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p

從友達打贏樂金來看面板廠的專利戰爭

瀏覽次數:1705| 歡迎推文: facebook twitter wechat Linked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Philip C.F. Wen 發表於 2010年5月6日
facebook twitter wechat twitter

群創與奇美電子合併時,前奇美董事長許文龍說道,面板產業是百年來難得一見的產業,也是台灣很好的一次機會,現在面板產業才早上八點,要如何度過這一天,才是真正的重點。

表一、2009年全球液晶電視品牌向面板廠採購比例 (單位:%)

資料來源:Display Search ,2010年四月

 

表二、2010年三月全球主要面板廠出貨量統計(單位:千台)

廠商/應用

三星

LG

奇美

友達

液晶監視器

4100

4200

4800

3000

NB

4000

5100

1800

3000

Netbook

370

800

770

920

液晶電視

4200

3600

3200

2500

資料來源:Display Search,2010年四月

看3C產業,未來不管是任何電子用品,上至冰箱、冷氣或洗衣機,下至電腦、筆電或是手機,甚至以後的車子,交通指示牌或是手上戴的手錶,可能都會利用到面板,這也不難想像為何面板產業如此競爭,因為面板的應用太廣泛了。

日前LG Display與友達的專利戰爭,其實牽扯到的不是直接的品牌出貨,而是後面看不到的面板供應鏈。

LG Display所生產的面板將有大部分會供應至手機、筆記型電腦或是液晶監視器等,就液晶電視面板來看,除了供應給LG自己的品牌以外,LG最大的客戶--瑞軒電子,每年向LG採購大量的面板,令其他面板廠也覬覦這塊大餅。

根據Display Search研究指出,2009年薄型電視成長率達到32%,出貨量達到一億三千六百萬台,而Display Search更指出,2010年液晶電視將持續二位數的成長,出貨量達到一億八千萬台,成長率達到24%。除了面板廠的自有品牌外,最令面板廠的垂涎的便是無面板廠的品牌廠商。

VIZIO的表現亮眼,屢屢在北美市場市佔率衝上第一名,2008年的出貨量還只是300萬台,2009年的出貨量已經衝上600萬台,市佔率從2008年的12.6%爬升至2009年的18.7%。2010年的出貨量更上看1000萬台,而從圖表一可得知。

VIZIO有55%的採購比例來自於LGD,而AUO則為VIZIO採購廠商中比例最少的,只有11%。所以在這次訴訟案有趣的一點是,友達針對LG侵權案勝訴所提出的聲請,不僅向美方提出禁止LG所生產的自有品牌液晶電視進口外,甚至還禁止LG代客戶生產的液晶電視。

此舉不得不讓人聯想到,友達告LG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攻擊LG品牌,最大的目的在於搶食LG面板廠的訂單。

2010年蘋果電腦推出iPad,其9.7吋面板將由三星電子、LGD以及精工電子搶下,而台廠友達、新奇美以及華映皆未拿下訂單。根據LGD的資料指出,LGD在2010年2月出貨給蘋果的iPad的出貨量達到30萬片,3月更提高至47萬片,四月產能上看50萬片,而三星與精工電子皆仍未出貨,目前iPad面板訂單幾乎全被LGD吃下。

蘋果iPad在推出第一周50萬台即造成熱烈搶購,原定的全球出貨改成僅限於美國銷售,大家預估iPad第二季的銷售量可達到100萬台,甚至上看150萬台,而2010年全年銷售量,渴望達到700萬台。

但是,依照目前的製造速度,似乎還趕不上出貨,不僅下游組裝廠不亦樂乎,面板廠更是磨刀霍霍,而這些都沒有友達的份,也難怪友達在與LGD的訴訟案中,特別強調LGD所幫客戶生產的產品中,亦有侵權的成份,故向美方提出禁止LGD所幫客戶生產之產品進口。

以上可知,全球面板競爭激烈的程度,不管從大尺寸到小尺寸,需要用到面板的3C產品廠商數量,遠遠大於供應面板的製造商,任何一家廠商都是面板廠必須爭奪的大餅。而3C品牌廠商在選擇合作的面板供應商時,也需考慮訴訟紛爭因素,避免受累捲入。不過,市場的競爭是階段性,在快速脈動的市場激變中,企業之間適時發展出平衡點共創互贏,已成新的競爭法則。

(1226字)

 


 
歡迎來粉絲團按讚!
--------------------------------------------------------------------------------------------------------------------------------------------
【聲明】
1.科技產業資訊室刊載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訊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2.著作權所有,非經本網站書面授權同意不得將本文以任何形式修改、複製、儲存、傳播或轉載,本中心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