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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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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發佈於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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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方向 說明資料
 
壹、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餘,為因應國際環境變遷、配合我國產業升級轉型需要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本部從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業投資、產學合作、產業用地等面向,積極檢討修正產創條例,行政院已審查完竣。
 
貳、修法重點
一、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

規範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研究發展,且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應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可使國營事業得以發揮產業領頭羊之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動能。

二、促進產學合作

為有效促進產學合作,引導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積極將其研發成果推廣給國內企業使用,協助產業累積技術能量,增訂創作人因技術移轉所取得之股票得適用緩繳(課)稅規定,透過租稅誘因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國內產學合作時,公司常以其股份換取學研機構所有之技術,該學研機構亦會配發股票給創作人,例如教授、研究人員)。

三、促進產業投資

(一)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並強化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課稅方式,參考其他國家採「穿透」課稅之概念,適用期間原則為10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而門檻條件:實收出資總額須達新臺幣3億元;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5%或達3億元(兩者較低者)。另其所得區分為證券交易所得及非證券交易所得,逕由合夥人依盈餘分配比例按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稅,以鼓勵國外資金投資臺灣。

(二)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其於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參考新加坡作法,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3年)達100萬元且持有該公司股票達3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按投資金額50%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四、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

建構無形資產評價之人員、機構之登錄與管理機制,提升公信力,並賦予法定業務,促進無形資產發展。同時,連結金融體系之投融資等相關配套措施,帶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五、產業人才資源培育

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以促進產業聘用具鑑定證明之人才。

六、活化產業用地

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活化既有土地,同時針對園區閒置用地訂定強制收買規定,強化產業用地活化使用、扶植產業發展。

七、其他作為

(一)政府機關得以優先採購方式,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以激勵產業創新活動與永續發展。

(二)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政府得以補助或輔導措施,鼓勵企業運用政府的開放資料(open data),來發展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支援,使政府與民間資訊共享。
參、辦理進度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主要係塑造產業創新與完善的產業環境,經行政院多次邀集跨部會討論,大致已達成共識,近期將提報行政院院會,函送立法院審議。


聯絡人:陳慧英副組長 27541255轉2603 ; 093505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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