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你認為被告侵權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找律師,那可就不一定了!原因無他,律師是一個職業,是一個以鼓勵訴訟繼續並賺取律師費為主的行業,律師收入的多寡在於承接案件的數量。換言之,在某種程度上,律師考量面向與企業經營面向是有衝突的。
你可能會說,若不找律師,怎知道下一步該如何處理。如果到被告之時,才開始準備該如何處理,那麼這場專利侵權官司打起來應該很辛苦!不論科技產業或傳統產業的態度,應該視專利訴訟案件的告人與被告都應屬於家常便飯,也是企業經營的一部分。告人與被告的處理策略都應納入企業經營與問題處理之標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 SOP)之一,見【智慧財產的戰術與戰略(六)- 專利訴訟專案管理新思維】與【智慧財產的戰術與戰略(七)- 專利訴訟風險管理】討論。
所以,企業應該擁有具專業能力並且可信賴的顧問或顧問團隊。顧問團隊將扮演相對公正第三者角色,協助企業找出盲點以及積極面對跨國專利訴訟的議題,也扮演溝通企業想法及策略,同時也與外部律師溝通的角色。
接下來,確實瞭解原告的目的是最重要工作。專利侵權訴訟是工具(方法)不是目的,瞭解原告啟動侵權訴訟的目的,讓企業擬定往後因應策略的重要依據。當然,原告目的錯綜複雜,仔細評估與分辨是重點。如果原告是自己不進行產品生產與銷售之專利持有公司,那麼訴訟的目的通常是為了權利金;如果原告是該產業環節之主要領導廠商,那麼發動侵權訴訟目的通常為了市場,意圖阻礙後進者進入市場,保住既有的市占率。如果原告是所謂的專利流氓,專利訴訟目的不在於取得市場,而在威脅與勒索以謀取鉅額權利金。
補充說明,實務上,我們觀察許多科技企業第一次面臨美國專利訴訟時,企業營業額約在20億至100億新台幣之間。營收規模在此區間的企業,通常公司已處於快速成長階段,主力產品組合已經建立,並且已有初步國際行銷經驗。這些企業已經開始威脅原有市場領導者,並且這些企業也逐漸有實質的現金流入,但是在制度上(包括法務與其他)尚不健全,因此通常是面臨國際訴訟的時刻。
還有,從技術與策略觀點,進行後續侵權訴訟分析與決策謀定。在【華碩展開反擊,在美控告IBM之觀察與啟示】文章中,我們擬定面臨專利訴訟決策樹(Decision Tree),並提出1.放棄市場、2.繼續販售、3.奮戰到底與4.另闢新戰場等四項因應策略。實務上,雖然大多數台灣企業面臨國際訴訟,大多以和解與接受授權條件收場。但是也有許多企業在面臨訴訟時,採取積極反擊態度,利用自己專利反訴對方侵權,或是購買他方專利反訴對方侵權。這些作為,通常可以帶來某些談判上效果。所以,更積極有效的是能夠找到對原告有殺傷力的武器,將也是一個重點(此點往後進一步討論)方向。
『被告侵權了,怎們辦?』不應僅是一假設問題,而是企業經營者需積極面對的態度,並時時模擬的課題(進行模擬分析)。最後,趕緊建構專利訴訟防禦工程的SOP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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