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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文德光學Contour Optik專利訴訟策略-- 兼論Altair Eyewear案件「顯而易見」標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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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舒安居 發表於 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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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文德光學 Contour Optik 專利訴訟策略-- 兼論Altair Eyewear一案之「顯而易見」(obviousness)標準及其他
 
文德光學(Contour Optik Inc.)是一間位於嘉義縣的製造公司,專精於各類眼鏡研發、設計、設計、製造及銷售,並且擁有優越的創新能力。據該公司網站(註一)介紹,其擁有四十幾項美國專利及一百廿項國際專利。該公司最有名的為研發及生產磁吸式太陽眼鏡鏡架及附屬鏡片。以台灣中小型公司的規模,而且研發領域並非極為複雜高深的科技(註二),文德光學的研發實力暨實力令人刮目相看。據法院文件顯示:運用相關專利所生產的Easy Clip 和Tak2mi兩種產品,從2000年到2009年間,銷售金額達一億一千萬美金(註三)。文德光學雖然不是國人耳熟能詳的國內大型科技公司,但運用專利武器的能力卻讓識者折服。從兩千年起,該公司憑藉著專利武器,與被控侵權者鏖戰十餘年。經濟戰果如何,外界無從得知,但文德光學(Contour Optik)卻與其伙伴Aspex Eyewear在專利訴訟上,留下許多精彩而有趣的判例。
 
圖一、眼鏡專利戰:Aspex/Contour vs. Altair Eyew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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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德光學專利戰績
據美國專利局登載記錄,以文德光學為專利權受讓人(Assignee)的專利,目前有卅三件(註四)。但若細究該公司的專利訴訟歷史,文德光學或可稱為「台灣專利之光」。藉助Google搜尋引擎,及某些關鍵字之助,整理出文德光學(註五)的專利訴訟紀錄,雖然限於篇幅,本文不可能一一對這些精彩案例做最完整的描述,但足供有興趣的讀者們一窺堂奧:
 
據統計,文德光學自1999年以來,涉入的專利訴訟案件共計48件,分屬26大相關案件家族(campaign)。值得注意的是,這十幾年來的訴訟征戰,文德光學完全是以原告的身份,充分發揮其專利武器的價值,對專利侵犯者毫不遲疑地發起一波波的進攻動作。據其伙伴Aspex Eyewear(總部位於加拿大,但美國營運中心設籍佛州)公司前員工透露,這家與文德光學密切合作的公司,最大的特點就是公司成天忙著對外告人 (這顯然雙方沒時間做好內部溝通)。不過Aspex歸Aspex,那畢竟只是文德光學的的訟兼生意伙伴,真正重要的是文德的「軍火庫」。文德專利戰績之豐碩,或許單從上述數字無法令讀者單獨領會。在此根據同一資料庫來源(RPX)搜尋國內龍頭科技大廠「M科」,一家實收資本額逾一百五十億新台幣的大型科技公司,相對來看:涉入44件專利訴訟,分屬廿九大相關案件家族。這其中M科做為原告的相關案件家族只有十件,而做為被告的次數是廿六次,涉及專利只有八件。雖然眼鏡設計與積體電路設計,在科技複雜程度上,不能相提並論,但若純以運用專利武器的效率而言,文德光學顯然是國內產業界的佼佼者,更別忘了一個「記錄」:文德在所有案件中的角色都是「原告」,這當然不是因為眼鏡界都是與人為善之輩,而是文德光學顯然深諳「專利」對產業發展的重要性,不做沒有專利保護的產品,不打沒有把握的商戰。
 
重要訴訟一覽
文德光學的訴訟案件,雖然大部分是以被告和解收場。但深入追蹤研究,仍有幾件較為重大,甚至成為案例(precedent)的訴訟,值得在此提出來供業界參考:
 
