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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DVD光碟專利案,國碩二審判賠10億天價給飛利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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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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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與飛利浦之間的DVD光碟專利侵權訴訟,國碩科技106年6月29日公告,智慧財產法院已二審判賠逾10億元。國碩董事長陳繼明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國碩公告,智慧財產法院二審主文判決該公司應支付飛利浦10億3,950萬元,以及自10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訴訟費用該公司負擔三分之一。 

同時,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決定,飛利浦以3億4,65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國碩如以10億3,950萬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飛利浦是在2015年控告國碩侵犯DVD光碟專利,並對國碩請求金額從原先的1,000萬元擴張至10.5億元,直到2017年6月二審宣布判決,竟然接近飛利浦的求償金額。 

早年國碩認為飛利浦光碟片權利金制度不合理,從2001年中起拒絕給付權利金,導致飛利浦在美國提出訴訟,國碩最終於2007年與飛利浦就CD-R與CD-RW光碟產品達成和解。 

國碩後來漸漸淡出光碟片業務,現階段已無銷售DVD光碟產品,也將相關生產逐漸移至泰國,2011年後將重心轉往生產太陽能矽晶圓。雖然國碩已停止光碟片業務,飛利浦卻又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告DVD光碟專利侵權訴訟。 

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對此案判決結果發表聲明,表示協會尊重智慧財產權,只是對判決結果感到震驚。協會表達看法及建議:
  1. 一項高科技產品多者包含上百項相關專利,國外大廠經常以包裹式專利或專利池方式,將許多次要專利甚至不相關專利統包,再對其他公司訴求權利主張。
  2. 對一些大公司而言,或許有辦法以自有專利交換授權,但對小公司,可能就因無法應付,並拆解這些專利權有效性,只能任這些專利權公司宰割。
  3. 協會建議,智慧財產法院應聘請與案件相關領域產業專家參與專利訴訟的調查,以得專業深度的瞭解,聽取專家的看法,而不應僅憑國外公司的訴求,未加詳查而認定國內廠商的侵權行為已構成。
  4. 若判決有侵權事實,協會認為,侵權的賠償也應有合理的對價關係,要依產品侵權專利比例計算才合理,而不是任專利權人開天價。
近期,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出兩件上億金額的賠償案。
智慧財產法院:快閃記憶體案,力積與力晶判賠給東芝1億元
智慧財產法院:DVD光碟專利案,國碩二審判賠10億天價給飛利浦
(765字;圖1)


參考資料:
國碩侵權遭判賠逾10億 儲存協會震驚。中央社,2017/7/14
DVD侵權案二審 國碩判賠逾10億。經濟日報,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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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大事紀

2017

07-31國碩:無法為沒有使用的專利付出逾10億元代價

原告: 飛利浦 v. 國碩

原審判決國碩應依該合約標準權利金費率返還飛利浦公司每片光碟片6美分的權利金。國碩認為每片光碟片平均賣價不到15美分,是毫無憑據認定國碩存有相當於售價40~60%的不當利得。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荷商飛利浦公司專利案二審判決聲明(二)

發佈日期:2017/7/27 
 本公司就智慧財產法院有關105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判決所做七月二十一日新聞稿謹聲明如下:
 
  1. 飛利浦公司起訴本公司,並主張所有DVD-R光碟片只要符合規格就侵害其台灣第82864號光碟片編碼方法專利。智慧財產二審法院接受飛利浦公司主張認定本公司有相當於應給付飛利浦公司每片6美分權利金之「不當得利」。惟:
 
  • 光碟片每片一般售價不到15美分,6美分相當於售價百分之四十到六十。飛利浦公司號稱它擁有近兩百件DVD-R專利,若照法院推理邏輯,如果飛利浦再告本公司侵害其另乙件專利可以成立,本公司是不是全部營業額都送給飛利浦公司都可能還不夠支付所謂的「不當得利」呢?飛利浦專利根本沒有教任何碟片廠商如何製作光碟片,國碩也從來沒有參考過飛利浦專利進行任何生產行為,國碩七百名員工在研發生產DVD-R碟片的努力,在法院眼中當真完全不值錢嗎?台灣資訊儲存技術協會認為智慧財產法院放任國外大廠宰割國內廠商,難道沒有憑據?
 
  1. 所有民法學者都認同「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成立要件不同,計算基礎也不同。智慧財產法院卻認定本公司應返還飛利浦公司的不當得利相當於飛利浦公司不論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理論,所主張之同一數額。這樣的法理說得通嗎?飛利浦自己不生產DVD-R產品,基本上是個「非實施專利事業體」(即一般所稱NPE:Non-Practicing Entity)。飛利浦身為一個NPE,它所期待的包裹授權收入怎麼會變成本公司「使用」一件專利的「得利」呢?此案判決不但影響本公司,也重挫我國所有電子產業對抗專利堆疊、「非實施專利事業體」無節制的權利金需索;及號稱規格專利擁有者的濫權行為的努力。本公司為全體員工生計、股東權益及產業發展,不得不就教所有關心我國產業生計及司法正義的朋友們,懇請大家共同思考台灣在這樣堅苦的司法環境下,還有什麼解決辦法?
 
  1. 本案其實不是個案,我們遺憾智慧財產法院在專利價值認定未能考慮專利貢獻度(也就是「專利與產品價值的因果關係」)。本公司了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但有使用,才有付費,而且主張專利權不能無限上綱,這才是國際智慧財產權理論發展的最新體認!本公司誠懇期待司法先進聆聽我國產業的心聲,並在做決定前,真實了解每一件專利在科技上的確實意涵。


2018

09-28國碩第三審上訴成功 發回智財法院更審

原告: 飛利浦 v. 國碩

針對飛利浦控告 DVD 侵權,要求國碩賠償逾 10 億元案,在國碩於去年(2017) 7 月底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國碩今 (2018.9.28) 日公告表示,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將原智財法院二審判決結果對國碩不利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智財法院更審,國碩上訴成功。

國碩表示,過去銷售的光碟產品並未侵害飛利浦專利,將於後續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程序,全力爭取最終勝訴判決;另因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可向法院聲請取回供擔保的碩禾股票及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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