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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連結企業激發新創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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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惠、議題與國際觀測團隊 發表於 201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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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校園連結企業激發新創能量
 
知識創造經濟:教授參與產學活動所涉及的利益衝突問題

物聯網新經濟時代,來自大學研發力是很重要一環。同時,全球人口因少子化下的高教轉型、提升產學合作等議題,屢有公開呼籲政府應放寬教師兼職的法令限制,並舉美國知名大學如史丹佛大學(Stanford)、麻省理工學院(MIT)的創新創業能量為例,提到美國創業型大學多鼓勵師生活用研發成果進行校園創業,其中史丹佛校長約翰.亨尼斯(John Hennessy)更以其任教授時期共同創辦美普思科技公司(MIPS Computer Systems)為人樂道,亨尼斯曾說創業精神就是史丹佛大學創校基礎之一。

在美國,為回應近140個美國大學校長連署呼籲政府重視以大學為基礎的創新創業,並採取具體行動強化大學創新技術商業化,美國商務部「創新創業辦公室(OIE) 」展開了2年期的調查研究,並在2013年發布「創新與創業型大學:聚焦高等教育、創新及創業」報告。

報告中提到過去20餘年美國就業機會主要來自於新創事業(startups)。在美國,因聯邦各部會的研究經費持續投入,加上1980年杜法案通過後帶動研發成果技術移轉,大專校院也成為經濟成長的動力之一。來自於校園的研究成果,如資訊技術、生物技術、乾淨能源、奈米技術等,都帶動新的產業發展;大學透過與既有企業或新創事業合作,變成區域創新聚落不可或缺的一環。

例如,大家孰知的麻省理工連結大波士頓區域創新生態、史丹佛連結矽谷的成功,都顯示當代大學功能的轉型與多元。而產學合作也是深化研究、達到社會效益的一種途徑,產學合作的方式包括學校與企業研發合作、技術移轉,也包括教授兼任公司董事或顧問,提供專業諮詢,甚至以技術入股共同新辦新創公司。政府推動企業創新及學術創業的重點之一,就是橋接研發能量豐沛的大學將技術和研發成果移轉到產業。

 
教授參與產學活動所涉及的利益衝突問題

但教授兼任外部營利公司科技諮詢顧問或董事,也常衍生學術研究客觀中立是否會因利益衝突而受影響的疑慮;同時,也讓人擔心教職員校園外的兼職活動是否影響對學校承諾應盡之教學、研究和行政的職務義務。

根據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廣義的利益衝突(conflicts of interest, COI)」通常指涉兩個不同的概念:「狹義的利益衝突」和「職務衝突(conflicts of commitment或conflicts of obligation)」。前者通常涉及私人財務利益,後者則指時間和精力。

但儘管兩個指涉不同概念,實務上常有重疊的情況。例如,教授兼任公司顧問或董事,除有時間、精力分配上的職務衝突外,也有業外收入所引發的財務性利益。

 

美國聯邦並未針對大學教師兼職活動統一規範 交由各大學內部治理

美國在80年代後期因一連串研究人員涉及利益衝突導致有研究不當行為的案例後,各部會開始訂定利益衝突(COI)規範,建立研究人員財務揭露的最低要件與程序,目的在避免研究人員因持有公司的股票或選擇權,影響研究計畫的執行。「狹義的利益衝突」討論重點不在行為人是否已做出受影響的決定,而是在於有被影響的可能性存在。

但,針對教授兼職所涉及的「職務衝突」,也就是教授可否兼職?可兼任的職務範圍?兼職活動應注意事項與資訊揭露程序等,則交由各大學自行決定。

觀察美國三所頂尖大學教師兼職的校規,不同於史丹佛和麻省理工,加州大學區分高階管理職(如正副校長、學校一級主管等)與一般教師,分別適用不同規範。但原則上在符合時數限制、兼職活動資訊的充分揭露等要件下,教授都可在參與技術商業化過程中兼任不負管理要職的董事、技術顧問。

 

教授參與創新創業活動有正面效益 但須有明確的行為規範加以把關

從觀察的三所美國大學校內規定與文件來看,都肯定教師運用其專業參與企業研發活動的效益:

(一)教師可藉由貢獻其專業給產業,達成大學促進知識流通與公共服務的使命。
(二)與產業互動乃促成學術創業(academic enterprise)重要的動能,亦可促使教授與研究人員呼應產業及社會需求設定研究方向、優先順序。
(三)藉由參與企業新創業活動所獲得的知識,也可運用於協助學生及早因應產業、社會的需求,培養其就業所需能力。

但,教師與產業的互動關係也須謹守一定的行為規範,確保潛在的職務衝突風險被充分揭露並妥善管理,以達教學、研究與校外活動間的平衡,畢竟外部公司所倚重的教師專業,也正是學校聘用該名教師的原因。當教師對外部單位承擔的責任已超過對學校職責的履行,就產生了教師兩邊職務相互衝突的問題。

 

 
(作者是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助理研究員)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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