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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的有效撰寫程序 案例一:留置權

關鍵字:合約撰寫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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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陳歆博士 Dr. Robert H. Chen 發表於 201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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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英美契約法的教學方法

英美體系法律的教學方法是先以上訴法院的案例描述狀況,則由學生從狀況提出主要法律議題,即認清而相關法律之後,就在案況的事實上引用相關的法律進行分析,最後就依據分析的導引作結論。此乃為法學院學生皆知的「議題、法律、分析、結論」,即可由「議法分結」或「依法分解」記住;亦即,「Issue, Rule, Analysis, Conclusion」,簡稱「IRAC」的標準案例分析模式。

以下的兩件案例純屬虛構,其中所設計的狀況事實是以反映筆者的實際經驗,以便提供並形容若干法律的處理方法。本文章是取材於即將出版的《應用英美契約法》,陳歆著,元照出版公司發行

留置權

★★★

小陳找到工作

小陳南科的面試通過,現在是平電電瓶公司的業務專員。平電的主要客戶是專門製造電動引擎的群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群技的主要客戶則是美國著名品牌德斯拉電動車公司。由於民眾對飆漲的油價、空氣污染、以及全球暖化的關心啟示,德斯拉的生意從谷底開始回升,則向群技下了一個相當大的訂單。群技轉而向平電簽約外包電動引擎的電池模組。如此的安排,德斯拉是外包客戶(customer)、群技則是承包商(contractor)、而平電就是轉包商(sub-contractor)。

過了一個月,平電已經組裝好兩千條特製的電池模組,則依照群技的指示,已經直接運送給德斯拉,而德斯拉已經驗收好所訂的電池模組並裝上車架。平電正在準備運送第二批貨給德斯拉時,小陳就接到來自群技採購經理的電話說,「我們公司董事長掏空,跟秘書落跑巴西,公司股票暫停交易,已經停業了,從今天起,不要運輸任何貨給德斯拉,往後的事,請跟我們公司聘請的破產律師聯絡。」小陳急忙報告給業務副總經理,周副總則告訴公司總經理,後者就跳腳叫,「怎麼辦?我們還沒有收到群技訂的第一批貨的錢!」德斯拉購買群技的引擎的錢其實已經給了群技,則得知群技破產的新聞時,就立刻將承包單轉到另一家供應商,樂技電子。

◆◆◆

德斯拉與群技有合約關係,群技與平電有合約關係,但是德斯拉與平電卻沒有合約關係,平電要如何拿到所供應的兩千條電池模組的錢呢?

小陳回台北過年時,就問他妹妹,如此糟糕的狀況,公司應該怎麼辦?小敏告訴她哥哥,你從舅舅和雷德貝兩個事件,應該已經很熟悉法律問題分析的程序,即先查看有沒有合約所需的對價,即承諾者的利益和受承諾者的損失,以及經由議價的交換和雙方的合意。你會一開始就發現,從傳統的對價理念啟示,你公司的問題就大了,德斯拉與平電之間根本沒有交易的來往,所以連承諾者和受承諾者的關係都沒有,更沒有經由議價的交換或雙方的合意可言,故平電與德斯拉之間沒有可伸張權利的合約根據。德斯拉則與群技有合約關係,但德斯拉已經履行對群技的付款承諾。群技與平電也有合約關係,但是群技雖然拿到德斯拉的付款,平電卻沒有收到群技所承諾的電池模組付款。

現在我們就從目前所知道的契約法,逐一應用各個原理,試探是否有解決方案。稍早討論的幾個論點是片務合約(承諾以交換實行)、雙務合約(交換承諾)、具有先決條件的承諾(送達電池模組的條件才履行付款的承諾)、和承諾禁反言。然而,德斯拉未曾向平電承諾過,且平電依賴的是群技的付錢承諾,而非德斯拉對群技的承諾,因而所有相關德斯拉的承諾論點統統無濟於事。

如此令人束手無策的狀況,讓人想起大英國著名法律學者的一句話[註1]:

The forms of action we have long buried, but they still rule us from their graves

已安葬許久的法理形式,卻仍然能從墳墓中伸出手來制裁我們

除此正規的承諾對價分析之外,就平電的損失而言,德斯拉有沒有誠信原則或公平交易上的責任呢?亦即,平電確實受到無謂的傷害,德斯拉難道一點責任都沒有?由於德斯拉已經將外包的電動引擎錢,包括電池模組的款項,給群技,他的行為並未違背誠信或公平交易的專業道德原則,問題的起源點則是在群技和平電的合約。

前案則提到,對於某種特殊狀況,施行普通法若缺乏公道,法官得藉由其酌處權而引用衡平法來建造一個適當的救濟方法。第一個曾經使用的衡平法原則是不當得利;德斯拉若還沒有將電池模組的錢給群技,確實有不當得利之虞。但是德斯拉為取得電池模組已經付給群技其全部的承包費用,故並無不當得利。

