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係由審定會審定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每年檢討或修
正。再生能源電能收購之訂價原則,係考量設置成本、運轉年限、運轉維護費用及年發電量等因素訂定收購價格。依上開條例規定,經濟部組成「再生能源電能躉購
費率審定會」,每年召開會議修訂或檢討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以達條例所明訂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650萬瓩至1,000萬瓩之推廣目
標。
二、經濟部依法啟動明(100)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作業
經濟部於
99年9月24日召開第1次審定會,其中決議為使會議能深入充分討論,爰分成「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生質能及其他再生能源」等3個分組討論,分組
會議則邀請各相關公、協會、廠商代表及學者專家交換意見,分組會議之共同意見提報審定會討論,作為檢討或修正「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重要
參考。
針對上述決議,經濟部能源局已分別於99年10月14-15日兩天召開3場次分組第1次會議,廣蒐業界意見並充分與審定會委員進行充分討論;另於99年
11月4日、5及8日等3天就業界所提意見及參數召開3場次分組第2次會議進行討論。藉由上述各分組會議,廣泛蒐集業界意見並充分與審定會委員討論,以利
於審定會充分做到蒐集資訊、溝通、分析與討論,訂出最適切、合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精神之費率。經濟部能源局預估,經多次會議討論審定後,可望於本
(99)年12月底完成100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公告作業。
三、經濟部持續推動太陽光電設置,並獎勵1 瓩以上至 10 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
定之影響,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20年內,每2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有關太陽光電推廣目標,經濟部經於99年8月16日「行政院新能源
發展推動會」第2次會議報告討論,將99年太陽光電推廣目標提高至64MW、100年太陽光電推廣目標為70MW,114年設置累積目標為
2,000MW。政府仍秉持正面積極態度推動太陽光電設置,達成我國節能減碳目標。 經濟部能源局進一步說明,基於1 瓩以上至 10
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具有普及性以及全民參與等特性,為獎勵一般大眾主動參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據99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公告規定,就 1
瓩以上至 10 瓩太陽光電設置案另提供 5萬元/瓩,讓民眾直接感受太陽光電對於生活的便利,達到鼓勵大眾申設太陽光電設備之目的。
四、100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原則及公開化
100
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原則主要係考量再生能源業者應有正當經營之合理利潤、顧及社會公平性,以降低電費上漲衍生之衝擊等。經濟部強調,再生能源電能
躉購費率的訂定過程皆以公開坦誠的方式與社會各界溝通,希望收購電價審定結果可以更廣為各界接受。同時,經濟部能源局網站亦已開闢專區,本次會議及未來會
議相關資料,亦會上網公開供各界瀏覽查閱,並以最審慎的態度處理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相關問題。如果各界有任何指教,十分歡迎提供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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