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sson握金鑰專做授權照樣賺
李森堙、專利佈局情報分析團隊 發表於 2016年8月29日
圖、Ericsson握金鑰專做授權照樣賺
通訊產業發展相當程度依賴標準化技術,然而因為產業市場版圖變遷,擁有關鍵性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s)組合的通訊產業廠商,可能在競爭布局上選擇退出特定產品市場,不再與同業在同一市場直接競爭。此時前述專利權人的專利授權活動便會有不同的策略性格,因為其不再以排除競爭或維持市場優勢地位等做為專利授權的主要考量。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下稱Ericsson)便是一例。
Ericsson被估計於2012年時在全球各國擁有共約3.3萬件屬行動電話與無線通訊技術領域標準必要專利。據悉在2015年,Ericsson從其超過100件的專利授權契約中所獲營收約15億到16億美元間。
Ericsson與其標準必要專利組合之被授權人,通常在授權契約期限屆滿時會協商續約或更新契約內容,若協商未果,Ericsson便會向法院控告原本的被授權人侵權,藉以牽制協商進行並以戰逼和。
例如,在2005年Ericsson與Samsung Electronics(下稱Samsung)間為期4年的專利授權契約到期,雙方續約協商未有結果,Ericsson便在2006年向美國法院起訴控告Samsung侵權,而兩造在2007年和解。基於前述和解所簽訂的授權契約於2011年到期,兩造協商又遇瓶頸,Ericsson又故技重施地在2012年在美國起訴控告Samsung侵權。
Samsung在前述訴訟中主張,Ericsson在放棄其生產手機產品之業務後,便覺得可以在手機產品市場中不受干擾地模仿專利不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s)的商業模式,企圖以產品排除於市場外做為威脅,向Samsung收取不合理且歧視性的授權金。但即便如是主張,Samsung最後仍選擇和解。
在2014年1月,Ericsson發布消息指出,其與Samsung已簽署全球性交互授權契約,據以和解兩造繫訟中所有案件,而Samsung會支付據估計為6億5000萬美金的初期費用(initial payment)給Ericsson,使Ericsson的2013年第四季財務表現帶來相當程度的正向影響。
2015年1月,Apple在與Ericsson間專利授權契約期滿後,先主動請求美國法院確認Ericsson之7件專利並非標準必要專利且Apple產品並未構成侵權,而Ericsson則在同年2月起訴7起專利侵權之訴,控告Apple之iPhone與iPad產品侵害Ericsson共計41件標準必要專利權利。兩造在2015年12月達成和解,除簽訂交互授權契約外,Apple亦會支付初期費用與持續性權利金(ongoing royalty)給Ericsson。
Apple在其訴狀中主張,Ericsson做為傳統通訊產業廠商,透過主張其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想從現代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產品上獲利,但前述產品的收益有許多是來自非通訊功能之貢獻,例如產品的工業設計、作業系統與觸控式介面等。不過最後Apple還是選擇以和解方式中止其與Ericsson的專利戰。
由於Ericsson已不再生產手機產品,其控告侵權對象以手機大廠為主,所著眼者便不是排除競爭或維持市場地位,而是希望透過訴訟來增加自己協商的優勢地位。
不過,仍持續有手機業者透過訴訟挑戰Ericsson的專利授權策略。2014年,全球手機產品出貨量排名第七的大陸TCL通訊科技,在美國控告Ericsson未能以「公平、合理與不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之條件,提供其2G、3G、4G相關之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而Ericsson也控告TCL侵權。前述訴訟案目前仍在纏訟中。
(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副研究員)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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