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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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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人民法院 發表於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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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1.) “360扣扣保鏢”軟體商業詆毀糾紛案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體(北京)有限公司(合稱奇虎公司等)針對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合稱騰訊公司等)的QQ軟體專門開發了“360扣扣保鏢”軟體,在相關網站上宣傳扣扣保鏢軟體全面保護QQ軟體使用者安全,並提供下載。在安裝了扣扣保鏢軟體後,該軟體會自動對QQ軟體進行體檢,以紅色字體警示使用者QQ存在嚴重的健康問題,以綠色字體提供一鍵修復説明,同時將“沒有安裝360安全衛士,電腦處於危險之中;升級QQ安全中心;阻止QQ掃描我的檔”列為危險專案;查殺QQ木馬時,顯示“如果您不安裝360安全衛士,將無法使用木馬查殺功能”,並以綠色功能鍵提供360安全衛士的安裝及下載服務;經過一鍵修復,扣扣保鏢將QQ軟體的安全溝通介面替換成扣扣保鏢介面。騰訊公司等以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針對騰訊公司等的經營,故意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了該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遂判決奇虎公司等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萬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市場競爭中,經營者通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消費者需求自由選擇商業模式,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騰訊公司等使用的免費平臺與廣告或增值服務相結合的商業模式是本案爭議發生時互聯網行業慣常的經營方式,也符合我國互聯網市場發展的階段性特徵。這種商業模式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則精神和禁止性規定,騰訊公司等以此謀求商業利益的行為應受保護,他人不得以不正當干擾方式損害其正當權益。奇虎公司等前述行為破壞QQ軟體及其服務的安全性、完整性,干擾了其正當經營活動,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奇虎公司等前述行為根本目的在於依附QQ軟體強大使用者群,通過對QQ軟體及其服務進行貶損的手段來推銷、推廣360安全衛士,從而增加奇虎公司等的市場交易機會並獲取市場競爭優勢,此行為本質上屬於不正當地利用他人市場成果、為自己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互聯網市場領域中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規則,其根本要件是相關經營者的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經營者為競爭目的對他人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尤其要善盡謹慎注意義務;互聯網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市場競爭規則作為保障,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互聯網市場領域技術創新、自由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關係,本案對相關互聯網企業之間開展有序競爭、促進市場資源優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圖一、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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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糾紛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上訴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合稱騰訊公司等)在即時通訊軟體及服務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並指控騰訊公司濫用該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綁銷售。請求判令騰訊公司立即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連帶賠償奇虎公司經濟損失1.5億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相關商品市場遠遠超出綜合性即時通信服務市場,相關地域市場應為全球市場。騰訊公司在該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由於奇虎公司對本案相關商品市場界定錯誤,其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騰訊公司等在相關商品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故奇虎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該院判決駁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經濟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關市場範圍,通過考察被訴壟斷行為的實際或者可能的競爭效果,認為基於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騰訊公司等實施了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為。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壟斷案件。在長達7.4萬字的判決書中,最高人民法院詳細闡述了互聯網領域反壟斷法意義上相關市場界定標準、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分析原則與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義的法律問題,明確了反壟斷法律適用的多個重要裁判標準。在濫用行為的分析思路上,本案判決在國際上創造性地採用了“行為-競爭效果評估”的分析範式;在互聯網領域相關市場界定方面,判決不僅運用了國際上通行的經濟分析方法,還綜合運用了社會學、心理學等多學科的知識作為支撐,並深刻闡述了相關市場界定的作用及價值,澄清了相關市場界定並非必經步驟;在互聯網領域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力認定尤其是雙邊市場的影響方面,判決對雙邊市場對經營者市場支配力的影響進行了深入闡述,並提出了根據具體案情決定雙邊市場分析的起點,不需要也不存在固定的分析范式的思路。本案判決在國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業界和學界對該判決給予高度評價,認為判決展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明確法律標準、指引互聯網產業發展方面確立了典範和標杆。有評論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真正懂得互聯網的判決”;“中國最高審判機關在判決中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為世界範圍內的互聯網反壟斷的裁判樹立了一個標杆,將在國際上產生重要影響”。
 
