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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科技研發與工業標準專利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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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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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來,台灣高科技產品製造產業的輝煌成績是全球有目共睹;成功但是帶來的不只是全球消費者的外匯,亦是競爭對手的專利侵害指控。臺灣科技產業面臨外國廠商的跨國性專利攻勢,如今已算是常態,2011年所支付的國外權利金已高達58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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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國內廠商的智慧財產品質不佳,多數大廠的受權合約,雖然表面上為交互授權的性質,實際上幾乎全都仍然需要支付權利金。國內高科技廠商的專利申請件數即使年年有增無減,但是品質上仍然無法與外國大廠媲美,而授權談判還是難以平起平坐。

解決方案應該很清楚,即提升國內廠商的專利品質。先參看國外大廠,而很快就發現他們的研究發展預算所佔的營收比率遠超過國內廠商的比率,且也設立聘用諾貝爾獎得主的名科學家的專門研發部門。而國內廠商即使宣稱5%至15%的研發支出比率,在行人士皆知,該數值並不正確,因為以提升形象並取得國家研發補貼為由,許多所謂的“研發人員”其實是生產線的工程師;甚至可以說,國內一家大科技公司,即該產業全球市占率第一名,年報上的研發支出表明為10%,其實由研發主管無奈承認實際上只是0.7%。而且,公司生產線或產品一旦發生技術上的問題,研發工程師必須暫停研發工作,配合去救火,一直到生產上的問題解決為止。如此狀況,難怪乎研究人員的研發成品不多,專利品質差。

問題是不是在不願意投資做真正研發的大老闆呢?他們是不是就缺乏遠見,或許認為國內的研究人員素質不如外國的研發人員或創新力不能跟外國人比呢?先查看後者的看法,幾萬在國外研究大學、研究機關,及大科技公司的台灣博士們的研發成果就足以證明台灣的科技人才品質絕對可與外國媲美。故,問題應該是在老闆沒有遠見,不知研究新產品技術的重要性。其實,此論決不公平,國內確實很多具有遠見的企業家,要不然,台灣怎會有今天如此規模的高科技產業呢?。

問題其實在妳我的投資大眾,即我們要的是下一季的高EPS公司所導致的股價飆漲;老闆若在股東大會提出一個長達十年的百億台幣大研究計畫,而成效要等五年才實現,投資人可不認同。快速、短視近利是台灣的賺錢經營理念。

工業標準專利

所以,國家基本上的意識形態就會導致研發的短缺,以致智慧財產的疲弱;如此看來是一個無法解決的根本問題。但是,就這樣就逼著我們要另想辦法,則有機會成功的辦法必定要基於台灣產業的基本力量。該力量就是台灣的高科技電子產品的量產和市占率。台灣的公司擁有近80%的筆記型電腦,周邊配備(如鍵盤,滑鼠,掃描器)和近40%的液晶監視器和液晶電視機市占率,而Acer和Giant品牌都具有一定的全球知名度,且宏達電的HTC品牌已經升為全球知名品牌的前一百名。如此的市占率和品牌知名度應該足以讓台灣廠商擬訂該些產品相關的工業標準,或是至少參與若干標準的規格設計。

其實,國內大廠曾參與過類似JEDEC (原名為Joint Electronic D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現在名字是JEDEC Solid State Technology Association,“固態技術協會”) 相關無線通訊的規格擬定,但是由於並沒有相關的專利,就無法加入標準技術專利擁有者的行列。因此,第一步是先研究相關工業標準的技術專利。

舉例來說,奇美電在22”寬螢幕的液晶監視器,基於先進量產所能訂定該產品的標準規格,就逼使落後廠商,基於品牌客戶的要求,只好跟隨奇美電所定訂的標準。這個事實,以及若干類似的產品標準訂立,應該可證明台灣廠商的新產品快速量產經營模式是一個推出成果專利的基礎。當時,奇美電若能及時申請到相關規格的專利,則就會有機會參與工業標準專利的授權行列。

代工廠商若持有相關代工產品的專利,一般品牌客戶公司會擔心一旦轉單到“第二供應廠商”(即“second source”),將受到原代工廠商控告專利侵害,因而會要求代工廠商的“禁止主張約定” (即“covenant not to assert”)。如此,這些專利沒多大用。但是,若能將專利列入工業標準的專利名單上,因為專利是經過類似JE DEC的選定,而且必定是以“公平,合理,且非歧視”的條件來授權,這樣品牌客戶廠商就不能要求禁止主張條款,因此該些專利就更有價值。

“公平、合理且非歧視”的授權條件是工業標準協會所定的必要條件(即“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FRAND”)。廠商若提倡其專利為工業標準專利,也必須在主張相關技術為標準前,告知所有參與者他擁有該技術的專利權。這當然是為避免技術被採納後,專利權人突然向採納該技術的廠商控告專利侵害。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DRAM)大廠Rambus曾如此做,即引起了FRAND條件的設立。