被告 案件起始年份 系爭專利 爭議要點及進程
Marchon 2000/06/09/12 RE 37545 (Pat. 5568207) Marchon乃Revolution之licensee。99'Aspex以207專利告Revolution不成,2002年,Revolution打算以自己的專利控告Aspex,卻招Aspex以RE545反告,並於09'判賠Aspex四百萬美金。Marchon何其不幸,在這幾次互告官司中捲進風波。06'年,Aspex告Marchon侵犯545專利,2008雙方和解。09'年Aspex再以覆檢後之545告Marchon,並牽扯Ed Hardy及Nike一干公司。12'年CAFC法院判決Marchon敗訴。
Miracle (註六) 2001/2004 RE 37545/ Pat. 6109747 Miracle公司先在01'年被告侵犯專利,加州聯邦地院花了相當篇幅專門一一解釋各項相關名詞。04'年地院以當事人適格性駁回告訴,06'年CAFC駁回地院判決,發回更審。專利授權性質,認定依實質權利轉讓判定。
Microvision 2001 Pat. 5929967/ 6145986 雙方於11'年底和解。(註七)
E'lite Optik 2002 RE 37545 本案牽涉到545專利的詮釋,並涉及另一案:Aspex v. Concepts in Optics (2004).兩案結論大不同(因為涉及的專利請求項不同),E'lite脫身,Concepts仍被判定侵犯545專利。
Altair 2002 Pat. 5737054/6012811/6092896 08'年紐約聯邦法院判決811及896兩專利因'rim'及'rimless'爭議,而無法對被告發揮控訴效力。CAFC同義上述兩系爭專利未遭被告侵害。但要求地院重審關於054專利及原告Aspex是否具有「獨家被授權人」身份,而能對被告進行訴訟。
Ed Hardy & Nike, etc. 2009 RE 37545 請見上述Marchon爭議要點。
Zenni 2009 Pat. 5737054/6012811/6092896 本案被告Zenni雖然跟Altair沒有關係,但兩案系爭專利相同,CAFC認定兩案發生背景並無重大改變,亦無證據原告可以對本案做出與前案任何不同的陳述。雖然本案與前案所引述請求項有些許不同,但CAFC認為對本案有重大決定性質的關鍵議題,在前案皆已充分論述。因此本案考量「無需再做爭論」(collateral estoppel)的重點,是基於已經討論過的議題,而非請求項的是否不同。
Clariti 2007/2009 Pat. 6109747/RE 37545 雙方於2007紐約訴訟時,同意撤銷545專利相關控訴。關於747專利侵權議題,Aspex沈默了三年才提起訴訟。Clariti要求法院依衡平(equitable estoppel)原則駁回訴訟。法院認為Aspex的行為誤導(misled)了Clariti,而Clariti誤信而依賴了Aspex的沈默行為,因此Aspex不得就747專利再提出訴訟。
Revolution 1999 - 2012 Pat. 5568207/6343858(R's)/RE 37545 詳見下述
Source: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2015/1

文德光學的訴訟分析
以David Chao為發明人及Contour Optik為權利受讓人(註八)的專利,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但以Richard Chao為發明人而申請到手的Pat. 5568207(96'年取得)在99年時,就已經迫不及待地向對手開刀。這段精彩故事接下來牽扯到Aspex(文德發明專利的被授權人)與Revolution十餘年來的相互鏖戰。207一役,加州聯邦法院判決文德光學專利副鏡框是採取「上掛式」,而Revolution的發明副鏡架是採「下掛式」,因此侵權不成立。此案經CAFC於02'年維持原判定案。Revolution於2002年發動反擊,以自家的6343858專利控訴Aspex侵權。Aspex隨即以207專利衍生之reissued 545 專利回攻。此役Revolution吃了大虧,法院非但判決Revolution不適格而駁回其訴,且認定Revolution違反Contour的545專利。一審判決Revolution需因侵犯Contour專利而賠償四百卅萬美金,但由於545專利乃從207專利申請再審(reissue)而來,其間產生的公眾猶豫權(intervening rights),所以聯邦地院判決Revolution賠償金額一度縮減到十二萬五千餘美元。文德要求因為Revolution訴訟過程中之惡意行為,要求R負擔文德律師費用。08'年地院最終判決R公司因訴訟惡意行為需負擔連律師費用(註九)。