 
(3.)“寶慶”商標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南京寶慶銀樓連鎖發展有限公司、江蘇創煜工貿有限公司與南京寶慶銀樓首飾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寶慶首飾總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上訴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蘇知民終字第0154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南京寶慶銀樓首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寶慶首飾公司)、南京寶慶首飾總公司(簡稱寶慶總公司)系“寶慶”系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南京寶慶銀樓連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連鎖公司)、江蘇創煜工貿有限公司(簡稱創煜公司)自2005年開始與寶慶首飾公司、寶慶總公司簽署了一系列合作協定,以特許經營的方式進行合作。在雙方合作期間,“寶慶”品牌獲得了巨大發展,年銷售額達數十億元,但雙方後因協商合資失敗而最終導致合作關係破裂。寶慶總公司、寶慶首飾公司遂以連鎖公司存在多種違約行為且構成根本違約為由,發函要求解除雙方的合作協定,並同時在江蘇多地法院提起商標侵權系列訴訟。而連鎖公司、創煜公司亦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解除協議通知無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雙方爭議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寶慶首飾公司、寶慶總公司提出的解除涉案協議無效,並駁回連鎖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衡量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連鎖公司多種違約行為的性質及程度、連鎖公司違約擅自開店的數量、雙方對寶慶品牌的貢獻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平衡雙方利益,通過判決明確界定了雙方合作關係的性質以及寶慶總公司、寶慶首飾公司的權利邊界和連鎖公司合法經營行為的法律邊界,在對一審裁判理由中所確定的連鎖公司對寶慶商標合理使用範圍予以糾正的基礎上,維持了一審確認解除協議無效的判決。根據在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所確定的裁判規則,即凡是未經許可,連鎖公司擅自使用寶慶商標開店經營的,構成商標侵權,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凡是已經過許可的,連鎖公司可以繼續經營,二審法院對雙方之間系列商標侵權糾紛作出相應的終審判決。
 
【典型意義】對於此類雙方以特許經營為基礎的合作糾紛,特別是合作已久、品牌聲譽及市場獲得巨大增長、裁判結果涉及雙方重大利益的案件,法院並沒有採取簡單的裁判方式,而是充分運用司法智慧,以利益平衡為指引,探索了一種更加理性的糾紛解決思路,即在判決不予解除合同、要求雙方繼續合作的同時,通過判決進一步劃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邊界:一方面,確保特許人對特許經營資源特別是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絕對控制,明確被特許人應當依約誠信經營,不能突破被特許人的權利範圍,試圖攫取特許人的智慧財產權利益;另一方面,則要求對於被特許人依約誠信經營的,特許人亦應當按合同約定繼續允許並正常審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許可,不得不當損害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判決中確立的上述裁判規則,雙方之間系列商標侵權糾紛亦得到妥善處理。案件裁判結果對“寶慶”品牌未產生重大市場波動,也沒有造成雙方市場利益的重大失衡。雙方對終審判決都沒有申請再審。
 
