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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MS胎壓偵測系統專利訴訟,為升電裝控告車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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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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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TPMS(胎壓偵測系統)專利訴訟,為升電裝控告車王電
 
車王電於2016年10月21日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重大訊息公告: 
(1533)車王電本公司收到智慧財產法院送達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院灶審五105民補198字第1050004295號
4.事實發生日:105/10/2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TPMS(胎壓偵測系統)專利訴訟
6.處理過程:依法進入法律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研究為升電裝所提訴訟內容,並將依法向法院提出答辯,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車王電聲稱,是國內最早投入開發TPMS之公司,多年來投入大量資源研發並擁有多項專利,且TPMS(胎壓偵測系統)出貨金額遠低於20萬美金,所以對營收影響不大。
 
為升電裝已以相同專利控告多家公司,曾於2016年8月3日赴翔鑫執行保全證據程序,並查扣相關證物。
 
為升電裝曾經於2016年3月31日因新型專利(M407176 號專利證書:具有軟性排線之胎壓偵測器)舉發事件,與橙的電子公司在智慧財產法院進行行政訴訟,最後判決「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如下: 
綜上所述,證據1 、2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3 不具進步性,且證據1 、2 、10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7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並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有效之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則原處分機關所為「請求項1 至7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無違誤,被告就本件專利舉發案所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尚有未合。
 
車王電反擊手段
車王電為制止任何欲藉由智慧財産權爭議,發佈可能影響股價或投資大眾權益之爭議性信息及理賠金額之行為,擬採取反擊手段:
1. 
車王電擬向主管機關檢舉,同時保留法律追訴之權利。因為升直接或間接透過媒體公佈將向車王電索賠新台幣2億元之不對稱龐大賠贘金額
2. 車王電早已經第三方律師鑑定分析為不侵權,何況車王電就此類有爭議產品之累計總銷售金額亦不足20萬美元。

[註解] 胎壓偵測系統-TPMS
用於在汽車行駛時對輪胎氣壓進行自動感測,對輪胎漏氣進行報警,以保障行車安全,主要分為間接式及直接式兩種類型,間接式TPMS是通過汽車ABS 的輪速傳感器來比較輪胎之間的轉速差別,以達到監視胎壓的目的,其缺點是當出現兩個以上輪胎同時胎壓不足或者速度超過100公里的情況,無法進行判斷,而車輛靜止時也無法偵測,並且容易出現錯誤;直接式TPMS是在每個輪胎裡安裝胎壓偵測器,直接感測各個輪胎氣壓、溫度,並透過無線電頻率傳輸到駕駛座的監視器上,監視器會隨時顯示各輪胎氣壓、溫度,由於直接式TPMS,在功能和行能上均優於間接式TPMS,因此成為現在普遍使用的主流。
 
目前,車用安全市場看好胎壓偵測器(TPMS),因為TPMS是繼安全帶以及安全氣囊之後,第3個被世界先進國家一致列為標準配備的車輛安全配備。而且,美國自2008~2015年共銷售1.13億輛新車,到目前為止,TPMS因電池壽命耗盡期逐漸來到,開始需要更換,AM主動式市場需求開始浮現且越來越大,廠商若能擁有泛用型參數設定的TPMS,將能涵蓋全球各不同車廠的不同年份各車種,提供消費者便利且便宜的更換服務。還有,中國TPMS搭載率低,中國政府擬在2018年立法規範,自主品牌車廠將有極大潛在市場。
 
同業之間的競爭是很現實的,有專利技術保護就是王道。(622字;圖1)


後續報導:

2017.12.18--為升電裝工業認為車王電子胎壓偵測系統(TPMS)侵害其專利,去年(2016)10月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新台幣2億元訴訟。本案法院(2017.12.18)判決結果,證實車王電的TPMS產品,並未侵害為升智慧財產權。這次訴訟對車王電所造成影響及可能存在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之情形,車王電將與律師討論,是否採取進一步求償法律行動。

2018.11.15-- 二審結果,車王電勝訴
以下:車王電公告重大訊息: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民專訴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07/11/1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年10月,就本公司
TPMS(胎壓偵測系統)產品是否侵害其所有之專利,於智慧財產法院向本公司
提起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6.處理過程:(1)本案業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第一審法院於106年12月18日宣判
駁回原告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判決結果本公司產品並無侵害為升
公司專利之情事。
(2)為升公司於107年1月10日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已於107年11月
15日宣判駁回原告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訴,判決結果本公司產品並無侵
害為升公司專利之情事。
 

參考資料: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2. 【裁判字號】104,行專訴,83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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