06'年Aspex告R的被授權人Marchon,08'年Aspex跟Marchon和解,雙方同意本次和解含括「雙方間目前所有的求償項目」。08'年美國專利局覆檢(reexam)(註十)了Aspex/Contour的專利,並確認其中一些修正後的請求項之有效性。Aspex再於09'年對Marchon及Revolution提出告訴。一開始加州地院認為雖然545專利有經過某些設計修正,但基本上跟早前訴訟中的系爭專利並無二致,因此依法進行簡易裁決,認定Aspex跟Contour不得再告。A跟C上訴,12'年CAFC認定:雖然覆檢專利並不能給專利所有人任何新的訴訟理由,但是如果雙方在簽訂和解協議後,被告又有新的侵權行為時,和解協議並不能阻止原告再提告訴。

筆者並非文德訴訟的參與者,因此在本文中能做的,只是仿效forensics鑑識學,就證據、事實陳述,重建事件發生的「順序」。至於事件背後的「原因」,促使A跟C如此驍勇善戰的決定性因素為何,除非有機會聽到文德趙先生或Aspex的Ifergan親自說明,否則任何臆測都只是徒留想像。雖然資料中描述的專利法律攻防經緯萬端,其實純目前閱讀的資料來分析,所有的「戰爭」主要是Aspex跟VSP兩大眼鏡集團的地盤爭奪。

據市場調查報告顯示,鏡飾(eyewears)市場將於2018年達到將近一千三百億美金(註十一)。Aspex是世界級的大型鏡飾經銷商,搭上文德光學佈局完整的專利武器,幾乎席捲了外掛式鏡片及鏡架的市場。但是被告的一方也不是省油的燈。Revolution本身有下掛式的磁吸式鏡架,Marchon及Altair都是Revolution專利的被授權人,也是大型眼鏡集團VSP Global旗下的一員。所以撇開Zenni的案子不談,Aspex/Contour這十幾年來的專利征戰,基本上就是A/C集團跟VSP集團的兩方廝殺。VSP何方神聖呢?這是一家成立於1955年,兼營眼鏡飾品及視力治療保險的大型集團。A/C集團在訴訟上的節節進逼,甚至造成VSP集團決定將Aspex剔除在其商業醫療保險之外(註十二)。這對Aspex雖然是個生意上的打擊,但卻是對A/C專利訴訟戰績的最大恭維:打不過你,所以不跟你玩了!

Aspex/Contour集團面對Altair的挫折

本文前段大致討論了文德光學在進入新紀元後的前十年專利戰績,基本上是個驍勇善戰的專利高手,而此戰果相當程度得感謝文德伙伴Aspex與其合組的訴訟聯盟(註十三)。不過碰到Altair這個對手,A/C 集團顯然諸事不順,連遇挫折。Aspex對Altair(VSP集團旗下一員,Revolution的被授權者)連續發動三次攻擊:第一次行動(簡稱「Altair I」)主要爭議點就是定義何謂「frame」、「supporting prime lens within」、「middle bridge」這些在後續爭端中意義重大的詞彙。(註十四)第二次行動(簡稱「Altair II」)(註十五),A/C再就系爭三項專利,提告Altair侵權。法院採納了被告Altair的幾位專家證詞,以簡易判決方式,認定侵權不成立。A/C上訴,乃有第三次行動(「Altair III」)(註十六) ,CAFC認定896及811兩項專利中的「supporting mechanism」乃指「rim」,而Altair的爭議產品係「rimless」,因此並無侵權。但是文德光學的054專利中,其 frame的定義包含了「middle bridge」(鼻架),因此要求發回重審。