(4.)“quna.com”在先註冊功能變數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北京趣拿資訊技術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去哪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565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05年5月9日,莊辰超註冊了“qunar.com”功能變數名稱並創建了“去哪兒”網。北京趣拿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簡稱趣拿公司)於2006年3月17日成立後,“qunar.com”功能變數名稱由莊辰超轉讓給該公司。經過多年使用,“去哪兒”、“去哪兒網”、“qunar.com”等服務標識成為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廣州市去哪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去哪公司)的前身成立於2003年12月10日,後於2009年5月26日變更為現名,經營範圍與趣拿公司相近。2003年6月6日,“quna.com”功能變數名稱登記註冊,後於2009年5月轉讓給去哪公司。去哪公司隨後註冊了“123quna.com”、“mquna.com”功能變數名稱,並使用“去哪”、“去哪兒”、“去哪網”、“quna.com”名義對外宣傳和經營。趣拿公司以去哪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判令去哪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300萬元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去哪兒”、“去哪網”、“quna.com”服務標記的行為構成對趣拿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侵害,去哪公司在其企業字型大小中使用“去哪”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功能變數名稱的行為構成對趣拿公司功能變數名稱權益的侵害。遂判決去哪公司停止使用上述企業字型大小、服務標記、功能變數名稱,並限期將上述功能變數名稱移轉給趣拿公司;去哪公司賠償趣拿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去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去哪公司使用“去哪”企業字型大小和“去哪”標識等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去哪公司對功能變數名稱“quna.com”享有合法權益,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有正當理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電腦網路功能變數名稱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去哪公司隨後註冊“123quna.com”、“mquna.com”功能變數名稱也應當允許註冊和使用。雙方均享有來源合法的功能變數名稱權益,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長期共存,一方不能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剝奪另一方的生存空間;另一方也不能惡意攀附知名度較高一方的商譽,以謀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據此,去哪公司雖然有權繼續使用“quna.com”等功能變數名稱,但是也有義務在與功能變數名稱相關的搜索連結及網站上加注區別性標識,以使消費者將上述功能變數名稱與趣拿公司“去哪兒”、“去哪兒網”、“qunar.com”等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相區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關於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企業字型大小及“去哪”等標識的判項;撤銷了去哪公司停止使用“quna.com”等功能變數名稱並限期將上述功能變數名稱移轉給趣拿公司的判項,並把賠償數額相應調整為2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區分了功能變數名稱近似與商標近似判斷標準的不同,以及權利衝突處理原則。去哪公司使用了在先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quna.com”,趣拿公司經營的“去哪網”屬於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並註冊了功能變數名稱“qunar.com”。兩個功能變數名稱僅相差一個字母“r”,構成相近似的功能變數名稱,但法院認為可以長期共存,依據在於:一是功能變數名稱具有全球唯一性,由於功能變數名稱有長度限制,全球功能變數名稱註冊的最大容量不超過43億,如果規定近似功能變數名稱不得註冊,從經濟學角度是沒有效益的。二是功能變數名稱由電腦系統識別,電腦對非常相似的功能變數名稱也可以精確地區分開來,絕不會出現混淆情況。電子技術手段和感覺感官在精確性上的巨大差異是造成功能變數名稱近似與商標近似判斷標準不同的主要原因。
 
 
(5.)“ATT7021AU”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
钜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銳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雅創電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上訴案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钜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钜泉公司)完成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ATT7021AU的設計(簡稱钜泉布圖設計),並獲得布圖設計登記證書。钜泉公司發現,深圳市銳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銳能微公司)未經其許可複製其布圖設計並製造含有該布圖設計的積體電路晶片RN8209、RN8209G(簡稱被訴侵權晶片),且與上海雅創電子零件有限公司(簡稱雅創公司)銷售被訴侵權晶片。钜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銳能微公司和雅創公司共同辯稱,被訴侵權晶片的布圖設計系銳能微公司自主開發,並獲得了登記證書;被訴侵權晶片的布圖設計與钜泉布圖設計不同;钜泉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屬於常規設計,請求駁回钜泉公司訴訟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钜泉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20萬元。钜泉公司、銳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由於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的創新空間有限,在布圖設計侵權判定中對於兩個布圖設計構成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應採用較為嚴格的標準,然而被訴侵權晶片的相應布圖設計仍與钜泉布圖設計中的“數位地軌與類比地軌銜接的布圖”和“獨立升壓器電路布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第二,銳能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钜泉布圖設計中的“數位地軌與類比地軌銜接的布圖”和“獨立升壓器電路布圖”是常規設計。第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在整個布圖設計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銳能微公司對钜泉布圖設計進行部分複製,既不是為個人目的,亦不是單純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是為了研製新的積體電路以進行商業利用;銳能微公司認可其接觸了钜泉布圖設計,而非通過反向工程獲得,故無論被訴侵權晶片的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銳能微公司的行為均不適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已經侵犯了钜泉布圖設計專有權。第四,考慮被確認侵權的兩部分佈圖設計在被訴侵權晶片中所起的作用確非核心和主要作用且所占的布圖面積確實較小,以及銳能微公司通過直接複製钜泉公司相應布圖設計所節約的研發投入和縮短的研發時間,一審酌情判決銳能微公司賠償钜泉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內的經濟損失320萬元,並無不當。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本案被告主張,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判斷標準應有相似度的概念,一項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在沒有自身獨創設計的前提下,完全抄襲他人布圖設計或與他人布圖設計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才構成對他人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複製權利人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構成侵權。該侵權判斷標準強化了對於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創新的激勵。同時,本案對於侵權判斷中“實質性相似”採用嚴格的認定標準。本案判決意在平衡權利人與競爭者之間的利益,促進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行業健康發展。
 
