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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創業者尋求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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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發表於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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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
 
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於今(2016)年7月29日引述自經濟參考報的報導指出,APP是英文單詞Application的縮寫,其中文含義指移動終端應用程序。基於APP產業對社會生活的廣泛影響,中國也先後出台一系列鼓勵APP產業健康、蓬勃發展的優惠政策。
  
APP知產保護話題引發關注

與此同時,有關APP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也引發社會普遍關注。一個APP從產品創意到頁面設計,再到大規模推廣,幾乎每個過程都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APP頁面內容、設計、美工等涉及版權問題,如果相關內容被他人抄襲就可能會構成版權侵權,「大眾點評」APP就曾向「食神搖搖」APP主張過類似的版權侵權。當然,除了版權法,權利人還可以通過商標法來保護APP,諸如在「微信」、「嘀嘀」等商標案件中,一系列與APP商標有關的爭議,引發社會熱議。
 
然而,無論是版權法還是商標法,它們都無法保護到APP的核心功能,因此都存在較大的局限性。就版權而言,如果侵權者改變了APP的頁面設計,但依然模仿原創APP的功能,便可以繞開版權法保護;就商標而言,如果侵權者改變APP的名字,就可以繞過商標法保護。正是在這一背景下,APP的創業者們開始尋求APP的專利保護,試圖通過專利法來保護APP的核心思想與功能。
 

哪些APP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法上沒有專門關於「APP」專利的分類,與其相關的是時下備受矚目的計算機軟件專利和商業方法專利。從本質上講,它就是一個計算機軟件。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的APP旨在實現一種商業方法。APP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雖不是同一概念,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很多基於APP通信、金融、管理、娛樂等方面的專利已經落入到商業方法專利的範疇,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研究成果對研究APP專利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然而,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APP專利的時候,則不能簡單地用「計算機軟件專利」或者「商業方法」專利來概括,而是要根據現行《2015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具體確定其專利類型。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向來主要是依據技術手段(或技術類型)來對專利進行分類的。就實現APP功能的技術手段而言,涉及APP的專利主要屬於「G06Q」分類。
 
中國APP專利在2003年之後呈現大幅增長趨勢,在2015年APP相關專利申請數量超過1萬件,達到峰值。但授權數量卻極少,2012年最高,還不足600件,這說明絕大多數APP專利申請最終並沒有被授權。這也讓眾多APP設計者們備感困惑:APP是否能夠受到專利保護?APP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被授予專利?
 
2009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方式」作出嘗試性規範,但由於缺少法律的明確定位,對於社會普遍關心的「APP能否申請專利,以及如何申請專利」等重要問題並沒有給予準確回答。為此,國務院在2015年6月份出台的《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將「研究商業方法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列入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創造性」標準難衡量

由於缺少專門的規範,APP專利申請時只能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中最相近似的規定。APP的各項功能主要依賴於計算機程序完成,因此可納入計算機軟件專利範疇。按其規定,APP如屬於「純粹的智力規則」則被排除在專利授權範圍之外;如屬於一項「技術方案」則被納入專利授權範圍。但在APP個案中如何判定「純粹的智力規則」或是「技術方案」還有待於出台專門的、更加細化的標準。
 
在對中國681件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後,以評述專利創造性為駁回理由的占19.53%,以評述專利客體為駁回理由的占74.6%,以「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駁回理由的占1.17%。在涉及APP等商業方法專利案件審查時,在評述創造性的比例方面,中國知識產權局(19.53%)遠遠低於美國專利商標局(88%)和歐洲專利局(69.3%)。如此直接根據公知常識作出判斷,缺少對其創造性的評述,缺少引證文件的論證的審查方法,勢必導致駁回決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不足。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新穎性」、「創造性」是發明專利授權的重要條件。與其他類型專利相比較,APP專利的新穎性是較難查詢對比文件的,它一般不會記載於申請日之前的文獻(論文或出版物)中,所以判斷APP的新穎性則是其審查過程中的一個難題。「創造性」是APP專利被授權的一個重要條件。在涉及APP專利時,問題會變得複雜,它既涉及計算機程序領域,又涉及商業方法領域,那麼,這裡「創造性」的標準是什麼,是計算機技術的創造性或是商業方法領域的創造性,都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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