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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標準必要技術掐產業咽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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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林彥廷 發表於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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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是企業保護研發成果與智慧財產的重要利器,也是企業在技術上取得領先地位或建立進入障礙的重要武器。企業亦致力於將自家技術納入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SO)的規範中,以求開發的產品或技術能被廣泛採納,這樣符合標準組織的技術規範,實施時又是必要的專利即稱之為「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簡而言之,就是指依循此標準製造產品或零件時必須使用到且無法迴避的專利技術。而其他想要進到市場的競爭者,必須使用到這些標準必要專利技術就得乖乖向專利權人繳納權利金。

因此,容易發生「專利箝制(patent hold up)」行為,讓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易濫用市場力量來豎立競爭障礙。還好,一般而言,標準組織會要求成員依「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原則進行專利授權,好讓後進者在公平合理的授權金原則下,不致因過高權利金而造成市場進入障礙。

圖一、申請專利的必要性?

話雖如此,從近年的專利訴訟觀察,興訟一方所要求的權利金之高,令人咋舌,我們不禁要問,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理權利金應該是多少呢?以下我們以WiFi 802.11標準為例,簡單整理相關標準必要專利訴訟案的判決結果,或可由此了解合理權利金的範圍,並省思台灣廠商在此現況下應如何因應。

美國法官James Robart在摩托羅拉與微軟的訴訟案針對標準必要專利作出具體的權利金計算標準,之後的幾個案件的判決也幾乎以專利實質發生範圍(如:晶片)為基礎,而非以整台裝置作為侵權考量,且依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承諾來減緩「權利金堆疊(royalty stacking)」的現象;在 In re Innovatio IP Ventures案件,法官更進一步計算出權利金的實際數字及實際比率。而LSI v.s 瑞昱半導體一案中,瑞昱面對LSI控訴專利侵權時,反倒以「LSI提起侵權訴訟前未先進行 “合理且無歧視” 的協商」為由,向法院表明LSI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之精神,法院因此將原先LSI要求的權利金比率由5%調降至0.19%,此案也成為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經典戰役。由此看來,權利金計算已明顯聚焦在專利對產品的技術特徵貢獻度!
 
在國際大廠主導的標準活動下,台灣廠商切入不易,往往也因為專利情報不足而被視為支付授權金的提款機。但自2013年之後,歷經數個具代表性的專利訴訟判決後,如何計算標準必要專利的真正貢獻及合理權利金已有具體架構,雖然由法院判決未必能真實反應市場價格,但至少不再由專利權人漫天喊價,而過往標準必要專利易發生的專利箝制、不當權利金堆疊的現象都可望減緩,避免標準專利變相成為合法化的搶劫行為。

還有真正令人頭疼的議題,就是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的持有人採取整批綑綁方式,將標準必要專利連同非標準必要專利進行一併授權,就像100件裡面可能僅10件是標準必要專利,而其餘90件非標準必要專利強迫中獎。這種綑綁的方式,就可能收取不公平過高的專利授權費,也產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

對於台灣廠商的因應對策,應積極參與標準組織活動,掌握技術發展的趨勢,並搭配專利佈局分析以打帶跑方式,以專利申請進行技術圈地;另一方面也應有效降低權利金支出,當面臨專利侵權訴訟時,善用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授權程序與專利持有人進行授權金談判,平時多方蒐集類似專利訴訟判決資訊,以便於後續的授權金議價之參考。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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