當專利技術列入標準後,專利權人可以享有所有權利金收入的比率分發,也可獨自向使用該技術的廠商索取權利金(卻在FRAND條件之下)。因為權利金必須”合理",最好是採取薄利多銷的權利金原則,且由於為公格標準,“多銷”是必然的,任何進入市場的廠商必須支付該權利金。

另外一個參與工業標準的好處是在獨自伸張權利時,目標廠商難逃侵權的指控,因為適用該標準是必然使用該專利。即權利人毋須耗時費事地證明侵權,只要說:“被告在生產/及/或銷售此產品而它的標準運作就證明了使用我專利的事實”。的確,許多國內廠商曾經聽過如此的威脅性或授權談判用詞。

由於參與工業標準的廠商一般為產業的領導廠商及進行高層研究的研究機構和大學,參與工業標準的另外一個收穫是沾光所能促使的形象提升。即工業標準的專利權人名單上若可看到IBM、英特爾、西門子…,則聯想的效應就會自然而然地提升公司的技術名望。

如何產出工業標準的專利

很多好處是必然的,現在的問題是如何產生可以列為工業標準的專利?第一步是發動所謂的目標性研發,而目標應該是相關新工業標準的技術專利。如此的directed research 起碼有兩個優點:其一,因為是標準規格有關,技術層次不高,比較容易研發成功;及其二,研發經費亦不高,因為如此的工業標準技術並非突破性的大發明,而多半為愈簡單愈好的實用性質技術;這種技術應是跟生產技術息息相關,而這正是台灣的腳踏實地工程師所擅長。

第二步是擬定一個有系統且有效率的工業標準專利生產線。即開始就要選對目標,並瞭解地形;如此就要一張地圖。專利而言,地圖當然就是智權行家所熟悉的專利地圖。此Patent Map上就是在所選的技術領域上擺佈所有已經頒證的專利。經由專利律師的專業分析,即專家才能忽視一般專利說明書的誇獎性字眼(專利畢竟是一種推銷技術的廣告),而專利的請求項要讀得準,如此才能界定專利的真正權利範圍。當然,請求項的準確權利範圍界定其實只有侵權判決或無效判定才能斷定(且也有上訴的可能,整個過程恐怕就是幾年的功夫),但是,具有足夠經驗的專利律師應該可以做出較為正確的權利範圍判斷。

請求項的權利範圍斷定之後,就要開始畫范氏圖(Venn diagram),即權利範圍的重疊和權利界限之間的間隙;而就是在該間隙領域中設定目標研發的目標。

舉例,第四代無線通訊技術的長期演進(Long Term Evolution,簡稱 LTE)的標準格式,是以不同的無限界面和改進的核心網絡系統,正在擬定更大容量和更快速度的新通訊標準。由於是長期全球的標準格式(便於國際手機和資料中心適用),又在擬定一個新標準,台灣通訊產業的各個公司應該有機會參與並研發出相關的專利技術。尤其有關中文、東亞文化、中國大陸和台灣所使用的系統的相關問題,即極簡單的專利有機會入圍。

擬定專利地圖卻要注意的事項有二:第一,因為被指控專利侵權的公司,若敗訴,且判決要賠償過往的侵權,權金是在得知相關專利的存在而起算,在設計專利地圖而閱讀專利時,就會被法庭視為被noticed,而賠償計算很早就開始了。因而,最好是聘請專業的專利律師事務所來做專利地圖。當然如此做的花費不容小覷,所以國內一些專門機關,如國家實驗研究院、工研院或資策會應該可以協助專利地圖的建設,經費應該比律師事務所便宜多了。外包的專利地圖報告應該僅提出工業標準專利的研發領域,毋須指出任何專利。

第二要注意的事項是潛水艇專利,即正在審查中但仍未頒發的專利申請案。很不幸,很多即時重要的專利,因為牽涉最新產品的新技術,自然而然會是最近才申請,仍在審查中。因為審查檔案為機密性,專利地圖就無法搜尋到這些潛水艇專利。

結語

但願擁有全球工業標準專利的台灣廠商,因為南韓三大集團必須支付台灣權利金,並要符合台灣電子廠商所定的工業標準,台灣可以扳回一城,阻擾南韓的”滅台”政策。(3200字;圖1)

 

撰稿者:陳歆博士
(2013/04/08)

現職
臺灣日月光集團研發中心高級顧問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美國加州執行律師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專利律師

經歷
奇美電子資深副總經理
國際律師事務所Baker & McKenzie資深顧問
台積電處長
宏碁電腦副總經理
美國舊金山灣區數家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
史丹佛大學電機係講師
史丹佛大學雷達天文學中心研究員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研究室研究員

學歷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學博士
史丹佛大學電機學後博士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法學博士

著作
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1997)
《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
《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其本專利法和訴訟程序介紹, 臺灣高科技廠商要如何應對現今的專利攻勢》(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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