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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科技業互不挖角訴訟違反反壟斷法暫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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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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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5日美國地方法院法官Lucy Koh裁定,矽谷多家科技公司共謀互不挖角遭到員工的集體訴訟,暫時不成立,不過日後還是有機會再提起集體訴訟。

提出集體訴訟的5名軟體工程師於2010年對蘋果公司、谷歌及其他5家企業提告,涉嫌共謀互不挖角員工,而違背了反壟斷法。但是,根據美國法官判決,認為他們提出的證據的共通點不足夠支持集體訴訟。

被告科技大廠,包括蘋果、Google、Adobe Systems、英特爾、直覺電腦軟體公司Intuit Inc、迪士尼旗下盧卡斯影業及皮克斯(Pixar)都是被告。

美國司法部曾於2010年9月宣佈,已與被告6家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彼此之間將不再限制聘請對方員工。

矽谷密切關注發展,這個案件很大部分是根據高層主管的電子郵件,包括已故蘋果執行長賈伯斯及谷歌前執行長施密特的信件。如果法官批准原告進行集體訴訟,原告將比孤軍奮戰握有更多籌碼,可能取得更大筆和解金。(350字)

訴訟大事紀

2013

10-24蘋果谷歌因互不挖角協議集體訴訟成立

原告:

2013年10月24日美國北加州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Koh)作出裁決,允許64,626名員工對蘋果、谷歌、英特爾和Adobe公司的互不挖角協議展開集團訴訟(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也就是這些科技大廠違反 anti-poaching lawsuit,使得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不公平行為而壓低薪資。

據法庭文件顯示,該互不挖角協議證據之一就是,蘋果創始人Steve Jobs在2007年發出電子郵件要求谷歌CEO施密特停止挖腳蘋果員工。

2013年4月高蘭惠法官曾經拒絕原告的集團訴訟請求,因缺乏充分證據顯示這些員工受到互不挖角協議而遭受損失。

目前,集體訴訟的原告人數達到了64626人,包括軟硬體工程師、動畫設計師及數位化設計師。

最初的被告企業有6家,其中有三家已經達成和解。若法院批準該和解協議,則Intuit將賠償1100萬美元,皮克斯和盧卡斯電影公司將共計賠償900萬美元。


2014

08-12科技大廠互不挖角案因和解金3.25億美元太低遭駁回

原告: 科技大廠互不挖角案

2014年8月8日美國聖荷西聯邦法院法官高蘭惠(Lucy Koh)拒絕批准矽谷四大科技企業簽署3.25億美元的和解協議,作為該四家公司互不挖角、串謀壓低員工薪酬的指控。

被控四間科技大公司,包括:蘋果(Apple)、谷歌(Google)、英特爾(Intel)及Adobe Systems,由其員工6.4萬名於2011年發起集體訴訟,指控他們公司互相協議不挖角以避免出現薪酬競爭。

因為,扣除律師費用等支出後,受害的6萬4000名員工每人平均只能拿3750美元。

因和解金3.25億美元過低,8月8日法官駁回該和解案的初步核准。這件2011年提出的集體訴訟,揭露企業高階主管背後談判算計,在2005年到2009年期間協議互不挖角,損及員工跳槽尋求更高薪水的權益。


2015

09-02密謀互不挖角被告 矽谷科技業4.15億美金和解

原告: 集體訴訟

蘋果公司和谷歌公司等矽谷科技業巨擘密謀互不挖角的祕密協議,引發矽谷科技業員工集體訴訟案件,官司纏訟多年,2015年9月2日美國聯邦法官最終批准此案以4.15億美元達成和解。相較去年曾以3.245億美元和解,但遭高蘭惠法官以不當為由駁回。

這案官司聚焦在蘋果、谷歌、微軟等多家科技大廠密謀互不挖角彼此的員工。員工的律師代表主張,這起祕密協議不合法的壓低受影響員工薪資,避免員工獲得更好的薪資條件。

此起官司涵蓋從2005年到2009年期間。超過6萬4000名科技員工,每人可以拿到約5800美元(約新台幣約19萬)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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