 
(6.)“網易雲音樂”侵犯資訊網路傳播權訴前禁令糾紛案
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網易電腦系統有限公司等侵害音樂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訴前禁令案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知禁字第5號、5-1號、5-2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深圳市騰訊電腦系統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請求:1.責令廣州網易電腦系統有限公司(簡稱廣州網易)、網易(杭州)網路有限公司(簡稱杭州網易)、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網易雷火)停止通過“網易雲音樂”平臺(music.163.com及其PC端、移動用戶端)向公眾傳播申請人享有專有著作權的《時間都去哪了》、《愛的供養》、《畫心》等623首歌曲;2.責令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簡稱湖北聯通)停止提供“網易雲音樂”暢聽流量包服務;3.責令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簡稱廣東歐珀)停止在其OPPO品牌手機中內置“網易雲音樂”行為。騰訊公司提交了證明其享有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及遭受侵權損害事實的證據,並提供了擔保。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騰訊公司對上述623首音樂作品依法享有資訊網路傳播權,五被申請人以互聯網路、移動手機“網易雲音樂”暢聽流量包、內置“網易雲音樂”移動手機用戶端等方式,向公眾大量提供涉案音樂作品,該行為涉嫌侵犯騰訊公司對涉案音樂作品依法享有的資訊網路傳播權,且被申請人向公眾提供的音樂作品數量較大,造成了騰訊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在網路環境下,該行為如不及時禁止,將會使廣州網易不當利用他人權利獲得的市場份額進一步快速增長,損害了騰訊公司的利益,且這種損害將難以彌補,理應禁止各被申請人通過網路傳播623首音樂作品涉嫌侵權部分的行為。遂裁定發佈如下訴前禁令措施:1.廣州網易、杭州網易、網易雷火於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過“網易雲音樂”平臺向公眾提供涉案623首音樂作品的行為;2.湖北聯通於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其移動手機客戶提供“網易雲音樂”暢聽流量包中的涉案623首音樂作品的移動網路服務行為;3.廣東歐珀於裁定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停止通過其品牌為OPPO R830S型號(合約機)移動手機中內置的“網易雲音樂”用戶端向移動手機客戶傳播涉案623首音樂作品的行為。禁令發佈後,湖北聯通、廣東歐珀立即停止了被訴行為。廣州網易、杭州網易、網易雷火不服該禁令,申請覆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覆議中,騰訊公司發現被訴行為仍在繼續,書面申請對違反禁令行為予以處罰。法院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至覆議決定書發出後,被訴行為已經按照禁令要求全面停止。
 
【典型意義】近年來網路產業與音樂產業結合形成新生網路文化傳播媒介,可以使音樂作品被無限傳遞、下載,不受限制地被反復欣賞,在方便社會公眾欣賞音樂的同時,盜版網路音樂也對著作權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本案中,法院及時發佈訴前禁令,並對違反禁令的行為予以處罰,為打擊網路音樂盜版、規範網路音樂市場、整治網路環境提供了一種可行的保護模式,充分體現了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二、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
 
