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p

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報導TPP智財章通知及取下規則之中介方責任

瀏覽次數:1589| 歡迎推文: facebook twitter wechat Linked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表於 2015年8月6日
facebook twitter wechat twitter

圖、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報導TPP智財章通知及取下規則之中介方責任
 
美國電子前線基金會(Eo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於7月6日刊登有關TPP智慧財產權章節,涉及著作權侵權通知及取下規則(Notice-and-Takedown rules)之中介方責任(intermediary liability rules)報導,EFF指出雖尚未取得104年的版本,但已獲悉條文內容,依據新透露出來的TPP條文內容,顯示會員國將密集討論防止網路使用者侵權的「取下規則(Takedown Rules)」,報導重點摘譯如下:
 
一、EFF認為最新版本內容和以前無太大差異,例如在規避數位版權管理(科技保護措施之保護)(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及著作權保護期間。最顯著改變的是對於中介方責任規則(如網路服務業者(ISP)的責任),中介方只要符合特定避風港條款(safe harbor conditions)就可享有豁免權(immunity)。依據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規定中介方須遵守通知及取下(notice-and-takedown)程序,但這種規定有可能讓合法使用的內容因錯誤通知被取下,如EFF於2007年為一名美國婦女在YouTube上傳跳舞寶寶(dancing baby)短片與環球音樂集團(Universal Music Group)對簿公堂即為著名案例;另DMCA模式也被濫用於政治檢查(political censorship)中。目前主要爭點為還未制訂類似美國DMCA法的TPP會員國是否會被迫採納通知及取下機制。
 
二、通知及取下機制替代方案(Alternatives)
(一)TPP會員國中有幾個國家已經具備比DMCA更好的措施,例如加拿大今年實施創新的通知及通知措施(groundbreaking notice-and-notice regime),中介方僅通知使用者已有侵權行為但並不主動將侵權內容移除;智利的2010年通知及司法取下措施(2010 notice and judicial-takedown regime),須由法官審查侵權行為才能將侵權內容取下;日本則採取混合的措施,取下侵權內容前須由有公信力的自律機構(self-regulatory authority)進行審查。
(二)EFF認為由TPP智慧財產權最新版本觀察,美國可能會採納上述現行的幾個中介方責任措施的條文而非強迫其他TPP會員完全採納DMCA。草案對於中介者責任限制採取較為一般性的規定,並設定適用上的資格要件,而該資格要件已經寬鬆到得採行前述日本混合性的措施,亦即非經由政府介入之自律性機構(由中介者及權利人組成)就通知所稱之侵權行為予以認定者,中介者毋須採取回應行動。
(三)智利則認為應該由司法機關取代日方所提案的自律機構,負責審查侵權行為通知,此議獲得越南的支持。但美國尚未對這個提議做出明確回應。EFF認為可能原因是這個提議並未納入TPP條文,美國沒必要反對;或者是因為這個議題仍在諮商過程中,美國還不需要提出回應。
(四)加拿大的立場(Whither Canada?)
1.加拿大的制度並未納入TPP智慧財產權條文本文,而是當作一個獨立附件(separate annex)。附件內容為如果會員國(例如:加拿大)已要求中介方將「涉嫌侵權通知」轉送使用者,即可豁免建置「通知及取下」機制之義務。
2.但要以何代價換取上述之豁免? 締約國必須具備他國所無的強力執行手段,例如中介方提供的服務主要用以促使侵權行為發生,中介方就會被加諸間接侵權責任(secondary liability);同時如原始的著作權侵權內容被移除時,搜尋引擎被賦予將其快速存取的版本予以移除之義務。
(五)EFF認為這兩項附帶要求不盡合理。強加這些義務於中介方,不可避免會阻礙如雲端儲存服務(cloud storage services)及虛擬私人網路(Virtual Private Networks(VPNs))等技術正常使用範圍。至於要求搜尋引擎刪除侵權內容,也可能會引發合理使用(fair use or fair dealing)爭議。亦即被移除之原始內容雖屬侵權,但是搜尋引擎在某一特定時點由其收錄的檔案資料,依索引方式向使用者提供時,有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
(六)EFF對這種討價還價式達成的著作權嚴格保護措施感到憂心,並認為加拿大的通知及通知制度並非美國制度的次佳方案,因此TPP沒有正當理由強迫加拿大接受可能會產生負面效應的額外義務。
 
三、條文顯著進步之處:依據馬尼拉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中介方應免於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
(一)要求各國對虛假移除通知予以處罰(但對虛假反通知亦要求給予處罰)。
(二)如果收到有效反通知,則依據移除通知而取下的內容應被回復。
(三)如果中介方不適用避風港條件時,並非自動即需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負責,而是中介方無法豁免其被法院檢驗是否應負侵權責任。
(四)不能將「中介方需主動積極監控上傳網路內容」作為獲得免責的要件。
 
四、EFF認為TPP智慧財產權相關條文是由貿易部會指揮下的專家接受大企業集團顧問的資訊而草擬,只顧及商業利益卻漠視表達自由及網路開放。條文中給予中介方豁免責任的條文只在爭取不肯採納美國規則會員國的同意。中介方責任規則將嚴重影響人權,中介方只有在不擔心被課予責任的狀態下,才有提供使用者在網路上自由表達及自由結社的意願。因此中介方規則不應該被閉門會議中的一小群貿易諮商代表所把持。
 
消息來源:駐美投資貿易服務處

 
歡迎來粉絲團按讚!
--------------------------------------------------------------------------------------------------------------------------------------------
【聲明】
1.科技產業資訊室刊載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訊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2.著作權所有,非經本網站書面授權同意不得將本文以任何形式修改、複製、儲存、傳播或轉載,本中心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