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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兼董事 利益衝突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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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惠、議題與國際觀測團隊 發表於 201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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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校長兼董事 利益衝突待解決
 
日前國內有大學教授主持電視節目一事,引發外界質疑教師的兼職問題,時任教育部長在回應當時立委質詢,也表示會全面檢討大學教師兼職的通則。無獨有偶,新任中研院院長任教的美國加州大學,今年初以來也因戴維斯分校校長琳達.凱特西(Linda P.B. Katehi)兼任德銳教育集團(DeVry)和教科書出版商(John Wiley & Sons)的董事職位,引起一連串爭議,儘管凱特西很快就因外界反彈而請辭董事,但各界仍對其接受職務的決定有所批評。

在今年4月,加州議會(state legislature)也舉辦了一場倫理公聽會(ethics hearing) ,討論凱特西兼職營利公司董事有無涉及不當行為。當時,包括議員在內都曾公開呼籲凱特西應主動辭去分校校長一職。而加州議會甚至在今年度的預算法案中,要求加州大學限期對校內的兼職政策與規範進行檢討,確保兼職活動所引起的利益衝突問題不致影響大學高等教育的使命。

加州大學肯定教師透過其專業參與企業創新研發活動 有助於累積實務經驗 進而回饋課堂教學
查加州大學校規,教師兼職活動規定在「學術人員手冊第25節」,適用於專任教師和部分任行政管理職的教師(如學院院長)。該規定開宗明義即點出構成職務衝突的判斷重點在於:教師的外部專業活動是否影響到教師對學校義務的履行。

加州大學教授兼職活動類型及各自應遵守的要件
加州大學依風險高低,將兼職活動分為三類,有不同要件。類型I的活動被視為構成職務衝突的風險最高;另,以論著型態進行學術交流活動,被歸類於類型III,這類型的活動被視為對所有學科不可或缺的活動,通常不會有構成職務衝突之虞的風險,即使受有報酬也無須申報。

圖一、加州大學教授兼職活動類型及各自應遵守的要件

讓學生參與公司業務的特別規定​
此外,學生參與教授外部兼職活動也是學校關切的問題,原則是:教師應以學生的教育利益為最大考量。因此,學校雖未禁止學生參與公司營運、技術開發等教師校外的兼職活動,但須事前取得系主任的書面同意,避免影響學生的學業表現與評分。

加州大學因戴維斯分校校長爭議 修改高階主管兼職規範​
加州大學對於學校高階管理職,另外訂有「高階主管兼職活動規範(章程7707)」,同時具備高階管理職身分的教授,應優先適用此規定。加州大學肯定校長、學校一級行政主管、分校校長等高階主管參與校外專業活動的效益,因實務工作的經驗可回饋到校務的管理;再者,也有助於外界更了解與認同加州大學,進而爭取校外支援、合作或捐款。

但對學校高階主管(含同時有教職身分者),在兼職數目和程序,都有較嚴格的規定。尤其在凱特西事件後,加州大學董事會更在今年7月21日通過學校高階主管兼職規範的修正案。在國內討論修訂強化產學研鏈結法令和政策時,對於加州大學新規範的實際施行情況與對大學參與創新創業活動的影響,也值得吾人持續關注。

圖二、加州大學兩個兼職規定的比較

(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助理研究員)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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