一路追蹤文德光學十多年的訴訟,會發現一個有趣的現像。forum shopping選擇有利的聯邦地方法院,成了本案原告與被告樂此不疲的遊戲。其中有紐約(商業重鎮)、加州(侵權發生地)、德州(對專利被告同情)、佛州(Aspex的地緣關係),但Altair III之後的接續行動(審054),雙方移師至麻州法院。為何選定麻州,文件中並無記載,但相信應該跟A/C集團對紐約法院(SDNY)的不滿有關。麻州聯邦地院的判決(註十七)寫的鉅細靡遺,峰迴路轉。內文中對所有的技術細節,一一進行了外科手術式的剖析。因為054專利爭議焦點再在於鼻架對附屬鏡框的支撐,故何謂「secured to」成了法院研析的重點。

筆者在此必須承認自己的「偏見」,因為筆者傾向認為專利是「文字重於科技」的一種技藝,這篇法院判決報告,基本上把「說文解字」表演的淋漓盡致。因為法院發表長篇大論地描述何謂「in」,何謂「to」,把韋伯字典生吞活剝了一回。有趣的是:法院駁回了Altair的辯詞,採納了Aspex對054專利的用詞定義。不同於其命運乖違的其他兄弟專利(896及811),054似乎有機會踩到Altair的痛腳。接著法院又駁回Alair主張054專利缺乏新穎性,與日本專利型號 3031881 (the “Miki patent”)雷同。法院從Miki專利揭諸的各項技術細節,包括掛勾、是否可以單手吊掛附屬鏡架,以及專家證詞等方面拆解,認同Aspex的說法,認為Miki專利並未預期(anticipate)054專利的各項要件,並且Altair的產品已經構成了文義侵犯(literal infringement)。

麻州法院行筆至此,基本上表示Altair經被判失掉兩分,Aspex再來一擊重拳,就可以將Altair擊倒。但是法院繼續分析美國專利法103條的「顯而易見」(obviousness)。引證了KSR的分析,並介紹了日本、德國、台灣等各項專利,最後歸納054專利與前案的類似之處乃「顯而易見」,不具可專利性,而判決054專利無效。法院引用的理由是依據最高法院07'年KSR的判例,綜合各家專利特徵,以一般常識(common sense)認定054的第一獨立請求項無效。最後的判決結果讀之令人忍俊不住。

法院認為雖然Altair構成了對054專利的文義侵犯,但因為054專利無效,因此判決Altair勝訴。A/C力圖挽回頹勢,在2013年分別對Zenni案上訴CAFC,為Altair 054案上訴最高法院(註十八),但CAFC維持佛州聯邦地院對Zenni案的判決(collateral estoppel)。關於054案,Aspex認為CAFC採納了麻州對054案引用的「顯而易見」標準,雖然遵循的是最高院在KSR中定義的標準,但KSR標準給司法官員太多彈性。甚而因為CAFC肯定了麻州地院的判決,等於進一步推翻了KSR,而造成對「可專利性否」」的判定,用的是麻州地院採行的不可預知的「common sense」標準。Aspex因此希望最高院能有機會訂出一套權衡彈性與可預測性的「顯而易見」的測試標準。但最高院顯然不認為有此必要,在13'年四月駁回Aspex的申請案,A/C集團對Altair/VSL的戰役至此告一段落。

結論

本案經緯萬端,各方參與角色複雜,而且訴訟程序綿衍不斷。筆者既非親身參與,只能全靠資料檢索而推演出一系列的案情發展,並將案情整理成表格,以供有興趣者繼續鑽研。做完本案研究,筆者有幾個心得與讀者分享:

一、專利究竟是科技為重,或是文字遊戲?筆者的感受是這是一場「以科技為主的文字遊戲」,而牽涉的後果是數以億計(美金)的成敗得失;

二、網路上許多專利事務所的案情摘要介紹。這對希望節省時間的學生而言,或許是擷取新知的省事管道,但如果真要瞭解複雜個案的案情始末,則非皓首窮經,親自查閱法院文獻,無法一窺全貌;

三、網路上一堆關於Contour官司的摘要報告,紛紛把「rim」跟「rimless」當成文德案的「重點」。但深究追查後,會發現:法院在做此判定時,其實有很堅強的推理跟論述。筆者當初會對本案產生興趣,也是因為單看摘要,覺得法院硬解「supporting mechanism」不包括「rimless」(無框眼鏡」,覺得又是一樁「愛國法官」(註十九)的烏龍冤案。但細讀判決後,對法院深究內理的精神亦十分欽佩;