(7.)“稻香村”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
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上訴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1103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團於1996年1月提出“稻香村”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的註冊申請,並於1997年5月獲准註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餡餅、餃子、年糕、粽子、元宵等。經核准,該商標註冊人名義變更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稻香村公司)。2006年7月,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簡稱蘇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圖”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的餅乾、麵包、糕點等。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後,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准予註冊。北京稻香村公司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屬於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於類似商品。蘇州稻香村公司雖在餅乾、糕點等商品上經受讓在先取得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圖形外框組合而成的兩個商標(簡稱在先取得商標),但該兩商標與被異議商標在表現形式上差異較大,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長期使用並有較高知名度的引證商標“稻香村”更為接近,如允許其註冊,將打破業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增加市場及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其與蘇州稻香村公司在先取得商標之間已經存在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穩定的市場秩序。被異議商標標識與其在先取得的商標差異較大,反而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證商標非常接近,因此蘇州稻香村公司申請註冊被異議商標,不能認定為對其在先已受讓的稻香村商標聲譽的延續,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標的排他權範圍內,打破了能夠區分的市場實際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將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因歷史原因,不同的企業長期使用相近似的商標,在已客觀形成市場格局的情況下,如其中一方另行申請構成要素相近似的商標,在適用商標法第二十八條進行商標近似判斷時,除考慮標誌本身的近似程度以外,還應根據商標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使用者的主觀狀態等因素,以混淆誤認可能性為標準綜合判定,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於商標近似。
 
(8.)“竹家莊避風塘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
上海避風塘美食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上海磐石意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提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上海竹家莊美食有限公司(簡稱竹家莊公司)於1999年申請註冊“竹家莊避風塘及圖”商標(即爭議商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2000年7月28日予以核准註冊,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42類“餐館;酒吧;餐廳”等服務上。爭議商標由竹子圖案及漢字“竹家莊避風塘”組成。2010年12月27日,上海磐石意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受讓爭議商標。2003年11月11日,上海避風塘美食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避風塘公司)提出針對爭議商標的撤銷申請,其理由主要為:1.竹家莊公司曾於1999年8月1日以“避風塘”一詞是“菜肴名稱”為由,申請撤銷第1055861號“避風塘BFT”商標,經兩次評審第1055861號商標被撤銷。竹家莊公司既然認為“避風塘”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卻又將“避風塘”作為爭議商標的一部分申請註冊,其撤銷第1055861號商標的目的是惡意清除爭議商標的註冊障礙。2.上海避風塘公司成立於1998年9月15日,經過努力已成為上海餐飲業的知名品牌,曾被許可使用並受讓第1055861號“避風塘BFT”商標。竹家莊公司撤銷第1055861號商標並註冊爭議商標的目的,都是為搭上海避風塘公司的順風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08〕第30896號商標爭議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上海避風塘公司不服該裁定,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維持第30896號商標爭議裁定。上海避風塘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上海避風塘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07)民三監字第21-1號民事裁定書並沒有明確“避風塘”成為上海避風塘公司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具體時間,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屬於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上海避風塘公司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上海避風塘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認為:第1055861號“避風塘BFT”商標的撤銷與爭議商標的註冊不具有關聯性;上海避風塘公司在商標爭議行政程式中並未提出爭議商標侵害其企業名稱權的主張,並且,“避風塘”一詞不僅僅是上海避風塘公司的字型大小,還具有“躲避颱風的港灣”和“一種風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飪方法”的涵義,因此,上海避風塘公司不能以其企業名稱權禁止他人在上述涵義上正當使用“避風塘”一詞,爭議商標中的“竹家莊”文字與竹子圖案更具有標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故爭議商標的註冊、使用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侵害上海避風塘公司的企業名稱權。遂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海避風塘公司的再審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中如何處理好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與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關係的問題。本案中,撤銷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註冊侵害其企業名稱權,但由於撤銷申請人的字型大小作為文字符號同時還具有為公眾所普遍認知的其他涵義,故撤銷申請人無權禁止他人在其他涵義上使用這一文字符號。並且,本案爭議商標中還加入了具有顯著識別特徵的其他符號,進一步避免了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本案對於界定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權利界限,防止標識性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利用“符號圈地”侵佔公有領域具有積極意義。
 
