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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我國公平會重罰57.96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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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表於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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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於本(104)年12月9日第1257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鋁質電容器業者日商Nippon Chemi-Con Corporation(下稱NCC)、香港商Hongkong Chemi-Con Limited(下稱NCC HK)、台灣佳美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NCC TW)、日商Rubycon Corporation(下稱RUBYCON)、日商ELNA Co., Ltd.(下稱ELNA)、香港商SANYO Electric (Hong Kong) Ltd.(下稱SANYO HK)、香港商Nichicon (Hong Kong) Ltd.(下稱NICHICON HK)等7家業者,及鉭質電容器業者日商NEC TOKIN Corporation(下稱NEC TOKIN)、美商Vishay Polytech Co., Ltd.(下稱VISHAY POLYTEC)、日商Matsuo Electric Co.,Ltd.(下稱MAYSUO)等3家業者,藉共同參與會議或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足以影響我國各該相關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總計處新臺幣57億9,660萬元罰鍰。

圖一、電容器業者聯合壟斷 我國公平會重罰57.966億元

該10家廠商受罰金額,分別如表一及表二。合計處罰鋁質電容器業者新臺幣45億2,290萬元罰鍰,合計處罰鉭質電容器業者新臺幣12億7,37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本案展現了該會多年來致力國際合作的成效。緣自調查之初即與美國、歐盟及新加坡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合作並協調調查行動,除約定於103年3月28日對涉案事業同步展開調查外,期間更多次透過主管機關間之電話會議或電子郵件聯繫,釐清並掌握案情,對於事證之蒐集及案件之調查,互相交換經驗與心得。本案迄今國際間至少有歐盟、美、日、韓、新及中國大陸仍在進行調查或為其他程序處理中;我國應是國際間對本案第一個作成處分之國家。因此,公平會之處分當為前開各國所高度關注。

公平會表示,日本電容器業者自西元1980年代起,即持續藉召開數個多邊同業會議,及彼此間進行雙邊聯繫之方式,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本案之涉案產品包括鋁質電容器及鉭質電容器。鋁質電容器涉案業者計有NCC、NCC HK、NCC TW、RUBYCON、ELNA、SANYO HK、NICHICON HK等7家,各家業者涉案程度及參與會議時間各有不同,至少自2005年至遲至2014年1月間,在日本召開MK會議(Market Study Meeting或稱市場研究會)、CUP會議(Cost Up Meeting或稱五社會議)及香港SM會議(Hongkong Sales Manager Meeting或稱香港銷售經理人會議),或藉電子郵件、電話、聚會等雙邊聯繫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另鉭質電容器NEC TOKIN、VISHAY POLYTEC、MATSUO等3家事業透過與鋁質電容器業者共同召開之MK會議交換價格、數量、產能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另亦透過電子郵件、電話、聚會等雙邊聯繫交換競爭敏感資訊及討論價格。

經查,鋁質電容器主要應用於桌上型電腦、生活家電、電視遊樂器、電源供應器等較大型的電子產品,而鉭質電容器多使用於輕薄短小之電子產品,如筆記型電腦、手機、掌上型遊樂機等,我國電子廠商對於電容器之需求大多仰賴涉案業者之供應,縱然國內有少部分鋁質電容器廠商,然規模遠不及日系電容器業者,且國內並無鉭質電容器製造商,全數仰賴進口,估計涉案業者於違法期間於我國之總銷售金額鋁質電容器達新臺幣500億元,鉭質電容器達新臺幣160億元,而鋁質電容器事業NCC、RUBYCON、NICHICON為全球前三大鋁質電容器事業,鉭質電容器業者亦具有一定之市場規模,涉案事業行為對我國市場已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影響之結果。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係自100年11月23日修法引進寬恕條款。本案係適用寬恕政策作成處分之重大案件,對公平會執法具有指標性之意義。依「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規定,公平會必須對申請寬恕者之身分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

公平會表示,前揭涉案公司共同參與會議交換價格、產能、數量及對客戶之因應等競爭敏感資訊,達成限制競爭之合意,足以影響我國鋁質電容器及鉭質電容器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本案由於違法期間長達近10年,且於我國市場之違法利益高,又違法期間內,部分個別事業所獲商品銷售金額甚高,屬情節重大案件,依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事業違反獨占或聯合行為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以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予以論處。本案是公平會成立以來,對國際廠商罰鍰金額最高之處分案件。

公平會另表示,近年來,公平會已透過幾次修法,使執法機制更為完備且與國際接軌;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於共同打擊跨國卡特爾,已凝聚共識並加強合作,近期我國已與日本簽署「臺日競爭法適用瞭解備忘錄」(MOU),故對跨國經營者而言,國際執法亦日趨嚴格;公平會最後表示,對於取締違法行為,向不寬貸,故事業倘有涉及聯合行為,應可依循公平交易法有關寬恕政策之規定,向該會提出申請,以免除或減輕事業所受違法處分之罰鍰金額。(1612字;表二)

表一:鋁質電容器事業聯合行為罰鍰金額表

公司名稱 罰鍰金額
NCC 新臺幣18億6,830萬元
NCC HK 新臺幣8,290萬元
NCC TW 新臺幣2億9,380萬元
RUBYCON 新臺幣12億4,800萬元
ELNA 新臺幣7,660萬元
SANYO HK 新臺幣8億4,200萬元
NICHICON HK 新臺幣1億1,130萬元
合計 45億2,290萬元
Source :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5年12月

表二:鉭質電容器事業聯合行為罰鍰金額表
公司名稱 罰鍰金額
NEC TOKIN 新臺幣12億1,820萬元
VISHAY POLYTEC 新臺幣3,120萬元
MATSUO 新臺幣2,430萬元
合計 新臺幣12億7,370萬元
Source :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5年12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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