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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地區的交通運輸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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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 Skyler 發表於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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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非都市地區的交通運輸創新

OECD的ITF Research Reports研究指出,有關於智慧運輸如何改變人民生活,創造更有效率的交通模式相關的討論越來越多,在全球也有些運作成功的案例,大部分創新服務,如叫車服務(Ride Hailing),個人對個人(Peer-To-Peer;P2P)的共享經濟模式,通常發生在都市地區。在非都市的鄉村地區,如何運用智慧運輸來改善交通,International Transport Forum提出了幾項鄉村運輸(Rural Mobility)方針。

長期以來,鄉村地區的政策、資金、服務和規劃和皆不如都市地區般受到關注,導致了改善鄉村地區交通的作為相形之下往往是零散的、非結構性的,形成了對提供高效服務障礙。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正開發創新方法,在公共或私營交通無法提供連結的地方,提供經濟可行、一般民眾可負擔,且具包容和永續的選擇。鄉村地區的交通政策並非追趕城市地區的做法,而是要因應鄉村地區獨特發展環境,找出符合當地的做法。
 
永續性區域交通計畫(SRMP)的實施
全國性的無障礙政策,以及永續性的區域交通計畫(Sustainable Regional Mobility Plans, SRMP)的實施,是縮短交通建設城鄉差距的關鍵。除了以計畫為基礎的改善行動外,更需要的是基於長期政策為基礎進行考量。在非都市地區進行區域交通規劃時,應設立可以接觸到地區性服務中心的移動性保障(mobility guarantees),使當地交通得以與城市間火車和公共汽車的核心網路連接,並以全盤的角度發展SRMP,以確保每個地區獨特性的問題都能被考量到。其中,移動性樞紐(Mobility hubs)可視為核心網路和地方服務中的粘合劑。便利的、可負擔的交通服務不僅能改善交通狀況,還能為後續的可持續的交通行為提供基礎。
 
交通建設結合鄉村公共服務和地方經濟規劃進行整體考量
為確保有效利用資源,並實現更廣泛的社會和經濟目標,鄉村交通政策必須與公共服務提供、區域經濟發展、土地使用規劃、數位發展規劃,和氣候變遷等政策連結。總體目標應包括了如改善鄉村地區的基本服務、促進鄉村地區以交通為導向的發展,並擴大通訊網絡的使用。
 
應賦予運輸解決方案營運商公共運輸供應商地位以享有補貼減稅
隨著創新營運模式的發展,各類交通解決方案的營運商應被賦予公共交通服務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以納入交通運輸業的規範中,亦可以享有補貼或減稅等方案。具體而言,如地區性的計程車業者、需求回應型的運輸業者(demand-responsive providers)及社區運輸業者,應納入既有法規的體系。
 
運用交通樞紐全國性或區域性地結合地方服務與核心網路
農村交通戰略政策的一個核心要素是多式聯運的農村交通協調(例如在區域層面),以實現更可持續、更方便、更無縫的旅行。移動性樞紐(Mobility Hubs)對於連接核心網路和地方農村集體或共用服務非常重要,其也提供了整合當地服務和企業的可能性,使等待時間更有吸引力。例如結合了巴士車站和停車區、具到站顯示功能的巴士候車亭、共享單車站、共享汽車設施、計程車等候與呼叫區、WI-FI服務、自行車存放、維修設施,以及零售和開放空間等。移動性樞紐提供的服務的規模和範圍將根據地點和人口密度而有所不同。此外,支援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交通整合服務(Mobility as a Service, MaaS)的發展,對於連接當地鄉村和核心網路亦非常重要。在建構MaaS方面,建議採用區域性(如
佛蘭德)或全國性(如丹麥)的模式進行,以避免數個以城市為基礎的應用程式在相鄰地區重疊,造成無法互通的混亂現象。(1269字;圖1)
 

參考資料:
Innovations for Better Rural Mobility. ITF Research Reports,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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