(9.)“治療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藥物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亞東生物製藥有限公司與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山東華洋製藥有限公司專利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號行政裁定書〕
 
【案情摘要】北京亞東生物製藥有限公司(簡稱亞東製藥公司)是名稱為“治療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藥物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發明專利(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山東華洋製藥有限公司針對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提交的證據1、證據3分別為《藥典》公開的“乳塊消片”的功能主治、處方以及顆粒劑的相關制法。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15409號決定認定本專利不具有創造性,宣告全部無效。亞東製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證明證據1的臨床有效率低於本專利的公證書即反證4,本專利顆粒劑的總有效率為95.70%,證據1中片劑的總有效率為89.32%,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有顯著的進步。遂判決撤銷第15409號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第15409號決定。亞東製藥公司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反證4沒有公開總有效率的具體測定方法的情況下,無法認定反證4與本專利的總有效率是在等效等量情況下,以同一種測定方法做出的,上述對比資料不能證明本專利是否具有臨床療效上的顯著進步;即便認可上述對比資料,由於本專利製備顆粒劑時省去了減壓乾燥步驟,對藥物活性成分的影響也相應減少,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合理預期,省略減壓乾燥步驟將會使藥物的整體有效率有所提高,專利權人並未舉證證明其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合理預期。遂裁定駁回亞東製藥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技術貢獻不能作為要求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基礎,以及判斷發明是否存在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時,應當綜合考慮發明所述技術領域的特點,尤其是技術效果的可預見性、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啟示等因素。此外,還明確了區別技術特徵的認定應當以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為基礎。本案裁判對於審理藥物專利授權確權行政糾紛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三、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
 
(10.)周志全等7人經營思路網侵犯著作權罪案
被告人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權罪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終字第2516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被告人周志全於2008年8月註冊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思路網站。思路網站下設門戶網(網址www.siluhd.com)、思路論壇(網址bbs.siluhd.com),並以HDstar論壇(網址www.hdstar.org)作為思路網站的內站。2009年1月至2013年4月間,被告人周志全雇傭被告人蘇立源、曹軍、賈晶洋、李賦然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會員制方式,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大量影視、音樂等作品以種子形式上傳至HDstar論壇,供2.6萬余註冊會員下載,在思路網站投放廣告,並通過銷售網站註冊邀請碼和VIP會員資格營利。被告人寇宇傑於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間,雇傭被告人崔兵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他人享有著作權的電影至4000餘份硬碟中,並通過淘寶網店予以銷售。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周志全雇傭被告人蘇立源、曹軍、李賦然、賈晶洋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寇宇傑雇傭被告人崔兵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他人作品,情節特別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認罪態度依法予以減輕、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並處罰金等。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蘇立源、寇宇傑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思路網號稱“中國最大的數字高清門戶網站”、國內最“頂尖”的藍光高清網站。思路網管理層彙聚了多名IT精英,在案被告人均為大學文化程度。該網站刊載高清資訊和高清電影,表面上看是一個介紹藍光技術的普通網站,但其連結到的“HDstar論壇”卻存有大量藍光高清格式的盜版電影和電視劇資源可供付費下載,網路上的很多盜版高清影片片源均來自思路網。通過這種方式,思路網積累了大量的註冊用戶,成為國內最“著名”的盜版高清電影網站。該案判決對於打擊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犯罪、保護智慧財產權具有重要作用。
 
資料來源: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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