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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芯控告海爾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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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Kai 發表於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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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知行字第85號最終行政裁定,駁回了美國微芯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以下簡稱 「 微芯公司 」 )對海爾集團投資的上海海爾積體電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海爾公司」)一件實用新型無效宣告請求的再審申請。讓雙方之間長達近七年的纏訟,暫時畫下句點。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衝突。海爾集團旗下子公司,總部位於上海的海爾公司,曾在其官方網站上稱,該公司意欲成為中國的8位微控制器之王。而據業界權威研究機構Gartner統計,微芯公司的8位微控制器銷售量排全球第一。於是,兩家公司在客戶群上大量重合,「中國之王」與「全球第一」直接在市場上相互撞擊、短兵相接。訴訟,成了較勁的武器之一。

訴訟戰開打--著作權議題&牽連台灣廠商

2007年7月4日,微芯公司指控海爾公司侵犯相關著作權,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微芯公司發表的聲明中聲稱:上海海爾未經許可,抄襲了微芯公司在美國和中國均受到著作權保護的PIC16CXXX微控制器內的微碼及描述微控制器使用及操作的資料手冊。此外,微芯公司也對代銷海爾公司產品的台灣廠商---位於新竹的臺灣鉦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inkage Technology Co. Ltd.)提起相關法律行動。

自此雙方在市場上的戰火,延燒到法庭之中。

戰線也逐漸從著作權延伸到專利權領域之中。

海爾反擊—Microchip專利無效

海爾公司在受到微芯公司的著作權侵權指控後,展開反擊,委由國內權威機構組織國內外技術和智慧財產權專家進行了比對論證,確定海爾公司晶片採用硬連線而非微程式實現指令解碼,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最終,上海市高院維持了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海爾公司沒有侵權的判決。

同時,海爾公司也在2008年底,對微芯公司在臺灣的專利發動大規模專利舉發攻勢。歷時近一年的審查,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出了首件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微芯公司的專利申請第094104892號(公告第I272711號),名稱為《在一焊墊下之低電容靜電放電保護結構》的發明專利「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Microchip再提海爾專利無效

微芯公司不甘示弱,就海爾公司擁有的名稱為「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構架」的實用新型專利(CN 101221494 B),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本文一開始所述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上面所述的「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構架」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系爭專利),係於2005年8月31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申請,於2007年1月24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200520044694.5,專利權人為海爾積體電路公司。內容主要揭示了:「一種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構架,其特徵在於,二級四段流水線結構包括:指令處理裝置;資料讀取裝置;資料運算裝置;資料寫回裝置和時鐘發生器。技術效果是:可使其各項時鐘不交叉耦合,保證能夠產生穩定的時鐘,各裝置間相互依靠、相互備份,而對資料的預處理和處理,又可使得該結構對於抗干擾能力有很大的提高,從而實現高生產良率。」

微芯公司於2007年8月7日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了海爾200520044694.5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的論點包括:

  • 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創造性:

微芯公司援引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作為證據,並且找來微芯公司的副總Gordon Parnell作為證人以及「訂貨日期為1999年6月9日,貨品為PIC16C73A - 04I / SPMCU28LD4MHZ4KEPROM的銷售發票」作為證物,來證明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的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指稱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揭示了系爭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因此系爭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

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1383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Gordon Parnell在公證員面前陳述過所載內容,並不能證明其所述內容的真實性,此外,Gordon Parnell與原告存在利害關係,並且沒有出庭接受質證;其次,發票裡沒有載明PIC18微控制器的資料手冊隨同所產品一起銷售公開,即無法確定發票中所銷售產品與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之間存在關聯性。因此,上述證據不能結合起來證明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的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的申請日。故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不成立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創造性之情事。

  • 系爭專利違反記載形式的相關規定:

微芯公司主張,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容違反《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以及《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中的種種記載形式相關規定。

主要而言,微芯公司主張權利要求1中對所記載的「狀態寄存器」、「時鐘發生重定邏輯」、「程式執行邏輯」、「指令處理邏輯」、「資料處理邏輯」、「資料存儲邏輯」的描述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以及說明書中對於「內核」、「相互備份、相互依靠」的表述不清,認為系爭專利所提供的技術方案和實現的技術方案不能相互適應。

此外,微芯公司認為,系爭專利未公開指令處理裝置如何完成中斷向量處理或是埠變化預處理操作;未公開資料讀取裝置如何能完成插斷要求標誌預處理操作;未公開資料運算裝置如何能夠完成埠變化終處理、空閒模式啟動預處理操作。