四、專利判例跟一般法院判決有一點不同:裡面會提到很多系爭專利。奉勸各位同學們,如果你們是一般法律系的學生,唸唸判例、寫寫摘要,交差了事無妨。既然唸了科法所,要學好專利法,就必須下功夫,把專利書拿出來仔細研讀。Aspex告Altair一案中牽涉到的三個專利,僅憑網路新聞,讀者很難區分三個專利究竟有甚麼區別。甚至只讀專利書的摘要跟簡介,也很難理解為什麼這三個專利會讓文德光學跟Aspex 有如此勇氣,緊追Altair不捨。筆者建議學生們花點時間,印出896、811跟054三份專利,仔細看看內文,研究一下專利書的附圖,再比對紐約州跟麻州聯邦地院的判決書,會讓讀者對美國專利法有更深入的瞭解,從而確定你將來要走的路子。

文末要對本文的疏漏之處先行致歉。時間有限,資源有限,筆者已經盡量地耙梳資料,把所有的案情按時間順序、各方關係整理製表。但相信掛一漏萬在所難免,尤其當事人還是一家現存的台灣公司,若行筆有誤,深恐冒犯,但一切都是因為個人才疏學淺,尚祈見諒。不過對文德光學在專利領域上的投資與專注,筆者要表達深深的敬意,也希望文德專注研發的精神,跟善用專利的策略,能在台灣帶起更多的效法者,幫助台灣產業走出更開闊的天空!(6680字;表 1)

註釋:

註一、文德光學 http://www.contourop.com/patent.asp。該公司網站有簡體字及英文版本,但專利放在英文版網頁。

註二、此「評語」並無貶損之義。這是文德光學的美國代理商Aspex Eyewear在Aspex Eyewear, Inc. v. Concepts in Optics, Inc., 111 F. App'x 582, 588 (Fed. Cir. 2004)一案中,自己對法院的陳述:"Aspex points out that the Federal Circuit expressly held that magnetic clip-on eyewear technology is not among the “rare” technologies that do not require expert testimony to determine anticipation." quoting Memorandum of Aspex Eyewear and Contour Optik v. Altair Eyewear, Young, D.J., p. 16 (D. Mass. 2011).

註三、Ibid, p. 21. 這是Aspex的銷售金額,非文德Contour的實際營收。 

註四、http://patft.uspto.gov/netacgi/nph-Parser?Sect1=PTO2&Sect2=HITOFF&p=1&u=%2Fnetahtml%2FPTO%2Fsearch-bool.html&r=0&f=S&l=50&TERM1=contour+optik&FIELD1=&co1=AND&TERM2=&FIELD2=&d=PTXT。卅三項專利中,以David Chao為主要發明人者佔廿七項。最早拿來告Revolution的5568207號美國專利,發明人為Richard Chao,未列在文德官網上。

註五、關於文德光學專利訴訟紀錄,請詳閱https://search.rpxcorp.com/advanced_search/search_all#grouped=true&search_source_type=header+search&searchq=%22Contour+Optik+Incorporated%22&utf8=%E2%9C%93.

註六、關於Miracle官司與當事人適格問題,請見張愷致(交大科法所劉尚志教授團隊):專利侵權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認定(Jun 20, 2011, 國家實驗研究院 科技產業資訊室: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6313)但Miracle一案與Zenni一案,兩者為獨立個案,並無隸屬關係。

註七、本案重要性在於系爭專利與其他案件並無重複。

註八、之所以必須加註此項「但書」乃因隱藏專利已成商戰遊戲的基本招式。既然無從預測專利歸屬何去何從,找出「發明人」及「所有人」成為瞭解其策略演進的一個切入點。

註九、加州聯邦地院認為:判決Revolution公司賠償Contour律師費用乃因R公司於訴訟過程中之不當行為,而非R公司之恣意侵犯(willful infringement)Contour專利之行為。之所以會有此差別,係因Contour未在其訴狀中特別提出該項「恣意侵權」指控,且法院並未發現Revolution之侵權行為有恣意濫為之嫌。Peter Bush: Fees Appeal Doesn't Fly In Eyewear Fight: Fed. Circ. (Apr. 29, 2009)  http://www.law360.com/articles/99241/fees-appeal-doesn-t-fly-in-eyewear-fight-fed-cir.

