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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終判USB3.0鴻海勝訴得意精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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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May 發表於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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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公告,在中國對得意精密電子(中國廠商)專利訴訟糾紛,2014年12月19日取得中國專利行政查處終局判決勝訴。鴻海與子公司富士康(昆山)電腦插件有限公司公告,鴻海收到中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12月19日作出的終局判決,維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認定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侵害鴻海公司所擁有與USB3.0技術相關的特定專利。

得意精密電子(蘇州)屬於LOTES集團分公司,LOTES集團包括總部位於台灣基隆的嘉澤端子工業,分公司得意精密電子(蘇州)和番禺得意精密電子工業(廣東)。

本案起始於2010年5月立案,雖然雙方曾於USB 3.0授權談判前的2011年4月,簽有保密協議(NDA),鴻海在該年5月曾要求嘉澤履約,但遭嘉澤拒絕,鴻海遂於該年7月9日針對嘉澤USB 3.0產品侵權提出行政調處請求,該案並於南京省局立案。曾於2013年12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鴻海勝訴後,得意精密電子再提上訴中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針對USB 3.0智慧財產權專利授權等部分,在中國大陸和美國進行多回合智財權侵權案件訴訟和反托拉斯訴訟;得意在美國司法部的反托拉斯訴訟一審被駁回。

本案評析

由於,USB 3.0連接器傳輸速率快,且可同時容納USB 2.0以及USB 3.0插頭,產品售價較其他傳輸數據連接器更有競爭優勢。目前,連接器廠商幾乎都生產USB 3.0產品,以致競爭激烈也因此USB 3.0智財權爭議也趨熱絡。

首先本案根據對USB3.0規範進行專利請求項分析,但涉案權利請求項並非屬於USB3.0貢獻者協議中所述的“必要權利請求項”。而在法院合議庭主持下,從對得意精密調查取證的樣品分析拆解得知,其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請求項的所有技術特徵。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認定被控侵權產品已經落入了涉案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得意精密的行為構成侵權。

所以,法院審理進入得意精密是否可以已經得到相應授權。在審理過程中,得意精密主張其所實施的涉案專利為行業標準中的“必要專利”,因此對其實施行為進行不侵權抗辯。此時,法院審理重點:(1)從該標準的貢獻者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2)“必要專利”具體覆蓋範圍、以及(3)被控侵權方是否依協議獲得了最終授權等多方面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得到相應授權。

因技術共通性而組成專利標準組織,當訂定專利A為組織標準後,則組織成員均有使用專利A的權利,而非組織成員需向專利A擁有權人取得專利A授權,否則將視為侵權。即使,專利A擁有權人向專利標準組織同意簽署F/RAND-Zero授權條款,也就是說,雖然以 0 元(Zero)授權也須事先徵得專利A擁有權人的同意授權,否則也將視為侵權。

這件案子是一件”專利行政查處”案件,通過行政手段的專利維權,確實存在區域性限制的問題,而非”民事訴訟”(專利侵權)。也就是說,行政查處的處分和相關法院判決可能有 "地域" 的限制,江蘇高院判決是嘉澤不得在江蘇境內生產、製造、販售該系爭產品,並未擴及全中國。不過拿到這樣的判決, 對於後續在其他地方的行政查處或直接司法途徑提起專利侵權訴訟,都是有很大幫助的。行政查處的勝訴方,若要對侵權產品請求損害賠償,需再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取得民事侵權勝訴判決後,由法院裁決損害賠償金。如此看來,在中國進行智財維權,先搞懂中國法律再說。(1210字)

圖一、鴻海與嘉澤互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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