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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的新視界著作權 第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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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 發表於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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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衆人物的名義權
 
從原版小説或遊戲,拍成電影或電玩,加上電腦模擬和特殊效應,虛擬和擴增實境,以及雷射光全像術,只要不是抄襲他人的作品,都是原創或者衍生的著作,則應該是受著作權的保護。然而其中影像若有真實人物的模擬,未經他同意的模擬彷彿應該也有類似侵犯著作權的懲罰,但是因爲人並沒有保護自身的著作權,法律好像有必要擬定一個新權利。[註1]

著作權侵害雖然有刑事責任,一般是以賠償商業損失而懲罰,然而一般人的名義並無商業價值,即只有公衆人物,如影星、歌星、運動員、名商人、政治人物等有名氣的人之名義是具有經濟價值,而其未經同意的名義或相像挪用就是侵犯「公衆人物的名義權」(亦稱「人物的個性權」)。[註2]

最早的公衆人物名義權案例應該是於1953年,一家泡沫口香糖公司簽約的著名職業棒球選手的肖像被另一家口香糖公司用來做廣告。地區法庭在判決書指出,「一個公衆人物的名義是具有經濟價值,即其人名或肖像,亦即「任何會引起他身分的聯想」之商業性利用,若未經他的允許,則是侵犯他的公衆人名義權」。[註3]

最有名的案例是有關全美暢銷的《運動畫刊》雜誌,即芝加哥公牛隊的籃球天王麥克喬丹晉升NBA名人堂之紀念特刊中有兩家芝加哥區連鎖超市商的慶祝廣告,而因爲沒有事先取得喬丹的同意,兩家超市商被麥克控告侵犯他的公衆人物名義權。芝加哥地區法庭於2015年則判決,其中一家被告,依據商標搭便車侵權之比喻,必須賠償八百九十萬美元;另一家被告則是因爲其廣告中並沒有明顯的商業用語,成功的上訴至聯邦北伊利諾第七區巡迴上訴法院而被判無罪責。[註4]

從喬丹的案例可見,公衆人物的名義權侵襲無需實質的名譽上傷害或名義損失,即連奉承的慶祝都被視爲侵襲名義權,判決則是注重侵犯人所能取得的不當經濟利益。

鄧麗君的雷射全像術演唱會則沒有經過她本人的允許,她的家人或遺產代理人是否有權繼承她的公衆人名義權而答應她的全像術表演呢? 美國喬治亞州最高法院曾判決著名黑人人權運動領導者馬丁路德金的繼承公司是有權繼承他個人的公衆人名義權,但目前爲止,仍沒有案例是判定該繼承權的有效期限,難道是一個永久的權利呢?[註5]

至於一般沒有名氣的人,難道我們都沒有權利控制自己的長相、名譽、和言論等的使用和散佈呢?則未經我們同意的個人資料擷取和公佈難道不是一種權利的侵犯呢?由於我們沒有「公衆」所認定的「個性」,我們只能依靠隱私權的私犯罪責(privacy tort)來保護,其定義之一是「任何入侵、名義或相像之剽竊、不良宣傳、或失實的表露所能構成之私犯罪責則是隱私權的侵襲」。

隱私權法所謂的「失實的表露」則是基於極惡劣或窘迫的無關其對個人感受之表露。譬如,一位多年經營報攤的九十六嵗婦女之新聞所附帶的照片是刊登在另一人的新聞標題旁邊,即「全球最老郵差因爲懷孕即將離職!」。經營報攤的婦女並沒有懷孕,則申訴「失實的表露」隱私權,而儘管被告報社抗辯稱,如此刊登照片既無惡意而由於原告沒有公衆人的名義,她並沒有什麽名義上的損失,年邁的報攤婦女則成功地獲得一百五十萬美元的賠償,主要是因爲報社玩忽地傷害了老婦女的名譽。[註6]

我們一般人的隱私權好像不如公衆人物的名義權,即法庭會查檢,自願爭求社會的關注而有意因而爭取所引來的利益者,應該接受人民的審查,故而其隱私權會有限,大概是其刻意爭取的關注有關的資訊是除外。非自願而成爲公共人物者的隱私權問題較爲複雜;即「公共興趣」所引起之關注資訊,依據公共政策,可公佈(即沒有隱私權),但無關此興趣的訊息應可受隱私權的保護。[註7]

依照此邏輯,譬如電影明星應該都是「自願爭求社會的關注而有意因而爭取所引來的利益者」,所以他們極力譴責夠仔隊(paparazzi)的跟蹤其實是無法律根據,但是如英國戴安娜王妃或任何平民王妃是否「自願爭求社會的關注」或者由真正的愛情而堂皇入皇家,就不得而知!

