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美國ITC委員會進行初步裁定檢視(Review Initial Determination),針對今年2010年2月17日,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Eastman Kodak Company)向蘋果及RIM提出的侵權告訴[337-TA-703],控告其內建數位相機的技術已經侵犯到柯達專利一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Paul J. Lucken已經於6月22日做出初步裁定(Initial Determination),其中主要探討的地方在於技術上的爭議,尤其以此項技術是否需要另外的電路或是外部的處理器來控制,作為是否侵權的主要依據,做出以下初步裁定。
此項爭議專利為US6,292,218 “Electronic camera for initiating capture of still images while previewing motion images”(電子式照相機在預覽動態影像時捕捉畫面)。技術焦點為使用電子式數位相機時,在動態畫面播放過程進行中要捕捉一個高畫質的畫面。此技術目前使用於許多設備上,但多以軟體技術來達成,而蘋果與RIM有以下三點爭議:
1. 關於靜態畫面處理以及動態畫面的播放中,是否需要額外的線路來協助達成?
2. 此項技術是否需要動態處理器或是更複雜的靜態畫面處理器來達成?
3. 此項技術是否採用數位訊號處理器?
對於這些爭議,行政法官Lucken重新審慎檢視了218號專利,並舉辦了Markman聽證會,與專家共同檢視了此專利的詳細內容,並檢視其內部、外的證據,得到了初步的結論。
首先在第一點上是不成立的,Lucken表示在蘋果以及RIM公司所採用的技術為偏向軟體的技術,故不需要額外的電路來達成其目的。
而在第二點的爭議,由於原本在手機上已經有專門處理動態以及靜態的處理器了,所以最大的爭議點在於較複雜的處理器,是否是包含額外的處理器來處理動態畫面,進而擷取靜態的影像。
行政法官Lucken認為對於”較複雜”的處理器,其界線很難去評斷,由於本身的處理器功能已經可以支援所有基本運作,若要再去分析原有處理器是否可支援到擷取畫面的技術,這部分是模糊的,故這一點Lucken認為也沒有足夠的緣由成立。
第三點,行政法官認為蘋果以及RIM是採用數位的訊號處理器。如第二點所述,原有的動態或靜態處理器能做的工作與柯達所述之額外處理器並不衝突,所以要明辨兩者的不同是很困難的。但就電路的角度來看,蘋果或是RIM的設計之中並沒有一個額外的電路來負責處理動態圖片捕捉的工作,所以,柯達在這一點所述之侵權行為,法官並沒有明確作出”不侵害” 的結論,但本報導作者預期也是不成立的。
至於另一點重要的依據在於捕捉畫面的按鈕設計,控方提出蘋果和RIM所採用的捕捉驅動按鈕,不管是機械或是軟體介面式,其原理與柯達公司所研發的專利運作方式是一樣的。使用者可藉由捕捉按鈕送出一組訊號,以通知電腦捕捉畫面,但行政法官則認為,這種方式目前已廣泛被使用於類似或是相同的介面上,已經不具有獨特性質,故在這點上是無法成立的。
國際貿易委員會即將在2010年9月1日舉辦侵權的聽證會,屆時任何一項事證都會影響到日後的判決。委員會已要求不管是控方以及被控方,對於本次的初步判決(ID)有任何意義都要盡快提出,否則到了9月1日的聽證會本次初步判決將會有舉足輕重的影像力。(1206字)
圖一、柯達所提出補捉動態畫面之技術圖解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0/07

後續追蹤報導:
2011年6月30日美國ITC委員會發出初步判決(ID)通知書(Notice),針對柯達告Apple及RIM案[337-TA-703],做出"部分駁回,部分贊同 (reverse-in-part, affirm-in-part)"決定,並發回法官更審有關於某些專利權利項的名詞解釋,以及侵權、專利無效等爭議議題。
原法官Luckern做出ID建議:(1)被告未侵犯 218專利之權利項15;(2) 218專利之權利項15是無效;(3)218專利是具有產業市場。
同時,ITC委員會設定2個月後2011年8月30日為案件目標日。(ps. 後因法官Luckern退休,因而再延期至2011年10月30日,以便接手法官有足夠時間處理)。
在此之前,柯達已與三星及LG均取得專利授權金達成和解,三星付出5.5億美金,LG付出4億美金 的使用專利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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