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微控制器中各具體部件都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已掌握的,它們的基本連接關係、執行動作的操作機理同樣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系爭專利是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增加了埠預處理、終處理兩部件,並將現有的部件與四相時鐘、同步時鐘信號之間的連接關係進行改變的設計。因此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已能從專利內容達到足夠理解,不會有記載上表述不清或者不能相互適應的問題。

另外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出,中斷向量處理在微型電腦領域是極為常見的操作,本領域技術人員完全能夠瞭解如何實現該動作。而且,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一段也對此進行了詳細的描述。

在上述考量下,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不成立系爭專利違反記載形式相關規定之情事。

Microchip上訴

微芯公司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於2010年5月13日上訴至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此一審程序中,微芯公司除了爭執上述認定顯屬不當之外,更補充提交了有關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版權登記資料等附件材料,以證明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為公開出版物和公開時間。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專利複審委員會的各項認定,認為專利複審委員會沒有採信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作為評價系爭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的結論正確,應予維持。此外,指出補充提交的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版權登記資料等附件材料不屬於公知常識方面的附件材料,也不是原審判決的依據,因此不予採納。

微芯公司不服,於2011年4月6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二審程序。在此二審程序中,微芯公司提交了5份新證據材料,包括PIC16資料手冊第三部分的公證認證件與其翻譯件等等完備其公開時間及證據能力的相關佐證,以及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筆錄,用以證明原審法院同意微芯公司補充提交美國版權局版權登記相關檔。微芯公司主張新證據材料能證明PIC資料手冊具備真實性,其公開日期為1997年12月11日,應當作為現有技術採信。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指出新證據材料所涉及的內容僅能證明PIC資料手冊在美國版權局登記的事實,尚不足以證明登記的時間及該證據實際印刷、公開的時間是其上所印的1997年,且該證據不是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的依據,故對微芯公司二審提交的5份證據材料均不予採信。最終認定微芯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而維持原判。

Microchip提出再審被駁回

最後,微芯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本次主要爭議問題包括有:

1.區別技術特徵「內核通過匯流排與特殊功能部分相連,特別是內核中的時鐘發生器與特殊功能部分中的重定邏輯器件通過匯流排相連」的認定是否正確;

2.是否錯誤認定權利要求1中「相連」的正確含義及此特徵是否已被對比文件揭示;

3.在一、二審判決的認定,是否與專利複審委員會在其他無效決定中已經認定「特殊功能部件與匯流排相連屬於公知常識」的意見有矛盾之處;

4.先前裁判是否漏審微芯公司關於權利要求1新穎性的訴訟請求及無效理由。

對於問題1,最高法院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特殊功能部分包括欠壓重定邏輯單元,亦即特殊功能部分具有重定邏輯器件,說明書附圖1顯示時鐘發生器與重定邏輯通過匯流排直接相連,由此可以認定涉案專利具有「內核通過匯流排與特殊功能部分相連,特別是內核中的時鐘發生器與特殊功能部分中的重定邏輯器件通過匯流排相連」的技術特徵。而對比文件並未公開上述技術特徵,因此區別技術特徵的認定無誤。

對於問題2,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附圖1記載可以認定時鐘發生器與重定邏輯通過匯流排直接相連,而從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內容來看,時鐘發生器與上電重定和掉電復位不是直接相連,而是間接相連。二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並無不當。

對於問題3,最高法院認為:專利複審委員會認定特殊功能部件與匯流排相連屬於公知常識,但沒有認定內核與匯流排相連屬於公知常識,更沒有認定內核中的時鐘發生器與特殊功能部分中的重定邏輯器件通過匯流排相連屬於公知常識。一、二審判決的認定與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認定沒有矛盾之處,微芯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對於問題4,最高法院認為:在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相比對具有創造性的情形下,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當然不相同,因此無需再對其是否具有新穎性進行審查。微芯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綜合上述考量,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美國微芯公司的再審申請,全案終結。

結語

此次微芯公司在著作權與專利無效法律戰中,均未能取得優勢。各界認為,除了有可能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因素之外,也有可能是因為訴前準備不足的原因。例如微芯公司所提出無效請求中所使用的主要證據「PIC18微控制器資料手冊」,由於無法證明其公開日期而導致無法使用,雖然後來有陸續提供一些輔助證據,但由於中國在行政訴訟證據的規定上較為嚴格,因此仍然無法被採用。這是非常可惜的,如果能夠在一開始就把證據準備齊全,或許此次訴訟會有更好的發展。(379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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