公衆人物的名義權侵犯是毋須名譽上的損害,但一般人的隱私權侵犯是需要名譽上的損害,所以名人的公衆人物名義權比較容易成立,而一般人民的隱私權侵犯要證明名譽的損失,遑論公衆人物也可伸張其隱私權,即又是一番亨子愈亨的範例。

年輕影星琳賽蘿涵,因認爲熱門的電玩遊戲《俠盜獵車手五集》中的女主角酷似她本人,她就控告動畫公司「搖滾星遊戲」侵襲她的隱私權和公衆人物名義權。琳賽一向積極地追求知名度的隱私權賠償訴求原本就無望,則經紐約市區法庭的駁回之後,上訴法院於2016年,在確認地區法庭的判決則譴責琳賽說,「遊戲中的女主角即使可與原告蘿涵小姐聯想,被告並沒有用她的名字或照片,何況電玩中的主角是模擬一位代表性的模特兒,則並非琳賽本人 。而目前雖然還沒有相關被模擬人之著作權侵害案例,電腦遊戲其實比較像小説,而「虛構的諷刺楷模」,依良好的公共政策起見,應該是盡所能被保護的文學創作表達,而避免包括有意及無意的表達限制」。[註8]

 

 
至於公衆人物的名義權,被告所辯稱她的長相是被利用來促銷《俠盜獵車手五集》,恐怕最令琳賽懊喪的是法官竟會說,「相似妳的電玩卡通人物並無商業性的效應」,即她的名義和個性之顯著性是不足以造成被告的商業利益。

本案也會牽涉模仿對當事人的正/負面影響,即未經同意的模仿雖然可引起被侵襲之感觸,「模仿也是最崇高的奉承」,有助於增加知名度,但是《俠盜獵車手五集》中的主角是令人討厭的卑劣女子,即能造成不良的聯想或失實的表露,而琳賽似乎不在乎此負面的聯想,故上訴法官會認爲,與繁多名人的刻意爭取關注舉動一般,琳賽的提告恐怕只是增強知名度之舉。(2300字;圖2)
 
 
[註1]  「人物名義權」right of publicity、「隱私權侵襲之私犯罪」right to privacy tort。
[註2]  「公衆人物的名義權」public figure right of publicity)、人物的個性權」personality rights。
[註3]  「任何會引起他身分的聯想」anything that evokes identity,Haelan Laboratories vs. Topps Chewing Gum
[註4]  The right of an individual to control the commercial use of his or her name, image, likeness, or other unequivocal aspects of one's identity. Michael Jordan and Jump 23 vs. Dominick’s Finer Food and Safeway, N.D. Ill (2015).
[註5]  Martin Luther King, Jr. Center for Social Change Inc. vs. American Heritage Products, Inc.
[註6]  「失實的表露」portray in a false light,Peoples Bank & Trust Co. vs. Globe Int’l, Inc.
[註7]  有四種隱私權之侵犯:intrusion, appropriation of name or likeness, unreasonable publicity, and false light. 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652A - 652I。參考 “Torts, Right of Privacy …”,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chicagounbound.uchicago,edu.。
[註8]  琳賽蘿涵Lindsay Lohan、「俠盜獵車手五集」Grand Theft Auto V、「搖滾星遊戲」Rockstar Games。「諷刺楷模」satirical model。
 
本文作者:
陳歆 (Robert H. Chen)(robgaoxiong@gmail.com)曾在美國史丹佛大學和矽谷做科學研究也任職舊金山律師事務所,在台灣曾在宏碁電腦、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台積電、奇美電子、日月光,財團法人資策會和工業技術研究院的專案顧問、以及國立台灣、清華、和交通大學兼任教授。學歷是密歇根大學空間物理學博士、史丹佛大學電機系後博士、加州大學柏克萊法學院法學博士,美國加州執業律師、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律師。著作包括Einstein’s Relativity, the Special and General Theories, McGraw-Hill (2016)、Liquid Crystal Displays, Fundamental Physics & Technology, Wiley (2011)、Made in Taiwan, the Story of Acer Computers, McGraw-Hill (1997)、《英美契約法》元照出版公司2015年、《美國專利訴訟關鍵案例解讀》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晶理法,液晶、理工、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以及數件相關物理的學術文獻和智慧財產權法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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