第二個曾適用的衡平法原則是藉由默示合約或準決合約而假造一個合約責任,即德斯拉若還沒有付電池模組的錢給群技,所假造的合約責任乃是直接把錢給平電。但是,德斯拉已經付過電池摸組的錢給群技,而由於群技破產,德斯拉也收不回那筆錢,則也無法轉給平電。平電似乎完全無任何真正的或是假想的合約責任根據可用來要電池模組的錢。

平電唯一收錢的機會似乎是向群技要,但是群技已經宣告破產,而依據一般破產法的債務處理,還債順序是先銀行貸款而後受擔保的債權,而其他債務恐怕只能從群技的資產拍賣求債務的百分比清算(譬如經常提供的僅是5%)。平電亦可控告群技違約,但平電縱使勝訴,群技也沒有賠償的能力。

在2008年美國銀行引起的金融融海嘯所造成的全球經濟蕭條,許多公司宣告破產,而他們留下的債務確實造成了甚多債權者的巨額呆賬。面對如此的經濟體系斷層,在契約法和衡平法的架構之下,似乎是沒有任何救濟的可能。

本案恐怕只有亡羊補牢之舉,即在承包和轉包商將來的合約中,應該事後孔明地伸進在外包廠商所完成的產品裡一個留置權(lien rights);亦即,合約中受擔保的債務權。如此至少可在破產的債務順序名單正式題列(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final product to secure payment)。此一般稱之為轉包的留置權(mechanic’s lien or subcontractor’s lien),是用來奠定外包廠商成品裡的零組件收款權利。但是,此轉包的留置權要插入承包廠(群技)與外包客戶廠(德斯拉)的合約中,而因為客戶廠一般不會願意承擔此責任,即便會將轉包的留置權丟給承包廠處理。因為轉包商(平電)不是外包和承包合約的當事人,就沒有角力(leverage)來支持如此的要求。唯一能做的是承包和轉包商的合約中有留置權的條款,然而外包廠若破產,該條款仍然無濟於事。盡管如此,在承包廠未曾達到破產的一般狀況,留置權仍然是一個未雨綢繆的「最佳經營實施」(即「best practices」)。

經由小敏的指示,小陳就向上司建議應該利用承包商的留置權條款(mechanics’ lien clause)來保護公司避免類似群技的狀況再發生。業務老將朱協理有一點驚訝小陳會知道?起來頗深奧的「留置權」,但經過小陳解釋之後,就命令平電的法務部門在所有承包和轉包合約增補一個留置權條款。

另外,以避免連接一個會破產的承包廠的best practice是先對所有擬來往的承包廠進行嚴謹的勤查(due diligence),包括數年來的年報清查、投資狀況、曾合作過的供應商評論等的調查。當然,若供需狀況允許的話,即先對於所有可疑的外包廠要求送達即刻付錢(payment on delivery)。

法律邏輯和生意腦很清晰的小敏,一口氣就將哥哥公司的處境分析完畢,而最後也有勸諫。即契約法是有利於處理一般交易,經濟體制若斷層(譬如掏空破產和金融風暴),所引起的問題則是在其他法律的管轄範疇,如破產法和刑法。平電此案的教訓是公司往後的合約締結要謹慎,尤其要注重候選夥伴的嚴謹勤查(due diligence)和付款條件(payment terms),以免歷史的重演。法律並不是任何狀況的救星,而本案所演出之契約法限制就有從苦難而學習的警惕作用,而知錯能改就是公司的競爭力所在。

本案另外也是含有一個經常會發生的問題,即平電的第二批專門為德斯拉電動車設計的電池模組已經製造完成,而群技卻命令平電停止送貨給德斯拉。平電當然可以直接聯絡德斯拉而設法賣第二批電池模組給德斯拉,但是新的承包商樂技電子應該有他們自己的電池模組供應商,德斯拉未必願意幫平電處理其剩下的庫存貨,且也會有零組件的相容問題。此買方取消訂單之特製產品處理課題可參照第七章的解釋。(3038字)

[註1] F.W. Maitland (English legal historian), quoted in Farnsworth, E.A. & W.F. Young, Cases & Materials on Contracts, Foundation Press (1980).

 

撰稿者:陳歆博士 Dr. Robert H. Chen

現職

  • 臺灣日月光集團研發中心高級顧問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 美國加州執行律師
  •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註冊專利律師

經歷

  • 奇美電子資深副總經理
  • 國際律師事務所Baker & McKenzie資深顧問
  • 台積電處長
  • 宏碁電腦副總經理
  • 美國舊金山灣區數家律師事務所執行律師
  • 史丹佛大學電機係講師
  • 史丹佛大學雷達天文學中心研究員
  •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研究室研究員

學歷

  • 密西根大學天體物理學博士
  • 史丹佛大學電機學後博士
  • 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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