 申請人主要收入來源之雇主為合乎20 USC 1001(a)所定義之高等教育機構;或(ii) 申請人已經轉讓或訂有契約約定轉讓授權或其他權利給符合(i)條件之高等教育機構
申請專利前,申請人應確實釐清其資格,以取得減少規費繳納之優勢。 (756字)
檔案下載: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Implementing the First Inventor To File Provisions of 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2013.2.14) at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3-03450
Changes To Implement the First Inventor To File Provisions of the 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2013.2.14) at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3-03453
Changes to Implement Micro Entity Status for Paying Patent Fees (2013.2.14) at https://federalregister.gov/a/2012-12971
Setting and Adjusting Patent Fees (2013.1.18) at http://federalregister.gov/a/2013-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