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美國俄亥俄州的Motiva公司於2010年10月1號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日本的遊戲大廠任天堂(Nintendo)公司提出侵權告訴,指出任天堂公司在移動測量技術(Movement Measure System)上面涉嫌侵犯其專利技術,故向任天堂公司提出337申訴,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禁止其侵權產品進入美國。
根據Motiva提出的訴狀指出,此項專利技術係描述於一套系統可偵測人體的移動,有可能是簡單的手持裝置移動向量偵測,或是人體位於某裝置上,而由裝置偵測人體移動訊號來傳送給電腦做處理。其接受的訊號可讓電腦分析做三度空間(Three Dimensions)的處理與判斷,而電腦在將這些訊號轉換為遊戲裡面的操作,讓使用者可以輕易的操作遊戲裡面的人物或是裝置。
Motiva雖然未指名說出是任何一項控制器侵犯了其專利技術,只點名任天堂公司的Wii遊樂器以及其控制器涉嫌侵犯了其專利技術,但可以確認的是,Motiva指的是Wii中最核心的零件,其手把(Wii Remote)、Wii Fit以及加強功能的手把(Wii MotionPlus)。
任天堂的Wii當初推出時轟動全球,靠的就是其特殊的操作方式,跳脫了以往只能以按鍵控制遊戲的方框,進而利用手臂或是身體的擺動,配合了按鍵以及體重的偵測來操作遊戲,而這其中最重要的核心即為此手把。Wii的手把包含了一個移動向量偵測(Movement Vector Detection)裝置以偵測加速度,以及遠端的紅外線掃描裝置來判斷手把的位置以及移動狀態,進而達到判斷的目的;而Wii Fit則是利用使用者壓在其裝置上的重量,來判斷使用者的移動狀況,此些種種都係藉由使用者的移動狀況來達到操作目的,故本案Motiva所提告的技術直接切入Wii的核心,對任天堂的威脅不小。
這項專利係由Kevin Ferguson以及Donald Gronachan所共同研發,專利權人為Motiva公司,這項專利在2004年申請並於2005年7月22日生效,而任天堂Wii上市的時間則為2006年11月9號,但任天堂矢口否認侵權,並堅持所有的研發係其公司獨立完成。
其實早在2008年11月10日,Motiva早已向東德州地方法院對任天堂公司提出侵權告訴,指出任天堂公司侵犯了其US7,292,151專利(同本案專利),而在2009年12月17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將此案轉至西華盛頓地方法院,而西華盛頓地方法院在2010年3月3日列出了一些案件相關的資訊。任天堂公司隨即在2010年6月4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重新審查’151專利,而華盛頓地方法院也在6月11號宣布停止一切調查,等待USPTO公佈151專利的重新審查結果,再將其結果納入其調查的參考資料。
Motiva, Inc. (前稱:Motiva Health and Fitness)是軟體開發商,成立於2003年由本專利發明人由Kevin Ferguson以及Donald Gronachan所共同設立,專注在運動健身遊戲開發。(933字;表2)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Motiva控告任天堂
訴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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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iva Inc. v. Nintendo Co. et al |
Motiva Inc. v. Nintendo Co. et al |
提告日期 |
2008年11月10日 |
2010年10月1日 |
原告 |
Motiva Inc. |
Motiva Inc. |
被告 |
Nintendo Co. Nintendo America Inc. |
Nintendo Co. Nintendo America Inc. |
案號 |
6:2008cv00429 |
337-TA-743 |
訴訟法院 |
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 |
US ITC |
系爭專利 |
US7,292,151:Human movement measurement system |
US7,292,151:Human movement measurement system US7,492,268:Human movement measurement system |
訴狀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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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 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0/10
表二、Motiva控告任天堂公司侵權事件表
2008年11月10日 |
Motiva於東德州地方法院控告任天堂侵權 |
2009年12月17日 |
CAFC將案件轉至西華盛頓地方法院辦理 |
2010年3月3日 |
西華盛頓地方法院公佈其初步調查相關資訊 |
2010年6月4日 |
任天堂公司向USPTO提出重新審查’151專利 |
2010年6月11日 |
西華盛頓地方法院宣布暫停相關調查,等待USPTO調查結果 |
2010年10月1日 |
Motiva向ITC對任天堂公司提出337申訴 |
Source: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 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0/10
後續追蹤報導:
美國ITC委員會發出終判 任天堂未侵權
2012年1月5日美國ITC委員會複審後,同意行政法官初判決定而發出終判(Final ID):被告任天堂未侵犯US7,292,151及US7,492,268。
系爭專利 |
爭議權利項(Claim) |
有效 |
侵權 |
美國市場 |
151 |
16, 27-32, 44, 57, 68, and 84 |
V |
X |
X |
268 |
2, 4, 11, and 14 |
V |
X |
X |
針對[337-TA-743]案,2011年11月2日ITC行政法官Rogers發出初步決定(ID):
一、被告任天堂未侵犯US7,292,151及US7,492,268。
二、對於151及268專利,不具產業市場存在。
三、對於151及268專利,具有效性與可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