註十、207專利先於98'年申請再發證(reissue)後,再於08'年申請覆檢。

註十一、PRNewswire: Global Eyewear Market is Expected to Reach USD 130 Billion in 2018 (April 11, 2013)。據通訊社轉述 Transparency Market Research所做報告,eyewear市場2011年營業額達810億美金,而2020年將達一千三百億美金。http://www.prnewswire.com/news-releases/global-eyewear-market-is-expected-to-reach-usd-130-billion-in-2018-transparency-market-research-202483311.html.

註十二、Kathy Robertson: Court upholds VSP's right to stop doing business with companies that sue them, Sacramento Business Journal (Mar. 5, 2012).  http://www.bizjournals.com/sacramento/news/2012/03/05/vsp-ruling-lawsuit-aspex-dispute.html?page=all.

註十三、根據CAFC在Aspex Eyewear, Inc., Manhattan Design Studio, Inc., Contour Optik, Inc., and Asahi Optical Co., Ltd., Plaintiffs-appellants, v. Miracle Optics, Inc. and Viva Optique, Inc., Defendants-appellees, 434 F.3d 1336 (Fed. Cir. 2006)一案判決中記載,文德曾與Aspex子公司Chic簽署過訴訟合作協定,雙方分攤訴訟費用,依比例共享訴訟成果。("...[c]ontour retained the right to commence legal action against third parties for infringement of the patent if Chic refused to do so within 30 days of receiving notice of infringement, and the option to contribute up to 50% of the litigation expenses incurred in any patent infringement action brought by Chic in exchange for the right to receive a pro rata share of any subsequent award arising from such an action.")並不清楚此份協議後續是否繼續進行,但可以推論Aspex跟Contour的關係,不僅僅只是專利授權合作而已。

註十四、本案Aspex Eyewear, Inc. v. Altair Eyewear, Inc., 386 F. Supp. 2d 526 (S.D.N.Y. 2005) 牽涉到請求項的詮釋。其實本案已經決定了後來Zenni一案的輸贏。Zenni案跟本案的系爭專利及詮釋請求項要點幾無二致。Zenni一案剩下來的價值只是確定collateral estoppel而已罷了!

註十五、Aspex Eyewear, Inc. v. Altair Eyewear, Inc., 485 F. Supp. 2d 310 (S.D.N.Y. 2007)。筆者鼓勵有興趣研究美國專利法者,不妨花點時間,下載這幾次訴訟的法院判決(memorandum of order)。裡面對於為什麼法院在後續Zenni一案中,採納Altair對「rim」跟「rimless」的看法,其實有很詳細的分析。

註十六、Aspex Eyewear, Inc. v. Altair Eyewear, Inc., 288 F. Supp. App'x 697 (Fed. Cir. 2008).  三項系爭專利為Pat. 5737054/6012811/6092896。請注意,被CAFC駁回紐約地院判決,要求重審的係054專利,非RE 545專利。RE 545是Pat. 5568207的重發專利(reissued),兩者容易混淆。Zenni一案爭執的也是054,非545。

註十七、CIVIL ACTION NO. 10-12202-WGY (D. Mass).  不是所有的聯邦地院案件都有適當的引注(citations)。本案剛好有:818 F. Supp. 2d 348 (D. Mass 2011). 建議有興趣者下載研讀。

註十八、CAFC在2012年維持了麻州聯邦地院的054專利判決。

註十九、此所謂的「愛國」,當然是指「愛美國」,因為本文談的是美國判例。


(本文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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