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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法制作業說明

關鍵字:第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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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發佈於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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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依行政院指示,研擬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陳報行政院於12月11日召開消費者保護審查會議通過,本部近期將辦理公告。另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專法草案亦已研擬完成,年底前將陳報行政院審議。

行政院江院長於本(102)年8月7日決定,短期由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長期由經濟部會同金管會等相關部會組成專法專案工作小組,由經濟部及金管會分別主責「產業發展」及「金流管理」部分,並配合建立產業界諮詢機制,參酌國際間之立法案例,於本年底前完成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專法草案報院。

有關專法(草案)部分,本部自本年9月起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工作小組,經召開6次工作小組會議,並邀請相關業者召開3次產業座談會,研擬「非金融機構電子商務支付服務管理條例」(草案),共5章及45條條文,規範重點包括支付服務之定義、經營資格、資本額門檻及兼業限制、儲值上限、支付款項之保障及運用、身分認證與資料保存義務等。

專法草案所規範的支付服務範圍,是以網路平台為中介,提供網路交易當事人價金移轉或公用事業利用人費用支付需求之支付服務。其中業者所關切的公用事業費用代收轉付服務部分已納入草案條文內容,而將線下交易納入支付服務定義部分,由於目前儲值作為實體通路多用途支付使用(線下交易),係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作為法源依據,如將線下交易納入第三方支付專法定義,將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規範範圍重疊,有兩法競合之問題。此外,線下交易亦需考量實質交易基礎是否存在及洗錢防制等問題,並涉及業者提供支付服務之安全控管作業,宜審慎考量,本部刻蒐集相關資訊進一步瞭解中,惟原則上草案目前仍以線上交易作為規範範疇。

專法草案針對支付機構中採分級管理,第一類支付服務辦理包括代理收付款項及收受儲值款項事宜;第二類支付服務辦理代理收付款項事宜。第一類支付機構之資本額門檻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且須申請許可;第二類支付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其業務經營不涉及跨境交易者僅需申請登記備查,倘涉及提供跨境交易支付服務亦須申請許可。前述規範資本額門檻是基於支付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涉及大量會員之儲值與代收轉付款項移動,須有完善而健全之服務提供流程、資訊安全管理、風險管控措施等維持支付服務穩健提供。

有關儲值上限3萬元部分,專法並未規範商品或服務之交易上限,即「交易無上限,儲值有限額」,係考量單筆代收轉付並無上限,而儲值部分有金流控管之風險,故有管理之必要,且儲值金額上限得由主管機關洽商金管會依經濟發展情形調整之,爰明定儲值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未來如有需要,再視實際運作情形調整。

為保障儲值款項之安全性,專法草案也規範儲值達一定金額之準備金提存及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履約保證各項事宜,支付機構不得動用支付款項,僅儲值款項於一定比例內,得從事低風險投資運用,支付機構如進入破產程序,支付款項應返還與會員,不屬於破產財團。

另有關洗錢防制部分,專法草案也規範支付機構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支付機構於會員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建立會員身分認證機制,並留存確認客戶程序所得資料,而前述會員身分認證資料及交易紀錄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

商業司新聞發言人:陳副司長秘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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